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接下來的幾天我觀察到一個反常的現象,在紅綠燈投入使用以後,這裡的交通事故層出不窮,最多的一天發生了3起,與沒有紅綠燈的時候極少交通事故形成強烈的反差,開始我並沒有特別在意,後來這個紅綠燈不知是因為產品質量還是別的原因停用過幾次,一種規律才顯現出來:那就是有紅綠燈的時候交通事故多,沒有的時候反而少。通過瞭解發現,當沒有紅綠燈的時候各向駛來的車輛都會放慢車速,謹慎通行;而有紅綠燈的時候,那些習慣闖紅燈的人,往往成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
這些肇事者中騎摩托車送客和開三輪車送貨的進城農民又佔多數。我就不幸目睹過那悲慘的景象--一輛扭曲的機動三輪車,一具用編織袋覆蓋的屍體,兩隻散落在街心的解放鞋--親歷之事物,其印象總是難以磨滅,每當想起這件事,就有一個問題浮上來,為什麼那些最需要文明次序保障的弱勢人群卻最容易受到文明次序的傷害。
或許有人認為那是不懂交通規則的農民一手造成的,併進一步指責他們愚昧,落後,不守法規,禍己累人。有人持這類觀點並不奇怪,因為我們的道德一直以來就只是區分好人與壞人的道德。我們有最強大的宣傳工具,很平凡的事物都可以歌頌成偉大,但從來沒有用宣揚政治
口號的激情宣揚過個體的價值,媒體熱衷於將謊言重複成真理,卻吝嗇於簡單的關懷和提醒。
在這件事情上我感到最不解的是車禍在不斷發生,但有關部門從未針對此類事故,進行整改,沒有警示牌,也沒有設置減速路障,交警只是對事故進行事後處理。彷彿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彷彿幾只會眨眼的燈泡和幾個開處罰單的交警就是我們社會道義的終結。
如果我們只是把這種現象看成是社會體制的不健全,或者對某些具體事件的麻木不仁,我覺得這不是一種科學的態度,我希望找到事物因果之間的必然關係。那就是一定有一股看不見的力量,把一個一個活生生的人變成紅綠燈下的冤魂。而社會的積極力量並沒有負起應有的責任阻止悲劇的發生。
站在人類「自然權利「的角度,任何限制人類自由行動的力量都是反人類的。紅綠燈如果只是一件孤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設施,它背後的有關部門並不將它看作是為了保障效率和安全的工具來利用,不輔以其它的配套舉措,只是把安裝紅綠燈當作一件任務,或者是撈取回扣的途徑,那麼紅綠燈必然只會是一件限制人類自由的工具。如同暫住證制度,掃黃打非制度一樣,都是欺騙和利用社會道德良知的邪惡工具。
不過它與暫住證制度,掃黃打非制度有所區別的是,他並不能在制度的安排下直接靠一種暴力脅迫的行為來獲利,後兩者如果在執行的過程中執行者的行為超出了制度遮羞布的保護範圍,就可能要承擔道德和法律上的風險。前者是通過更隱蔽的權利尋租來獲利的--我們知道在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事主有可能向有關部門行賄或求告的,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有關部門的人總可以得到物質的利益或精神的滿足,那麼這種無風險的獲利就會逐漸形成對交通事故放任的習慣,而維持這種習慣並不要付出什麼代價,只須縱容自身的惰性即可。這就會逐漸培養出一種把他們結合在一起的本能直覺--對減少交通事故,影響集體內部成員獲得利益的舉措產生本能的抗拒。只要不因交通事故追究集體中某些成員的責任,這種互惠體系就不可能受到威脅,最終形成了一種屬於集體內部的道德結構。
而因交通事故追究集體某些成員的責任,比如追究交警,道路管理部門責任的事卻基本不可能發生,因為首先是法律上無章可循,其次是民間的道德立場早就將所有的責任歸於個人,將權利歸於次序;完全否定了人的「自然權利「,絕對化了制度工具的合理性。
可見我們的社會存在著被權利分割的兩種道德,一種是來自傳統的,制度扶植的民間道德;比如奉公守法的良民觀念,傳統的性道德觀念,民族主義觀念等。另一種是維護統治者內部穩定的,比如團結觀念,大局觀念。這兩種道德也相互滲透和制約,但從它實際所起的作用來看,可以劃分為上述兩種。
第一種道德從根本上來講並不會對制度內的成員產生強有力的約束,官員嫖娼,受賄,違法,出賣國家利益雖然被幾乎所有人(包括正在這樣做的官員)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但他們實際上別無選擇,因為只要他們身邊有這樣的不道德的行為發生,那他們的集體無一例外的會選擇一種更為安全的,而且看上去也並不醜惡的道德訴求--反映在現實中就是體制內部的,以集體主義精神為核心的變幻莫測的次序。這也就是目前政策多變性的根源。
這種無一例外性,決定於以下的因素:
1>無論是一個人還是一個政府,他的任何價值的實現都以他的存在(不消亡)為前提。存在是一種終極價值。(為集體所犧牲的個體可視為集體的一部分,立憲之下的王權可視為為保留部分存在的妥協。)
2>人性的自私和貪婪決定了人必然有獲利傾向。
3>體制內缺乏權利之間的制約,為權錢交易提供溫床。
4>拜金主義思想,原教旨市場主義價值觀導致的精神失落。
5>當有個體腐敗的行為發生時,這種行為必與普遍的其他個體的傳統道德觀發生衝突,影響到內部的團結(存在的整體性)。而團結之結果必由兩種觀念的妥協達成。
6>為維護本身存在的合理性,政府必以代表國民利益為存在基礎。
7>對腐敗的妥協導致腐敗的氾濫,使政府失去存在的合理性。
8>政府為了維持本身的存在,就必須採取壓制和專制的手段。(亞當。斯密語)
9>惡性循環
10>道德這種決定人類行為的規則,是新的(次序)選擇的結果,而不是決定次序的力量。
最終,制度內的人只要遵守內部的大局觀,也就是集體內部的集體主義原則就行了,就會被集體部視為符合道德標準;權力對第一種道德的維護只是為了加強對民間的控制,和用於對集團內部結構的整頓。
雖然團結和大局觀念同樣有作為民間道德的傳統和需要,但權利卻通過對結社自由,言論自由的控制,防止它形成一種革命的次序。民間的合作觀念被解除,哈耶克所描敘的既合作又衝突的兩種道德,並不是處在一種自然的狀態之下形成更為合理的次序,而是被權力所左右服務於權力的主體。所以要形成新的文明次序,必須先要打破權力對道德觀念的控制,衝破兩種分裂的道德之間的權力障礙。
曼德維爾說:「把我們變成社會動物的偉大原理,支撐著生活的一切生意和行業的基礎無一例外是罪惡「那麼為公眾服務的政府也不例外。 而一個建立在兩種道德基礎上的政權,用一種道德保護自身,用另一種道德來瘋狂掠奪,這無疑是一個必然的面貌。
今天路過那個路口的時候,紅綠燈又壞了,各種車輛你爭我搶又相互避讓,反映出人類行為的原始面貌,這種自然面貌的本質雖然被文明的次序所掩蓋但從未被消滅,它一直在提醒著我:我其實是處在一個荒謬的世界。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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