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和信息產業部推出了《網際網路出版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從事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必須事先經過批准,否則不得從事有關事業。
還規定有關出版不得刊載宣揚邪教、迷信內容;不得危害國家統一;不得泄露國家機密等一系列限制。
除此之外,還規定實施"編輯責任制"。
據中國官方新華社報導,所謂"編輯責任制"是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必須有專門編輯人員審查出版內容,保障出版內容的合法性。
按照中國政府新推出這一規定,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必須在網站主頁上標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批准編號。
此外,當局又規定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在發表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題材之前,必須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據瞭解,目前中國新聞機構對所謂重大事件,都是一律採用官方新華社統一發送的稿件,而其他重要新聞都經過備案審查才予以刊載。
過去一段時間,中國國內的網際網路出版活動百花齊放,當局沒能全面加以監管。現在推出這項規定, 目的是希望加強監控。在出版之前加以監管,在出版之後出現問題時加以追究。
因此,這項規章還規定網際網路出版機構必須把所登載或發送的作品內容及時間,網址,域名等備份保存60天,在有關部門查詢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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