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1日,福州安盾貿易有限公司以江西南方工業公司廈門公司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3500噸角鋼的義務為由,向馬尾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廈門公司停泊在馬尾碼頭某貨輪上的3500噸角鋼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吳錦堂在雙方合同期尚未屆滿、安盾公司提供的擔保價值與案值相比嚴重不足以及角鋼權屬不清的情況下,於當日批准安盾公司訴前保全申請,並查封了3500噸角鋼。
同月24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訴前保全提出異議,經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協調不成,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期間,安盾公司正式提出訴訟,馬尾法院於1994年底及1995年初變賣了查封的3500噸角鋼,得款共計624.6467萬元。1995年4月17日,吳錦堂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匯報此案,最高人民法院明令角鋼賣出款須匯往最高人民法院帳戶。
1995年4月24日,安盾公司提出撤訴申請。同月28日,吳錦堂簽發了准許安盾公司撤訴裁定書,並擅自決定將角鋼變賣款發還給廈門公司。事後,廈門公司張開梓、王秀傑將113萬元人民幣賄送給吳錦堂。為防被人查出,張開梓還寫了一張現金收條來充抵法院轉出的角鋼款。吳錦堂收受後從中取出8萬元作為訴訟費,得利105萬元。
1995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知情變賣角鋼後,要求馬尾法院追回全部款項,但經多方追款,仍有160餘萬元角鋼變賣款無法追回,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0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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