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認為這一判決是不公義和不公正的,它剝奪了新加坡法輪功學員的基本人權,它也反映出一個事實就是新加坡在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緊跟其後。
雖然新加坡表面上是一個民主和法制的國家,可是我們必須很嚴正的從判決的結果看,在法輪功問題的處理上,新加坡和中國等於是兩國一制。換句話講,當新加坡在江澤民為首的中共集團開始打壓法輪功的時候,新加坡在過去的五、六年當中也不斷的對新加坡當地合法的法輪功團體進行不同程度的行政干預,利用他們的行政裁量權進行干預,我們一直很寄往在新加坡憲法的明文保護下,新加坡學員經過合法註冊,在當地的一些合法活動能夠受到法律保障,希望新加坡法院能夠秉公處理、秉法處理。可是從這個判決的本身來講,新加坡法院並沒有做出一個在民主法制尊重人權的國家的體制下應該做出的決定,再次反映了新加坡利用法律實行獨裁專政的表現。
朱婉琪律師從三個層面說明為什麼判決是不公正的。首先在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和宗教自由方面法官沒有予以考慮。她說,辨方律師在呈給法庭的辯護理由當中所提到的關於法輪功學員所應有的憲法賦予公民權利被剝奪,法官竟然完全沒有予以考慮。不予考慮的同時判決並沒有說明清楚為什麼辨方律師所提出的第十二條的平等保護權利、第十四條的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的權利、第十五條的宗教自由權利的條款不予考慮,所以我們認為是非常不公正的。
其次,她指出在中共迫害法輪功以前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的所有活動都不需要申請准證,然而法庭卻同意控方對兩名法輪功學員需要有煉功和發真相資料的准證的指控,她認為其背後有政治因素的操控。她說,控方就是咬著因為這兩項罪狀需要准證的條件,當地的兩個法輪功學員沒有做到,所以提出這樣一個控訴,而法院竟然也同意這一見解。很明顯1996年新加坡學員成立法輪佛法學會以來的活動都是完全合法的,從來沒有因為煉功算成是集會因此要求准證。在中共開始打壓法輪功之前,新加坡對法輪功並沒有一個權利上的限制,但是在1999年7月中共打壓法輪功之後,新加坡竟然也在它的國土上對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給予了種種的限制。包括在公園煉功要檢查學員的身份證,甚至不允許在公共場合煉功,並沒收法輪功真相光碟,法輪功學員申請當地的公民居留證也非常困難,申請在中國領事館前煉功警察機關都不予核准。從99年7月以後這些要求准證的法律都反過來變成警察來限製法輪功學員在當地進行合法煉功以及行使其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法律工具。從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報告看,新加坡這五、六年來利用這些下位階的行政法規來剝奪法輪功學員在新加坡憲法上所賦予公民的權利,這個案件的裁決完全是政治因素的影響。
朱律師還指出新加坡的法律界並沒有一個對集會的統一規定,法官理應維護的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然而此判決本身卻無視於中國的這場人權悲劇。她說,法輪功學員三三兩兩地到煉功點、公共場合去煉功,然後每個人在不同的時間回家,這樣到底算不算是集會?如果這算是集會的話,那其它的瑜伽團體、其它的氣功團體他們沒有得到准證,為什麼不會受到同樣的干擾呢?而唯獨對於法輪功學員又要檢查身份證,又要把它當作集會予以准證上的要求,可事實上99年後法輪功學員要申請准證幾乎是非常困難的。等於是用一個下階的行政法律來限制一個上階的新加坡憲法所給予新加坡當地學員的公民權利和自由,這樣一個變相剝奪最高權利的做法竟然被新加坡的法院所同意,而且最不能理解的是念法律的人都是要維護正義的,對人權和自由的維護更是搞法律的人的天職。可是法官在對於本案在中國所發生的這場迫害不感興趣,並表示與本案無關。這麼大的一個國際人權醜劇,竟然法官可以如此漠視,表示這是中國人的事情,態度之漠然讓人感到震驚。這個判決的本身對任何一個法律人來講都是可恥的。
朱律師談到法輪功學員在全球範圍內展開起訴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的種族滅絕的同時,在世界60多個國家都贏得了各國政府和世人的同情和支持,新加坡政府不僅沒有表現出對法輪功所遭受的人權迫害予以絲毫重視,反而變相的限制了法輪功學員的煉功和集會自由的權利。她說,以這個准證的方式要求法輪功學員閉嘴,不能夠講真相、不能夠在公開的場合煉功,這樣的做法跟共產國家中國大陸到底有什麼樣的一個本質上的差異呢?這不是間接的在促成和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嗎?
對於今後的打算,朱律師說在世界各國的法輪大法協會將會進行一場向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觀察、國際特赦、自由之家等組織的投訴,希望他們能夠密切觀察即將進行的上訴。她說,如果新加坡政府的獨裁作為已經沒有辦法客觀公正的保護法輪功學員的權利的話,那法輪功學員就會在國際層面上要求國際人權組織來關心在新加坡利用法律判決而對法輪功學員進行實質性迫害的案子。
各地法輪大法協會還在繼續向當地的新加坡使館呼籲,同時新加坡法輪功學員也會繼續寫信給新加坡總理李光耀等。(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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