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誰能料到,在街頭走竟能招來禍。4月8日新華社網站上報導,湖南省岳陽市某公司財務經理易雪琴,從酒店出來,在街頭走了不到50米,就被當地派出所抓進汽車,帶到派出所,被迫「配合」破案去了。說有人舉報她賣淫,後經查實是派出所弄錯了。是易小姐與另一位有賣淫嫌疑的女子體貌相像。
能很快地洗清「罪名」,是因為易女士的老闆知道此事早些,打通了上級公安分局法制處的電話,否則,易女士是一個普通的老百姓,沒有渠道通過上級公安機關過問,完全靠自己說清楚,恐怕岳陽又冒出一個「麻旦旦」了。
一個易小姐受了點冤屈自然有賠償法來解決,大不了讓家大業大的共和國再出點錢就算了。可是咱們的公安隊伍是有這麼一些惹是生非的人,給人民警察抹黑的人,誰保證得了,像易女士這樣的遭遇就是最後一例?
警察難道連有沒有權力在大街上抓賣淫女還不知道嗎?抓賣淫女,不到賣淫的地方抓,跑在街頭抓,這是不是太荒唐了?在大街上行盜、搶劫已是夠猖獗了,還有人能在大街上賣淫的嗎?就是有拉客的,你也得當場抓住買賣雙方才算有證據呀,憑什麼就敢根據相貌很像就抓人?如果根據長像就抓走審問,那這世上相像的人多了,自己怎麼能保證和自己相貌相像的人不做壞事,那這倒霉的事可就像普天下雨一樣,誰都有輪上的時候。除非你的相貌像國家領導人,沒人敢動你。
根據相貌差不多就抓人,就是不講人權、不講法律的野蠻執法遺風。公安人員的工作不光是抓壞人,而且還要保護好人,如果不能保護好人,總是抓壞人,那就別叫「人民警察」了。人民警察就該保障走在街上的人民臉上蕩漾著笑意,心中充滿著甜蜜,讓人民深信,在共和國的街頭行走,就有如在自家的庭院散步,是安全的。一旦有事,高喊一聲,「警察快來,有壞人」。警察就出現在你的身邊。我這麼說,不是夢幻天國。2000年我在香港街頭散步,迷失方向找不到酒店,有點緊張,正東張西望,六神無主時,身邊就出現了兩位警察,並能用標準的國語問我,有事吧?我心頭一暖,頓感國語親切,警察的親切。
岳陽派出所的那幾位警察,你們盡責盡職不溜走一個「壞人」的「責任感」確實作過了頭。如果我們能把這種精神的一半用在幫助人民上,那可就驚天地泣鬼神了。可惜的是感人的事樹立了典型都不愛做,可惡的事情,法律不讓做,還是爭著做。是怎麼一股子勁兒讓人們如此樂而不疲地抓「壞人」呢--罰錢。
《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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