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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市委原書記李群"欽定"的冤案

 2007-12-31 04:4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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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拆遷我兩遭受兩次逮捕、三次更換看守所、八天八夜逼供毆打致傷.

----第二次被釋放時竟拒絕給我釋放證明書.

----我已準備第三次被逮捕.

我叫王進勇,54歲,山東省臨沂市房產管理局職工。
李群先生,原任臨沂市市委書記,現任山東省委宣傳部長、省委常委。

一、臨沂市簡介

臨沂市位於魯南,是剛剛脫貧的革命老區;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臨沂市各屆領導遵循著"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這一憲法原 則,踏踏實實地帶領老百姓一步一個腳印地發展生產,使老區百姓徹底脫貧過上了富足和安寧的生活,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二、李群先生主政,臨沂刮起了大拆大建的狂風

從李群先生擔任市委書記的2002年起,臨沂市出現了比"大躍進"年代還要狂熱的口號、刮起了大拆大建的狂風!彷彿在一屆政府的任期內要在臨沂實現共產主 義。幾十億、上百億的貸款不是用在發展生產上,而是用於"建設上海浦東式的新區"、"萬畝大學城"、"大大小小的廣場"、甚至擬建"高爾夫球場 "......。2006年春天李群先生親自主持的"投資300億打造江北秦淮河"開工典禮,拉開了涑河"違法拆遷"的序幕,也使我家遭到了滅頂之災!

三、涑河拆遷成了"政治運動"

在臨沂老城區有一條十幾米寬的人工河名字叫涑河,因污染嚴重,經上級批准投資六千萬元把河兩岸各拆遷49米搞綠化、修路和埋設管道。而臨沂市政府竟藉此打 出治理涑河"公益拆遷"的旗號,投資300億建秦淮河,擴大拆遷範圍幾公里,擴大拆遷房屋面積60萬平方米搞商業開發;把本來可以用公平交易的市場行為來 完成的拆遷搞成了一場"政治運動":沒有拆遷人和我們依法談拆遷、沒有安置週轉房供我們棲身、沒有合理的補償款讓我們買到房屋......;見到的只是近 千個不明身份的政府官員把拆遷當成了政治任務,威逼我們簽字和搬家!

我家是生活在臨沂老城區上百年的大家庭,我們全家經過了近二十年的辛苦拚搏,積累了一大批房產和生產設備。此次把我家本不在合法拆遷範圍內的1600平方 米的房屋全部納入到違法拆遷範圍!由於我家把臨沂市違法拆遷的情況向上級進行了反映而徹底若怒了李群先生!並受到了"要使我們家傾家蕩產和家破人亡"的威 脅,我們全家人也互相安排了後事準備坐大牢。

四、我被逮捕遭逼供、毆打

2006年12月13日上午9點,我正在大街上行走,一輛警車突然停在我身邊,下來三個人把我強行摁到車內拉到蘭山區檢察院宣布將我以"涉嫌行賄"罪拘 留。當天下午我被押送到臨沭縣看守所關押。12月15日以蘭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董金偉為首等7人進住臨沭縣看守所,開始了對我八天八夜的逼供和折磨!

從2006年12月15起到12月23日凌晨止的八天八夜,把我關在一間不到10平方米的審訊室內,雙手被銬在椅子背上,董金偉等人八天八夜輪番逼供不准 我休息、不准我睡覺,逼我交代所謂的"行賄"問題,其間18、19日兩天不給我飯吃,由於我實在沒有問題可以交代,20日晚上董金偉親手毒打了我,他喪心 病狂地狠擊我頭部,最後我被董金偉擊昏倒地頭部裂傷!它們把我送到臨沭縣醫院進行搶救做了頭部縫合手術。回到看守所後它們又把我雙手銬在椅子背上繼續逼供 兩天兩夜,它們把我手術包紮後的血淋淋的形象用手機拍照下來拿給我看,並哈哈大笑地拿我的受傷開心取樂......最後我在審訊筆錄上簽字的時候已經是在 半昏迷狀態中。在逼供過程中董金偉親口告訴我:他和我無怨無仇,如此懲治我是經過了臨沂市最高領導的批准,公檢法就是政府的暴力機器,誰反對政府的拆遷就 讓他"傾家蕩產和家破人亡"!

五、我蒙受的冤案太明顯

在對我進行了八天八夜的逼供毆打和8個多月的羈押、其間兩次釋放、兩次逮捕、先後更換了三個看守所,也沒有落實到我的任何"行賄罪行";最後竟把發生於五 年前在辦完我家的房權證之後,我兩次一共拿出8000元請客而被同事謝絕,同事又把錢全部退回這個事,硬誣陷成"行賄"行為。

刑法明文規定"行賄"的定義是以"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這種為自己家合法房屋辦理房權證、之後尚沒有形成事實的答謝行為--何罪之有?!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做了明確規定: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1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根據這個規定,對我所謂"行賄罪"的指控,其指控數額和認定性質根本就不符合立案標準,理由如下:

1、指控數額不足1萬元;
2、因我家的房產是合法的,我為其辦理證明就不是"為謀取非法利益";
3、指控所謂的"行賄"對象只有一人;
4、指控的相關當事人不是"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
5、為合法房屋辦理證明,不會給國家和社會造成"重大損失"。

六、究竟是誰在犯罪

根據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 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 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定,我的行為並沒有絲毫的犯罪性質,甚至連"犯錯誤"都夠不上!真正犯罪的恰恰是那些"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搞違 法拆遷者和"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搞非法刑訊逼供的董金偉之流!

臨沂的檢察院、法院竟敢如此大膽地聯合起來製造這起明顯的冤案,和此案是李群先生的"欽定"與李群先生在山東省身居要職不無關聯!

在我被關押期間,我家的近1000平方米的房屋被臨沂市政府給強行推倒了,價值數百萬的設備和財產全被砸在廢墟中,我的九十歲老父親在悲憤中兩次到被強拆的廢墟中上吊自殺(被救),這充分證明給我家制定的"傾家蕩產和家破人亡"的目標是可以兌現的!

七、我應該如何面對冤案

我在蹲牢期間,一個可怕的念頭一直在困擾著我(現在我知道有這個念頭是愚蠢和錯誤的):"假如我年邁的老父母一旦被拆遷逼死,我就會傾其我的後半生、用最極端的方式向李群先生討還血債;因為我父母曾經出生入死地掩護過共產黨,老年不應當有此結局"!

我諮詢了很多法律專家,他們一致認為"臨沂市的司法機關既然敢聯合製造如此明顯的冤案,這個冤案就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鑒於李群先生在山東省的地位,此冤案在山東省無人敢為之昭雪!"

為什麼就因為是李群先生"欽定"的冤案才被忌諱莫深; 據說因為李群先生是受到中央重點保護的後備人才,他是奉命把臨沂市當成了"治理國家的試驗場所",如果真是這樣,我就應該做好第三次被逮捕的準備了!

我還準備全力向上級和中央反映我的冤案,如果李群先生的能量臨時還不能覆蓋全北京、覆蓋全國,也許我的冤案還能得到一個昭雪的機會!如果"依法治國"不會是一句空話,我的冤案也有望得到昭雪!

九旬老父母雖然死裡逃生,但受到傷害的心還在流血,因為他們翹首盼望我的冤案得到昭雪!為此我決不會放棄我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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