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海關總署前副署長王樂毅受賄案,今天由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王樂毅被處以有期徒刑十三年,並沒收其受賄財物。
據新華社報導,經查明王樂毅自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在擔任大連海關關長、海關總署副署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款人民幣五十六萬多元,構成受賄罪。但因為他能檢舉別人違法違紀問題,所以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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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報導,經查明王樂毅自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在擔任大連海關關長、海關總署副署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款人民幣五十六萬多元,構成受賄罪。但因為他能檢舉別人違法違紀問題,所以做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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