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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毒俱全」的礦井何以「六證齊全」

 2006-05-30 02:19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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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四個問題請大家思考,為什麼經過多次整頓關閉,這樣的煤礦依然存在?該礦非法開採、超能力生產已時長日久,縣、鄉政府和有關監管職能部門就不知道嗎?相關部門是如何監管的?井下有這麼多隱患,為什麼能夠六證齊全?」27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舉行的國務院左云「5.18」特別重大透水事故調查組成立大會上,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神情嚴肅地發問。

當然,李毅中的「四問」是明問實斥———這是一個在資源管理、生產管理、安全管理、火工品管理、經營管理等各個方面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礦」。然而這樣的一個「毒俱全」的礦,卻又是「六證齊全」。

這些決定礦工生死的「安全證書」,在它頒發的那一天其實就已經預示著礦難的發生。

那麼,是誰頒發了這預示著死亡的「安全證書」?自然不是礦工,亦不是礦主,而是當地負有安全監管監察職責的權力部門。依李局長的表述,「這充分反映出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執法不嚴、工作不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一系列政策措施仍然停留在會議上、文件上、口頭上,沒有真正落實到縣鄉和企業。」「安全證書」成了「死亡證書」,原因無外乎兩個,一是負責證書審批的部門手握的公權力被贖買,這是典型的「枉法」;二是如若這些部門並不知他們頒發了「安全證書」 的礦井事實上「五毒俱全」,則是典型的「瀆職」。無論「枉法」或「瀆職」,當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都難脫其責。

反思是每一次礦難過後必須要做的事情,我們內心其實非常清楚,「腐敗不除,礦難不止」。然而我們每次的反思幾乎都是單一指向,即站在安全監管部門的立場,指向「黑心礦主」。也許屢被忽視的反思正是:「誰來監督這些監督者」?

我們知道,法律從不會自動實施,它需要國家強制力來保障施行。當法律賴以施行的公權力被贖買,缺乏強制力保障的法律自然無法落實。這並非礦難中的獨有景象。近期同樣引人注目的齊齊哈爾第二製藥廠假藥事件中,該廠的檢驗員只懂初中化學,甚至連基本的檢驗圖譜都看不懂,這樣的企業卻獲得了藥品質量規範 GMP認證。

礦難奪命或假藥致命,表現形式雖有不同,資本與權力的勾結卻是共通的。也許我們更應該追問下去,資本與權力為什麼這麼輕易就勾搭上了?

我們致力於以權力來監督資本,誰又來監督權力?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任何一項公權力的運行,都必須置於有效的監督制約之內。監督若要有效,不但需以權力制約權力,還要開放權利監督權力的空間———在個案中罷免一兩個官員可以平民憤於一時,卻不能防礦難於長久。

在礦難中,我們看到了「黑心礦主」在毀滅人性,腐敗官員在濫用權力,執法者在玷污法律,而無錢更無權的礦工們則在獻出生命。我們應該打破的,就是黑心礦主通過賄賂控制腐敗官員,來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死亡鏈條」。比如有細節透露,當地鄉人大主席團主席居然是煤礦承包人的親哥。

與難以預知的自然災害相比,礦難、假藥以及諸如此類的重大責任事故更多地表現為責任人的事故。責任事故應該,也完全可以預防。在安全保障和風險控制層面,公權力追求的,應是未雨綢繆的「預防性」管理,而不應是無可奈何的「反應型」處理;應著重強調監管的「程序化」,而不應著眼於解決方案上的「對策性」。相比起以善後為主要內容的事故預案,事前監管,包括風險的預測和評估、安全的控制和預警等諸多措施,更應成為管理體系的首要內容。

以此看來,在調查處理左雲礦難的同時,清查其他「六證齊全」的奪命礦井乃當務之急。

還要問一句,允許我們媒體做監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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