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歲的歐陽文斌原在廣東省交警總隊工作,1998年11月被借調到公安廳辦公室任前某副廳長(分管交警工作)秘書。
9月23日進行的公審中,檢察院指控的第一宗犯罪是:歐陽文斌在擔任秘書期間收受深圳某公司負責人謝某的賄賂。當時該公司辦理200餘臺進口小汽車上牌業務,因為口岸與上牌地不符而無法上牌,省有關部門按規定將該批汽車的相關資料全部扣留,這批車一直無法上牌出售。謝某結識了歐陽文斌,歐陽文斌建議謝某寫信向副廳長反映情況,他直接交給副廳長批閱;又安排謝某在辦公室與副廳長見面。副廳長在謝某的來信作了批示,將扣留的資料全部返還給謝某,為其順利上牌提供了幫助。在此期間,歐陽文斌先後收受了謝某的帝舵牌男、女式手錶兩隻(總值2萬餘元)及美金3.8萬元。
被告人歐陽文斌辯稱:自己只是把有關資料呈送給副廳長,本身並沒有直接從事違法犯罪,但其承認,按照正常工作程序,來信是由辦公室主任選送給相關領導處理。公訴人指出:被告違反了工作程序,利用領導秘書的權力將謝某的這封信直接交給了副廳長。
檢察機關指控歐陽文斌的第二宗受賄事實是,1999年至2000年間,將港商吳某委託自己私人辦的粵港兩地車牌申請夾雜在眾多正規申請中間,由副廳長審批。他因此先後接受吳某的10萬元人民幣及100萬港元的賄賂。
被告歐陽文斌同樣辯稱:自己只是呈送資料,批不批准權力在副廳長。
公訴人指出:該副廳長的供詞表示,當時只有兩類粵港兩地車牌是直接交給他審批的,一是上級領導批示的,另一類是公安廳領導交代的。被告違規私自將吳某的申請夾在正規文件裡交給廳長審批,矇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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