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姦連坐」與「親親相隱」
「告密」,又可稱為「告發」、「告訐」、「告姦」等,指向上司或有關部門揭露、揭發別人的隱私或短處。「告密」是為社會上的多數人所不齒的行為,但在幾千年裡卻如長了翅膀的瘟疫虐行於大地,催殘和折磨著無數人的肉體和心靈。中國成了「告密者」的天堂和樂土,「告密」成為纏繞中華文化揮斥不去的夢魘。
中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告密者」是崇侯虎,那是商紂王時代,距今約3100年。紂王任命西伯昌(即周文王姬昌)、九侯、鄂侯為三公。九侯的女兒被紂王納入後宮,因為不喜淫樂,紂王就把她殺掉,把九侯也剁成肉醬,鄂侯爭辯幾句,也被做成肉乾,「西伯昌聞之,竊嘆。崇侯虎知之,以告紂,紂囚西伯羑裡」(《史記.殷本紀》)。崇侯虎能知道姬昌背後嘆息一事,可見他和姬昌的關係也非同一般,但為了討好紂王,竟幹起了出賣朋友的下作事。姬昌心懷宏圖大略,被囚七年裡忍辱負重,甚至在長子伯邑被紂王殺死、作成肉羹時,「文王食之。紂曰『誰謂西伯聖者?食其子羹尚不知也』。」(《史記》注引《帝王世紀》)以麻痺紂王,另一方面,潛心研究,將伏羲八卦演為十六卦、三百八十四爻,撰成《周易》。同時,姬昌的手下散宜生、閎夭素、姜子牙等人四處活動,「乃求有莘氏美女,驪戎之文馬,有熊九駟,他奇怪物,因殷嬖臣費仲而獻之紂」(《史記.周本紀》),在中國歷史上首創「美人計」。紂王大喜過望,說:「此一物足以釋西伯,況其多乎!」於是命令放掉西伯,並賜給他弓箭斧鉞,讓他有權征討鄰近的諸侯。紂王還裝出一臉無辜的樣子,告訴姬昌:「說你壞話的是崇侯虎這小子!」這有些像斯大林把高崗出賣給毛澤東,因為專制者內心也鄙視告密邀寵者。姬昌後來找了個機會討伐崇侯虎,將其滅掉。
商鞅變法為秦滅六國奠定了國力基礎,他在李悝《法經》的基礎上制定了秦律,將「告姦」和「連坐」制度化、嚴密化:「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姦者腰斬,告姦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史記.商君列傳》)。這一制度建立在「什伍」即裡保戶籍制基礎之上,秦國從此變成了一個大軍營、大集中營。這一舉措招致了社會輿論的強烈反對,僅在都城「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商鞅採取嚴厲鎮壓、無情打擊的方法,效果顯著,當初的一些反對者改變態度,「有來言令便者」,商鞅卻斥之道:「此皆亂化之民也」,把他們盡遷於邊城,收到了「其後民莫敢議令」的奇效。商鞅把自商紂王、周歷王開始的「鉗制民口」、打壓「言論自由」的鐵血政策發揮到極致。支持商鞅變法的秦孝公死後,曾屢受商鞅羞辱的太子即位,是為秦惠王,「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發吏捕商君。商君亡至關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商君喟然嘆曰:『嗟乎,為法之敝一至此哉!』」到了走投無路的境地,才悟到其法之「敝」豈不過晚!害人到頭終害己,商鞅最後被車裂分屍、滿門抄斬。
「告密」,尤其是親屬之間的相互「告訐」,其惡果是整個社會倫理盡喪,人性受到嚴重的腐蝕,社會的長治久安終成泡影。先秦時的著名公案「直躬證父」便反映了當時社會上的爭議和有識之士的憂鬱。「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孔子懷「博愛」之心,以風俗不同來間接譴責直躬的行為。連身為「法家」的韓非乾脆把直躬殺掉了事:「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韓非子.五蠹》)。呂不韋以秦國公子異人為奇貨,贏得了一場政治豪賭,「直躬證羊」的故事在他的筆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遊戲:「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所謂「直躬」者竟強詞奪理,方圓任情,把個荊王侃得頭暈腦脹,只好將他放掉,呂不韋借孔子之口對此行為表示不屑:「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呂氏春秋.當務》)。
隨著儒家地位的確立,「父子相隱」的主張為後世接受,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頒布「親親得相首匿」的詔令:「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宣帝紀》)。
此後「親親相隱」原則被歷代所遵循,其要有三:一、親屬有罪相隱,不論罪或減刑;二、告發應相隱的親屬有罪,唐至明清的法律甚至規定,審案時如果命令得相容隱的親屬作證,涉案官員處刑;三、兩類罪行例外,一是謀反、謀大逆、謀叛等重罪,因為這類罪或直接侵犯皇權,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另一類是親屬互相傷害罪,因為如果不容許告訴,被告人失去自我保護權利,家族關係也難以維護。
東晉元帝時,衛展為晉王大理,他上書反對「考子正父死刑,或鞭父母問子所在」的作法,因為「傷順破教,如此者眾。相隱之道離,則君臣之義廢。君臣之義廢,則犯上之姦生矣」(《晉書.刑法志》)。梁武帝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誘口當死,其子景慈出庭,作證其母有罪,法官虞僧虯表示:「案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和損俗。……景慈宜加罪辟。」(《隋書.刑法志》)景慈被判流放交州。元至治二年,駙馬許納之子蘇拉告發說:「臣父謀叛,臣母私從人。」英宗斥之曰:「人子事親,有隱無犯。今有過不諫,乃復告訐!」下命殺掉蘇拉(《續資治通鑒卷二一一.元紀十九》)。
二、「告密」大行其道的四個朝代
「親親相隱」原則使親屬之間的相互告發大為收斂,但其他人,如鄉里、朋友、同事、上下級之間的告發綿綿不絕,在統治者有意或無意的慫恿放縱下,時而暗流湧動,時而濁浪拍天。自秦以後,在中國歷史上發生過數次全國性的大規模告密運動,傾家蕩產、人亡族滅者數以千、萬計。
一次是漢武帝時「告緡」,嚴格說來,這是一次經濟行為。漢武帝窮兵黷武、驕奢淫逸,國庫為之匱乏。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頒布了「算緡」和「告緡」令,搜括財富。「算緡」就是對商人和手工業者徵收財產稅,規定商人財產每二千錢抽稅一算(120錢),手工業者每四千錢抽稅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邊騎士的每輛車抽稅一算,商人的車每輛徵收二算,五丈以上的船每條徵稅一算。個人財產必須首先自報,如有隱瞞不報或自報不實的,鼓勵知情者揭發檢舉,此即「告緡」。凡揭發屬實,被告者的財產則全部沒收,並罰戍邊一年,沒收的資產分一半給告發人,以作獎勵。右內史義縱「以為此亂民,部吏捕其為可使者」(《漢書.酷吏傳》),漢武帝知道後大怒,以「廢格沮事」(即抵制破壞法令實施)的罪名將義縱棄市。於是全國算緡大行,告緡成風,「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抵破」(《漢書.食貨志第四下》)。北宋熙寧七年(1074年)實行「手實法」,類似於「算緡」和「告緡」,「其法,官為定立物價,使民各以田畝、屋宅、資貨、畜產隨價自佔。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食粟而輒隱落者許告,獲實,以三分之一充賞。」(《續資治通鑒卷七十.宋紀七十》)但因弊端叢生,僅實行一年便停止,中丞鄧綰曾指出其危害和廢止的原因:「凡民養生之具,日用而家有之,今欲盡令疏實,則家有告訐之憂,人懷隱匿之慮。商賈通殖貨利,交易有無,或春有之而夏已蕩析,或秋貯之而冬即散亡,公家簿書,何刪新跡(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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