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強姦不成殺人滅跡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2001年8月4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向緒平(男,40,武陵源區人)在張家界風景區亂竄坡游道的大樹攤點休息時,看見被害人小弦(化名)獨自一人走小路上袁家界,即起歹心,遂尾隨其後行至獅子埡向延喜老屋場處,一手摀住小弦的嘴,一手抱住其腰將其拖入路邊的草叢中欲行強姦,遭到被害人小弦的強烈反抗。被告人向緒平害怕事情暴露,產生殺人惡念,雙手掐住小弦脖子直至其窒息死亡。此後將小弦的屍體拋下獅子埡前嘴岩壁的懸崖下,並將被害人小弦隨身物品飯缸和果凍小背包扔入草叢中,即逃離現場。
據此,2002年9月6日,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向緒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辯護律師:「人體骨架」案疑雲重重
一審判決後,被告不服,以「小弦是受到我的驚嚇後墜入懸崖而死的,不是我想強姦她而掐死的」為由,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向緒平的辯護人、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文學軍提出了「一審判決僅以被告人向緒平的口供定案,認定向緒平殺死小弦的證據不足」的意見。他認為:一審判決對上述過程的認定,完全是基於上訴人的口供。不論是證人證言還是屍檢報告,都無法證實上訴人實施了殺人行為以及用何種方式殺人,屍檢報告甚至連被害人的死因都無法確定。
省高院: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此案後,於2003年5月12日作出裁定。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在張家界國家森林公園景區獅子埡前嘴岩壁的懸崖下發現的「人體骨架」被害人小弦的,認定被害人小弦的身份的證據不足。據此,法院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此案發回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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