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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被稱為「蛀蟲」的回國留學生呼籲司法公正!! 冤枉無辜包庇犯罪,國際都市上海竟發生國際冤案

 2002-07-28 18:2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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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法院司法不公,在審案中沒有查清事實就作出判決,不僅不追究有深厚背景的、實際犯罪並造成國家巨額稅款流失的犯罪公司和個人,卻將我們這個依法經營、付了全額稅款的外商投資公司錯誤地定罪,將我這個無辜的回國留學生投入監獄,造成了一起國際冤案。

我叫邵裘德,英文名Jude J. Shao, 生於上海,原名邵靜祖,1984年上海交通大學計算機系畢業後赴美留學,1993年獲美國斯坦福大學MBA學位,現美國籍。

1993年6月至11月,我數次陪同多位美國投資者回滬考察,在上海浦東外高橋保稅區投資註冊了外商獨資企業-希比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希比威公司), 董事長暨法人代表為Alexander Muromcew, 我隨後受董事會委派來滬組建公司,並負責有關業務的經營管理。

1995年10月至1997年6月,希比威公司在上海經銷美國進口的醫療設備。 上海的二家進口代理公司--上海萬納貿易有限公司和上海申愚進出口公司,先後為希比威公司進口了53批醫療設備,他們將進口後的設備送到希比威公司後, 開來了與設備相符的增值稅發票, 希比威公司隨後向他們支付了包括6%關稅,17%增值稅在內的全額進口費用。

1997年7月,上海浦東新區外高橋稅務所在稅務檢查時發現以上二家進口代理公司開給我們希比威公司的增值稅發票是虛開的,但稅務檢查人員不去追究虛開發票的進口代理公司,反而先拿走我們希比威公司的會計賬冊,然後找我個人談,要求我們希比威公司交50萬元的「稅務檢查保證金」來換回公司的會計賬冊。 我隨即找了曾任這二家進口代理公司副總經理的陳思諾詢問情況,又向我們公司的會計人員調查,發現這53份增值稅發票是我們公司在收到相應的進口設備後收下的,我們已付了全額的關稅` 增值稅等進口費用給這二家進口代理公司,於是拒絕了稅務檢查人員的要求,拒絕支付這50萬元的「稅務檢查保證金」。 一個月後,稅務檢查人員突然凍結了我們公司的銀行賬號,使我們公司被迫停業。

上海的公安機關在接手本案後,偏聽偏信稅務所的一面之詞,既包庇放縱真正的犯罪公司及負責人,又隨便抓人,在1998年4月突然將我「監視居住」,隨後與世隔絕地關押二年多。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時,沒有查清事實,卻作了幾項錯誤的事實認定,然後主觀地認為是我們希比威公司主動地「指使」了這二家進口代理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於2000年3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對二家實際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進口代理公司未追究任何刑事責任,卻以我們美商希比威公司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為由判我個人15年有期徒刑,以我們希比威公司犯「偷稅罪」為由判我個人1年半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十六年。

法院作出的幾項錯誤的事實認定如下:

1) 法院認為:我們希比威公司支付給這二家進口代理公司的進口費用僅為人民幣98.8萬元, 遠低於正常進口所需 [見(1999)滬一中刑初字第61號刑事判決書第10頁9-14行]。 這是一個簡單的會計錯誤,因為法院計算的依據是一份公訴方的《司法會計鑑定報告》,但該鑑定報告在鑑定時遺漏了三份合計人民幣71.5萬元的我們希比威公司的進口費用付款憑證,實際上,我們支付給這二家公司的進口費用總額為人民幣170.3萬餘元,是全額支付了包括6%關稅` 17%增值稅在內的所有正常進口費用的。

2) 法院認為:我邵裘德本人曾對犯罪事實作過供述,這是不真實的,因為有關的「供述」是編造出來的,是不存在的。法院判決所依據的上海司法會計中心作的《司法會計鑑定報告書》,在第3頁和第7頁上,編造了二段公安機關訊問筆錄的內容,說「我按6.5%付陳思諾開票費」和「我按8%付陳思諾開票費」,這是他們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出來的。 如果我們公司只付了6.5%或8%的增值稅,那麼當然是犯罪了,因為正常的增值稅率為17%,但事實上,我們公司卻付足了6%的關稅和17%的增值稅,這有我們公司的會計付款憑證來證實。而以上的所謂我的「供述」,不僅辯護律師在閱卷時根本找不到,而且與公安機關在他們自己的結案報告中所說的我們希比威公司支付了20%多的進口費用這個結論相矛盾。庭審中和庭審後我和辯護律師曾多次向法院申請,要求把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全部公開,讓我們核對有關內容,看看究竟是誰在做手腳,誰在編造證據,陷害無辜,但法院至今未作答覆。

3) 法院認為:我們公司與進口代理公司沒有實際的貨物、資金往來,這個認定與事實完全相反。法院根本沒有查清事實,就主觀地認為我們的一些正常經營行為是在打「空手道」,我們的有關的業務都是虛構的。而事實上,我們公司的所有業務都是真實的,這有我們從美國發貨給上海進口代理公司的貨運提單、進口代理公司交貨時簽發的庫存報表、有關進口設備的銷售合同、進口費用付款憑證、以及安裝在全國各地醫院的這些設備實物等來證明,我們公司的任何一位前職員也都可以證明我們的業務都是真實存在的。我們是一個正常經營、依法納稅的美商投資公司,不是專門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司,我們根本沒有需要虛構業務,也沒有騙取稅款抵扣。

4) 法院認為:本案被告陳思諾是個無業人員,是我邵裘德特意「指使」了陳思諾去虛開增值稅發票,這是在迫害無辜,包庇犯罪。陳思諾從1995年10月至1996年底是上海萬納貿易公司的業務經理,1997年初到上海申愚進出口公司(該公司當時是上海市公安局開辦的國有進出口公司)任副總經理,專門負責進出口業務。案發後,這二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向公安機關一口咬定說陳思諾與他們公司無關,但陳思諾同這些公司的其它經理一起來我們公司代理進口業務,拿來這些公司開的增值稅發票,收取我們支付給這些公司的進口費用,這些證據都證明陳思諾當時是在為這二家公司工作,這二家公司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嚴重罪行,上海的公檢法視而不見,不予追究,為什麼?沒有證據卻硬說我「指使」了陳思諾去虛開增值稅發票,又是為什麼?

更令人不安的是,造成本起錯案也許有其它因素,因為涉及到的上海申愚進出口公司在當時是上海市公安局開辦的國有進出口公司,他們涉嫌走私虛開增值稅發票的罪行一直被掩蓋著,從判決至今,我一直在不斷地申訴,也正在向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歡迎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垂詢有關事實和證據請聯繫:上海 青浦監獄外籍樓701-422信箱 邵裘德 收 郵編:201701,Email:[email protected],Fax:(86 21) 6258-9385

對媒體報導中的有關事實澄清如下:

1) 希比威公司不是我個人開辦的,也不是我個人的公司,我沒有投過一分錢。僅僅因為我是上海出生的,是留學美國後回國工作的,就以為是我個人在開公司,在做違法的事?

2)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2000年3月13日,即二年多前,不是今年三月。

3) 本案被告陳思諾不是個無業人員,陳思諾從1995年10月至1996年底是上海萬納貿易公司的業務經理,1997年初到上海申愚進出口公司(該公司當時是上海市公安局開辦的國有進出口公司)任副總經理,專門負責進出口業務。案發後,這二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向公安機關一口咬定說陳思諾與他們公司無關,但我們的進口設備是從美國發給這二家進口代理公司的,陳思諾又是代表這些公司為代理進口,拿來這些公司開的增值稅發票,收取我們支付給這些公司的進口費用,這些實實在在的證據都證明陳思諾當時是在為這二家公司工作,怎麼說我們希比威公司同進口代理公司沒有實際的進口設備` 實際的資金往來? 這二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向法庭作的書面證詞中把一切責任都推在陳思諾身上,法院的判決也讓陳思諾來承擔所有責任,而根本不追究這二家公司的罪責,這公平嗎?

4) 我們美商投資的希比威公司是一個正常經營`依法納稅的公司,不是專門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司。 我們是收到了進口設備和相應的增值稅發票,支付了全額的關稅和增值稅款的,別的公司通過虛開增值稅發票來侵吞國家稅款,我們防不勝防,既不知情,也無法阻止,他們犯罪不等於是我們指使的。

5) 明明是進口代理公司為侵吞國家稅款而到浙江省的國有公司去虛開增值稅發票來欺騙我們公司,有關的43份發票都是浙江省稅務機關印製的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什麼假髮票, 憑什麼說我 「邵裘德通過陳思諾開始了大肆虛開增值稅發票,以獲得稅額抵扣的非法勾當」,我們公司付了全額稅款, 收下發票抵扣已付的稅款是正常的, 憑什麼說我們公司「白白地得了近十萬元的稅款抵扣」?

6) 1997年3,4月間, 我們公司確實進口了一臺「車載式醫學影像儀」, 這個事實有美國GE公司的設備交割單` 有美國發貨到上海的海運提單` 有上海海關報關記錄` 更有現在河北省邯鄲市解放軍某醫院的該設備實物可以證明,怎麼能說我們「虛構了買賣合同, 實現了一筆子虛烏有的交易」?上海申愚進出口公司(該公司當時是上海市公安局開辦的國有進出口公司)明顯的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為何至今未受追究?

請大家來評判一下,究竟誰是真正的「蛀蟲」? 我一個回國留學生,引導了美國投資者到上海投資辦企業,我們美商投資公司依法經營,繳納了所有稅款,我是個規規矩矩的MBA書生,是個職業經理人,沒有任何非法牟利,也不會用請客吃飯拉關係來「擺平」稅務所,卻被誣蔑為是一個經濟「蛀蟲」。 而真正犯了罪的` 實際侵吞了國家稅款的` 有深厚背景的不法公司,卻至今仍逍遙法外,這種冤案應該發生在上海這樣的國際都市嗎? 現在的判決公正嗎?

歡迎媒體調查事實真相,來函請寄:上海青浦監獄外籍樓701-422信箱 邵裘德收 郵編:201701 email: [email protected] fax: (86 21) 6258-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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