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冰律師指出:要構成非法佔有農用地罪,客觀上必須具備重要的一條,即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而修二米多寬為村民生產、生活所用的機耕路,即沒有改變土地權權屬,也沒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二○○一年一月十七日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發A2001‵255號關於印發試行《土地分類》的通知中規定的土地分類,農村道路指南方寬等於或大於1.0米,北方寬等於或大於2.0米的農村村間、田間道路(含機耕道),其中明確列明機耕道屬於農用地中的農村道路。姚坑村不管是因窮困還是法律意識淡薄沒報有關部門審批,其直接責任在姚坑村村民。
高智晟律師指出:姚坑村也僅是程式性違法佔用,即土地的所有權人在未辦理有關程式性手續的情況下的佔用。多年的司法實踐表明,程式性違法佔用農用土地是不涉及犯罪問題的,因為土地的使用者本來即具有合法使用自己土地的身份,只是違反了有關使用的要式程式,而這種被違反的程式也只能是有關行政監管法規,而不應當是刑法。
林樟旺們所修建的機耕路,是姚坑村一百多村民與外面世界陽光、希望相通的路,是他們苦盼巳人的生存、發展、希望、致富之路。從法律的角度講,林樟旺們無罪,就道德的層面言,那是一種行善積德的善舉啊。現在,由於無人管理維護,已經開通的姚坑至黃塔的機耕路雜草叢生,塌方處處…,令人痛心之至!
看了這些照片,血未冷透者,誰能無動於衷?誰能不感概生哀,萬憤填胸,痛感「苛政如猛虎,亂費如飛蝗。主人成弱勢,公僕何倡狂」?!龍泉市森林公安濫用職權之外,居然還忍心動用公權力向這些窮苦山民敲詐勒索!
七萬五對富豪不算什麼,對大山深處的貧窮山民,卻意味著生存之必須,意味著全家乃至一生的積蓄呵。真是:奪泥燕口,削鐵針頭,刮金佛面細搜求,無中覓有。鵪鶉嗉裡尋豌豆,鷺鷥腿上劈精肉。蚊子腹內刳脂油,虧老先生下手!
政府不是已把三農問題表述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嗎,不是要「為農民的增產增收、開拓思路、發展經濟提供政策支持和寬鬆環境」嗎?不是口口聲聲利民、富民、愛民、以民為本,口口聲聲建設和諧社會嗎?看看姚坑村的現狀,看看林樟旺等人遭遇,他們的生存權發展權在哪裡,希望之路在哪裡?
2005、6、11
離縣城76公里的龍洋鄉,左邊入口通往黃塔村
緊接著機耕路的老路,前行十步就是姚坑村,那個水槽是姚坑人家喝的自來水
為走出大山,全村人曾自力更生開挖的機耕路,終因財竭停工,如今已是芳草萋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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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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