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說過,「只有經過民主主義,才能達到社會主義,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天經地義。」大家都記得,當年在延安他同黃炎培關於民主的著名談話。可惜,他的晚年悲劇正是搞個人崇拜與專權,上下推波助瀾,影響及於全黨全國,導致十年「文革」災難。鄧小平有鑒於此,1980年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的報告,認為「總病根」在權力過分集中,「一把手」說了算;並指出「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
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於政治體制改革。」遺憾的是,這個報告被某位領導同志所阻,束之高閣,鄧自己也未能認真實踐,給歷史留下了遺憾。
戰爭年代,我們倡導過三三制政權。關於黨的領導作用,1940年,毛澤東說過:「所謂領導權,不是一天到晚當作口號去高喊,也不是盛氣凌人地要人家服從我們,而是以黨的正確政策和自己的模範工作,說服和教育黨外人士,使他們願意接受我們的建議。」1941年,鄧小平撰文說:「三三制政權的實質是民主」,應「反對『以黨治國』的觀念」。認為我黨黨員一般缺乏民主的習慣與民主的常識。「幾年
來,『以黨治國』的思想曾經統治了某些區域,甚至有些區域的領導同志還長期存在著這種頑固的思想。」「這些同志誤解了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於一切』。」「結果非黨幹部稱黨為『最高當局』(這是最嚴酷的諷刺,不幸有人聞之沾沾自喜!)」。60年過去了,毛澤東與鄧小平講的這些話仍有現實意義,即國家的民主化首先要實行黨的民主化,否則一切都是空的;黨的民主化又首先要從
中央做起,(各級要從「一把手」做起)否則也是空的。由於我們黨是執政黨,改革幾十年的積習,難於一步到位,須分階段、有步驟進行。黨的民主化與國家民主化自是一個較長期的過程。
關於黨的民主化,謹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改革開放以來,黨的領導幹部廢除終身制,實行任期制,是一項重大決策。應從十六大開始,黨中央政治局常委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一屆,即在位以十年為限。領導幹部在黨、政、人大、政協四大機構輪流轉任的現象,也應早日予以終止。
二、改革領導幹部的選拔制度,從堅持差額選舉到逐步實行競選制。從十六大起堅持差額選舉,各級委員候選人至少應多於當選人四分之一。然後逐步實行競選制,如到黨的十七大以後,政治局委員、常委與總書記都在黨代會上競選產生。
三、全國代表大會是黨的最高權力機關,選舉出來的中央委員會在它閉會期間是最高權力機關。故「全黨服從中央」的表述我以為不甚妥當,應為「全黨服從黨的代表大會,地方服從中央。」可如人大、政協,實行代表常任制,全國代表大會每年開會一次,代表在任期內發揮作用。
為了實現黨內的有效監督,中央與各級黨的紀律檢查(或監察)委員會同中央並各級委員會應為平行機構,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兩個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對代表大會負責,兩個委員會之間實施制約和監督。
四、充分保證黨內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產生正確決策的基礎。黨員有權在黨的會議和報刊上對黨的重大決策發表不同意見,有權在上述場合批評任何黨員直到黨的最高領導人。凡重大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實行表決,從中央到各級組織,一人一票,不能由「一把手」說了算。少數必須服從多數,多數必須尊重少數;少數在行動上服從多數所作決定的同時,有權保留併發表自己的意見。
五、黨章已規定黨必須在憲法許可的範圍內活動,憲法也已有相應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超越於憲法之上。司法獨立乃憲法原則。黨章明確規定:「黨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政法委是黨內機關,現在由黨的政法委書記統管國家的公、檢、法執法機關,同「依法治國」的方針相牴觸。現在還是「黨大於法」,
「人治」大於「法治」。
關於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也有幾點建議,其中有的關係到憲法的修改。
一、50年來,國內階級關係已經發生深刻變化。憲法序言中所規定的「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這個提法應重新研究,代以符合實際、即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社會結構,並符合黨代表人民利益,同時符合世界政治文明潮流的新提法。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應擺正黨同人大的關係,不能以黨的名義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大,而是通過黨組和黨員在其中發揮作用。關於人大本身的改革,如代表名額大大壓縮,減少官員比例,代表專職化以提高立法質量,代表選舉辦法的改善,等等,使人大真正成為名副其實的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專門立法機關。
二,現在我們的國家有憲法而無憲政。我黨責無旁貸,必須帶頭遵憲、行憲、護憲。建議成立「憲法法院」,並抓緊制定《保護公民利益法》、《社團法》、《新聞出版法》等,使憲法本身和憲法規定的權利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特別出版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能及時有效地監督政府權力的濫用,必須得到充分保證。黨的宣傳部門應當貫徹「雙百方針」,活躍自由討論,以此促進社會穩定和進步,而不應當把注意力放在控制思想和輿論,成為新聞出版監控部,這也不准說,那也不准講,甚至動輒「查封」、「上名單」,這些錯誤作法,起著破壞憲法和損害黨的信譽的作用。
三,改變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傳統做法,尊重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職權。應制定《政黨法》、《參政法》,執政黨必須嚴格守法。各級黨的領導尤其不可干預司法部門的工作,司法獨立審判應貫徹於整個司法系統。各級人民代表由競選產生,並建立同選民經常聯繫的制度,隨時接受選民的監督。總之,共產黨作為唯一的執政黨,如何嚴格地在憲法範圍內活動,這是關係改革和穩定的根本問題,需要進一步加以規定。
四,作為執政黨,只有自我監督是不夠的。既是多黨合作制,就應當通過政治協商,實行相互監督。1956年曾宣布「長期合作,互相監督」的方針,可惜這一方針隨即被反右派鬥爭湮沒;「文革」期間,民主黨派更是名存實亡。要制定《監督法》,真正實現毛澤東曾經講過的主動樹立對立面、「唱對臺戲」的主張。人事制度方面,應破除□ƍb在民主黨派和黨外人士只任副職的陳規。
五、現在已經注意三農問題。農民仍窮苦,增產不增收,基層幹部作風不正,引發鬧事風潮,各地時有所聞。村民自治現已推廣,應盡快實行鄉級政權的直接選舉,認真落實鄉民、村民自治,真正實行政務公開,自我管理,並恢復農會組織,讓城鄉居民享有同等的公民權利。與此同時,依據納稅人負擔能力,大幅度精簡各級尤其縣以下公職人員。
我今年已滿85歲,精力衰退,世事少知,只是「心憂天下」而已。以上所述,如有不當,還望見諒。
(此文為作者在中共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小組會上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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