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者,是减少或压制寻求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根子。正是我们法律的“不良”,才使得国人官司中极端反常现象频出。比如,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只要求一元的赔偿;某某“为了一头羊”不惜用“搭一头牛”的极端办法来争一口气。
我们一位朋友挨打了,官司打到派出所,警察说打得太轻,构不成轻微伤,无法处理。我老翟看不下去了,找到要好警察朋友,要好的警察朋友答复也是如此。一位高人指点说:“既然如此,你们为何不以其人之道还致其人之深,让他也尝尝挨打的滋味。”类似这种“气死派出所,难倒法院”的现象,在国内比比皆是。正是因为国人受了气无处说理,才造成一些恶势力不断膨胀,直到酿成大恶。国家严打斗争,也就硕果累累了。
跟违法乱纪,我们不能单单靠国家机器,我们必须放手发动群众,唤醒群众的自觉。只有如此,才能让小恶置于人民斗争的汪洋大海中。我们也听人说,在外国,一个人受到侮辱了(在国内根本就构不成侮辱),就会有律师告诉你应该向当事人索赔,索赔按比例分成。如果我们这样坐,大家非但认为不应该,而且还认为这样做,在人心目中无异于诉棍行径,就是官司打下来,除了好了大盖帽,在经济上得不到任何好处。因为我们的法律赔偿幅度和范围都不利于受害人一方。一个人挨了打,如果没有伤害证明或医药费单据,你的官司就没法打。外国很多事情之所以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就是因为法律对受害者保护是良性。
法律对弱者保护的无奈,对侵害者的宽容,使得部分国人养成“死不认帐或死猪不怕开水烫”无赖行径。法律的“恶性”规定,让强者更强,让弱者更弱,使得寻求法律保护的受害者受到了加倍的侵害。无视的是人的价值和尊严的不良规定,把弱势群体的整体利益置于了更为不利的地位。以前,我们总是说上级的政策是好的,法律是好的,是官吏们走了样,其实,这是一个极大的误区,试想,一个好的法律,一个好的政策,不仅,它的宗旨是好的,他的操作也是可行的。不可行,算什么好的法律,好的政策。
呼唤“良性”规定的法律,消除法律的“恶性”或“不是良性”的成分,不仅是广大人民的心声,也是依法治国、治德的需要。既然国家不能有效监管违法乱纪,就应该放手让公民与违法乱纪作斗争。要放手让公民跟违法乱纪作斗争,就必须呼唤和扩大法律规定的良性内涵,让更多的权利还政与民,制约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
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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