下星期,臺灣司法院要組團去大陸,考察司法制度。司法院說,大陸司法改革,頗有值得臺灣借鏡之處,作為臺灣司法改革參考。臺灣《中國時報》5月18日發表中時小社論說:這話,聽起來有點錯亂,似乎主詞、受詞應該換換位置才對。
司法是民主、人權的根本礎石,中國大陸不論其司法體制結構為何,毫無疑問,並無法保障人權,無法拱衛民主。就這一點而言,臺灣司法基本上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雖差先進國家一大截,卻是領先中國大陸的。
實在搞不懂,司法院要考察司法,哪裡不好去,非要去大陸不可。莫非,這趟考察之行,和立法院、以及行政院下屬許多單位一樣,都是考察其名,觀光其實,表面上挂個正經羊頭,耗費公帑預算,私底下吃得嘴角流油,玩得嘻哩呼嚕,不亦快哉?
社論說,考察也者,其實就是拜碼頭取經。就算臺灣司法拜不了美國碼頭,最起碼,總有德國、日本還值得借鏡。去大陸考察什麼司法呢?考察當街鎮壓法輪功?還是考察青海、新疆勞改營?臺灣司法院去大陸考察司法,根本是拜錯碼頭取錯經,明心見性,回頭是岸,這趟考察,不去也罷!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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