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華在法庭上否認判罪,並憤怒的指責法庭視法律為兒戲,不顧事實根據,製造冤案。朱小華質問法庭,在法庭並未掌握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作出這樣的判決依據的是什麼法律。
只有受賄犯,不見行賄人
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庭提供的對朱小華的起訴書中,指朱犯有兩項罪名:一是指朱收受華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兼總經理楊國勛36萬股股票,並指其妻任佩珍後來將這批股票兌換了108萬港幣現金。二是指朱小華「通過妻子任佩珍收受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邱漢輝給予的港幣300萬元」。
朱小華在8月20日的法庭審理中否認所有兩項指控,表示,36萬股的股票沒有事實證據,不能因此指控受賄罪名;而300萬港幣是妻子的借款,自己不知情與自己無關。他並指責專案組和中紀委對他進行誘供、騙供和逼供。因為,中紀委於2001年年中,在他的妻子已經在美國自殺身亡半年多之後,還利用他的妻子來要挾他,說,他的妻子已經被抓,如果他不認罪,他的妻子就和他一樣將不會被釋放。於是,他供出了港商楊國勛曾經答應給他36萬股股票,但是,他事後並不知道股票是否轉給了他。中紀委專案組還說,朱妻子招供曾經收受邱漢輝300萬港幣。朱說:既然她說是,那就是吧。自此做實了朱小華的兩項罪名。
在準備起訴朱小華時,專案組發現沒有有關的證據,於是中紀委派專案組到香港取證,結果沒有找到任何有關股票轉戶或者股票兌換現金的證據。另外,朱妻子任佩珍死時留有遺書表示對不起朱小華,顯然是因為借款一事內疚而走了絕路。任佩珍並留有一封短涵,落款時間為2000年7月26日。這時應該是朱被關押一年之後。短涵寫道:
新世紀控股公司邱漢輝先生:
最近報章上寫小華有所謂受賄問題,心里特別不安。不知是否與你借給我的三百萬港幣有關,要是這樣的話,當初真不該向你借款,希望你據實說明當時我向你借錢的情況。我會盡快如數還清借款。(簽名:任佩珍)2000,7,26。
然而,楊國勛和邱漢輝兩人在中紀委要求下做了筆錄口供之後不久就被釋放了,並自此失去了蹤影,朱案開庭審理也沒有見到這兩位重要當事人。據聞,楊國勛走前曾留下重要信件,詳細說明瞭遭中紀委專案組審查和提供筆錄口供的過程。希望不要等太久才能讓我們能夠看到這一情節的內幕。
二罪合一瞞天過海
10月10日的判決書中說: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1999年期間,朱小華利用擔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求,決定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出資購買華利資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批准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通過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為該公司代理開辦信用證;同時決定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購買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紀建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開發的新世紀廣場房產,批准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為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期間,收受他人股票及現金折合人民幣共計405.9萬餘元。
判決書共長達14頁,卻含糊地將起訴書中的兩項罪名並在一起計算。按照起訴書中的說法,36萬股股票當時被兌換了108萬港幣,加上300萬港幣,應該是408萬港幣。現在判決書說是405.9萬元人民幣,莫非是按照現在的股值重新兌換的。
朱小華不服判決,已經當庭表示要上訴。
朱鎔基才看到海外報導得知此案的內情後,強力介入此案,並決定和江澤民硬碰硬,開始蒐集江綿恆的貪腐材料。中紀委和高層磋商朱案判決尺度,決定將朱妻的300萬港幣借款抹掉,只追究36萬股股票一項,從而將原定的死刑或死緩改判了十五年。而判決書中卻將兩項事件含糊的並在一起,尚不知什麼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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