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李秀蘭,現住遼寧省北票市五間房鎮王玉旗村五組。
本案在次上訴在判決中不公證、違法如下:
一、北票市人民法院《2003北民權初字第364號判決書中》法官趙義在訴訟過程中和判決中沒有進到調查取證的責任,判決書中判的在棚權屬不清,這變給轉業惡的王景山、王景潮、劉春英留下做惡的證據,事實是我經營了14年,真正是我的,趙義法官判決的依據是劉春英出庭作證為據,判別我敗訴。(王景潮、王景山的母親,劉春英作的偽證)
二、《2003年北民初字第668號判決書中》法官付連成為被告勝訴造假理由,違背了事實真相編製判決書。
1、在庭審中和法庭調查中我的代理律師以大量事實指問被告的無理和違法,使被告理虧詞窮,沒有任何理由能讓法庭採信(有當場材料作證)。
2、 2004年3月6日星期六,法官付連成領著被告三人和我一人,讓我拿著尺尾丈量我的土地面積(不以我的承包地使用證為據)四面三面多丈量,西邊的一條線多丈量14米,南面的四至把公路的大道也給多丈量4米,付連成為了保住被告王佔川用我地蓋的房子,從另外一處給我丈量一塊地,來證明我的使用面積已夠了,說被告蓋房子不在我地爭議之內,我兒子在意見提出不合理,付連成威脅要把我兒子抓起來,就這樣逼的我在現場勘驗圖上委心的簽了字。
3、關於三號房廠問題,在丈量我的地時,被告和法官並沒提出在我的地內有被告的三號房基地,但是在判決書中卻說有證人,由某作證,在我的地內有被告的三號房廠,這法官哪有公平、簡直欺人太甚了。沒有標明座標位置這能叫判決嗎?
4、被告王佔川和我對換的地,他不承認他的發誓,現在悔約而佔有我的地蓋房子也不承認了,法官在判決書中只說我的地作用面積已夠了,而不給標明四至的位置。實際我的地只有一畝多點,大部分已讓被告搶佔。
5、《2003的北民合初字第668號判決書中》,現場勘驗圖問題,該圖是非法的。5─1、付連成法官一人在公休日與被告三人合夥對原告一人丈量原告的土地是非法的,此舉無有法律效力。
付連成法官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意見第70條《人民法院收集調查證據應有兩人以上共同進行的規定》。
5─2、勘驗現場沒有邀請當地基層組織和有關單位派人參加,違戳恕噸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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