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瞭解,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中國民政部門經過充分調研後,對現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進行了相適應的修改。目前,修改草案已經由中國民政部上報國務院等待審批。《條例》修改草案的宗旨是「簡化程序,方便群眾」;在這些改動中,當事人隱私權的保護得到了加強。誰擔負起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資格,結婚、離婚到底要不要出具單位介紹信等都被列入了修改議程。
根據中國婚姻登記機關1994年頒布實施的《條例》,辦婚姻登記必須由「單位」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儘管在《婚姻法》、《民事訴訟法》裡均無此規定,但長期以來都採取這種傳統做法。
這種計畫經濟時代遺留下來的陳舊、落後的社會管理方式,多年來都備受社會關注。這種管理方法混淆了婚姻當事人與「單位」之間的法律責任。現今,大量的事例都證明,因為單位證明而出現法律糾紛後,沒有單位會承擔任何責任,麻煩和責任都是當事人的。
更為重要的是,由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單位」這一概念早已含混不清,強求當事人提交「單位」出具的證明,一方面,無疑為一些希望結婚,但沒有「單位」的人設置了障礙;另一方面,卻給那些靠欺騙、作假等手段開具假結婚證明的人留下了空子。
北京一位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告訴記者,「現在越來越多的人不願意將自己家庭的聚散離合在單位、領導面前『展示』,尤其是離婚的。有些當事人甚至問我們的工作人員,不用這個成不成?」
中國《婚姻法》最核心的原則是「婚姻自主」,這種「自主」包括結婚自主和離婚自主。最早婚姻登記機關做此規定,是因為人們對隱私權等概念還很淡漠,但隨著時代發展和法治的進步,由婚姻當事人雙方共同對自己的婚姻行為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不久的將來,沒有單位的一紙介紹信,人們也能輕鬆地離婚,告別破碎的家庭。人們驚喜的發現,他們開始擁有了更多自主選擇的權利。對個人命運起「決定性」作用的「坎」越來越少,人們可以選擇自己真正喜歡的專業、工作、生活和愛情,那些完全屬於自個兒的事越來越多,由「單位人」回歸「社會人」,每個人都更接近自然和自由。(陽虹霞)
附:現行結、離婚需出示的證明
結婚
①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
②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③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婚前醫學鑑定證明(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
離婚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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