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姓夫婦說只是因為財務困難才請貝剋夫婦照管長女,但貝剋夫婦說賀姓夫婦拋棄了賀梅。在處理這個案件時,法官考慮到很多因素,比如,他注意到賀夫人不會講英文,而且,如果這對夫婦因為身份問題被遣返,他們會把賀梅帶回中國,而中國是實行計畫生育政策的。
該案件引起了亞裔民權小組的關注。美國是一個"案例法"國家,賀梅案也許會為以後的同類案件確定審理原則,其意義不可低估。
美國歷史上曾有過毫不起眼、但意義重大的華(亞)裔訴訟案,影響了所有美國人生活。德州達拉斯晨報(The Dallas Morning News)列舉了幾個這樣的訴訟案例。
1885年,因為八歲的女兒瑪米(Mamie)不能進入只收白人的舊金山公立小學讀書,泰普(Tape)狀告舊金山教育委員會及春谷小學(Spring Valley School),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責成春谷小學接受瑪米-泰普,但是,有關人員情急之下遊說州議會通過了成立蒙古裔或者華裔學生專校的法案,立法者宣布一旦有了這樣的專校,這些孩子就不能到其他學校入學。
此舉為在全美範圍建立專校制度奠定了憲法基礎,那就是"隔離而平等"的原則。
1890年,荷馬-普萊賽(Homer A. Plessy)對路易斯安那州黑人和白人分乘不同列車車箱的法律規定提出質疑,但是,美國最高法院根據"泰普案"而裁定路易斯安那州的做法合乎憲法。1927年,美國最高法院根據"隔離而平等"原則再次裁定宮洛(Gong Lum)起訴萊斯(Rice)一案,判決密西西比學區要求華裔學生上黑人學校,而不去白人學校是合法的。
但是,"隔離而平等"原則在50年前的"布朗告堪薩斯州托皮卡教育委員會"一案中受到挑戰,那一次,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堪薩斯州公立學校的分校隔離制度違憲。
另一件影響巨大的案子是1973年"羅(Lau)對尼克森(Nichols)"一案。美國最高法院裁決, 舊金山教育系統不給母語非英語的華裔學生全面參加公立學校的機會違犯了1964年民法。法官說,儘管學生讀的書一樣,如果授課時用學生們聽不懂的語言,同樣的老師和同樣的課程不一定能保證學生的機會均等。該案為以後開設英語非母語的課程鋪平了道路。
1882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排華法案,該法案後被廢除,但被廢除之前發生了"Wong Kim Ark告美國政府"一案。Wong1873年出生於舊金山,1898年,他離開美國,但當他回來時不讓入境,因為他的公民資格被取消了。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政府不能剝奪人的出生權和公民身份。
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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