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很好地保護受害者,是減少或壓制尋求受害人尋求法律保護的根子。正是我們法律的「不良」,才使得國人官司中極端反常現象頻出。比如,某某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只要求一元的賠償;某某「為了一頭羊」不惜用「搭一頭牛」的極端辦法來爭一口氣。
我們一位朋友挨打了,官司打到派出所,警察說打得太輕,構不成輕微傷,無法處理。我老翟看不下去了,找到要好警察朋友,要好的警察朋友答覆也是如此。一位高人指點說:「既然如此,你們為何不以其人之道還致其人之深,讓他也嚐嚐挨打的滋味。」類似這種「氣死派出所,難倒法院」的現象,在國內比比皆是。正是因為國人受了氣無處說理,才造成一些惡勢力不斷膨脹,直到釀成大惡。國家嚴打鬥爭,也就碩果纍纍了。
跟違法亂紀,我們不能單單靠國家機器,我們必須放手發動群眾,喚醒群眾的自覺。只有如此,才能讓小惡置於人民鬥爭的汪洋大海中。我們也聽人說,在外國,一個人受到侮辱了(在國內根本就構不成侮辱),就會有律師告訴你應該向當事人索賠,索賠按比例分成。如果我們這樣坐,大家非但認為不應該,而且還認為這樣做,在人心目中無異於訴棍行徑,就是官司打下來,除了好了大蓋帽,在經濟上得不到任何好處。因為我們的法律賠償幅度和範圍都不利於受害人一方。一個人挨了打,如果沒有傷害證明或醫藥費單據,你的官司就沒法打。外國很多事情之所以能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就是因為法律對受害者保護是良性。
法律對弱者保護的無奈,對侵害者的寬容,使得部分國人養成「死不認帳或死豬不怕開水燙」無賴行徑。法律的「惡性」規定,讓強者更強,讓弱者更弱,使得尋求法律保護的受害者受到了加倍的侵害。無視的是人的價值和尊嚴的不良規定,把弱勢群體的整體利益置於了更為不利的地位。以前,我們總是說上級的政策是好的,法律是好的,是官吏們走了樣,其實,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試想,一個好的法律,一個好的政策,不僅,它的宗旨是好的,他的操作也是可行的。不可行,算什麼好的法律,好的政策。
呼喚「良性」規定的法律,消除法律的「惡性」或「不是良性」的成分,不僅是廣大人民的心聲,也是依法治國、治德的需要。既然國家不能有效監管違法亂紀,就應該放手讓公民與違法亂紀作鬥爭。要放手讓公民跟違法亂紀作鬥爭,就必須呼喚和擴大法律規定的良性內涵,讓更多的權利還政與民,制約政府官員的自由裁量權。
凱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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