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簡單說即臺諫制度。"臺"為御史臺,"諫"為諫官。御史監察行政官僚及軍事將領,諫官規勸、監督君主。在此,我們不妨先簡單回顧一下歷史上幾個特點鮮明、形式迥異的監察制度。
在戰國時期,掌管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了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更是形成制度,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掌天下文書和監察。之後成為一項歷朝歷代都採用的重要政治制度。
漢承秦制,在監察制度上較秦更密。中央仍設御史大夫,武帝時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即州部,各設刺史一人。東漢後期,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改稱州牧,成為行政軍事大權集一身的割據勢力,地方監察制度土崩瓦解。
隋唐一體,唐代更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的權力。御史臺享有部分司法權,有權監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在地方上,全國分為十個監察區,即十道(後增為 十五道),每道設監察御史一人巡迴按察州縣。及至後來,在地方上觀察使(職同監察御史)事事干預,權力逐凌駕到州縣地方官之上,成為地方行政的最高之一 級,有如漢代刺史。觀察使巡按邊遠省份者,稱節度使。
明清兩代官制,由於剔出了宰相這一唯一有可能"相對有力"地制約君權的機構,雖然監察名目繁多,以致疊床架屋,但實際上只是在"用一個官員制約另一個官員","用一派官員制約另一派官員",本質上已經淪為"人盯人"最低端的監察方式。
歷代反腐難逃兩大困局
觀中國歷代監察之得失,雖然兩千多年的體制被整個冠以"封建制度",但比較不同朝代,還是有諸多區別甚至相去甚遠的之處。然而,以下兩個問題卻是歷代都沒有也不能解決的困境:其一是"監察悖論",即"誰來監察監察者";其二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亂。
這兩個難題伴隨中國兩千年極權體制始終。從另一個方面說,也正是由於這兩個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才創造出了一個個王朝"興也勃,亡也忽"的歷史循環。
極權體制下監察制度的最大弊病是一切監察權力來源於君主,君主才是最高的監察者,無論多麼龐大的監察體系對君權及君權衍生物都是無能為力的。只有做到 "臣權制約"和"君權制約"相輔相成,政體才能實現動態穩定。君主制大框架下,"君憲體制"是迄今唯一有效的辦法,近代西方君主國家在艱難中完成該轉型。 在大清王朝的最後幾年裡,最高統治者也發現了這一"萬世一系,永永尊戴"的秘訣,但為時已晚。
對於第一個難題,即"誰來監察監察者",宋代進行了有益嘗試,取得了有限經驗,但由於無法走出極權窠臼,對地方監察控制過嚴,以致犧牲了地方的發展積極性,不能形成帝國有效合力,正所謂"強幹弱枝",兩宋在艱難延續320年後走入歷史。
至於"一放就亂",極好理解,漢、唐兩個最為燦爛的王朝即亡於此,原來的監察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蛻變為行政官員之後,則意味著監察力量的徹底消亡,不可 逆轉的地方離心力就會蜂擁展現。"一抓就死"則集中表現為監察機構層出不窮被設置,而後迭次實效,不僅基本的肅貪功能無法實現,監察官員更有可能淪落政治 鬥爭的工具,整個官僚體制滑入準死亡的腐爛階段。
古代監察制度的黃金時代--宋
宋代官制大體延續唐代。在監察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經濟審計工作較唐代有進一步發展。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主管經濟事務,是北宋最高財政機構, 號稱"計省",取代了尚書省諸多職務,是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統。每司都對應設置有"勾院",是對各司進行經濟審計專門機構。如果說唐代的經濟審計工作還是 在每一機構內部由副職官員分管的話,宋代則建立起了獨立審計機構。
對於地方勢力的監察力度也逐步加強。唐代的"道"是朝廷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的單一監察體制,而宋代"路"級監察不僅有了固定機構,而且由轉運司、提點刑獄 司、提舉常平司等多部構成。嚴密的監察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官僚腐化、地方分裂的趨勢,但是又束縛了地方自主性。有宋之弱,不是因為兵不多、將不廣,或財稅 不豐,而是因為各級各部門受到體制性束縛;對外則表現為不能禦敵於國門之外。
君權制約方面,宋代不少君主對貞觀之治中的做法全面繼承,並且在兩宋具有連續性和習慣性。宋太宗建立起比唐代更為分工明確的專職封駁機構,規定所有君主的一切詔書都要經過"通進、印臺、封駁司"審核。
宋皇祐二年(1050年),仁宗擢升張堯佐為三司使,輿情大嘩;知諫院諸員聯合上書,彈劾張堯佐:"乃凡庸之人,只因寵私,驟居要職。"
張堯佐何許人?《宋史》載:溫成皇后之伯父,舉進士。任地方推官時,轄內有道士與商人夜飲,商人暴卒,道士逃,為巡邏者獲,牽連百餘人。堯佐複審,明其冤。後知諸縣,因地少人多,田訟頻繁,張堯佐為正其疆界,制訂條款,教育百姓。
張堯佐出身寒士,早年考取進士,處世謹慎,熟悉法律。但毫無疑問,他的被重用與其外戚身份直接相關。
在臺諫系統與君主經過數月博弈之後,仁宗最終罷免了張堯佐的三司使之職,但改授他為宣徽南院使、淮康節度使、景靈宮使、郡牧制置使四要職。
群臣不作任何讓步,再次諫仁宗。包拯越階趨前,責仁宗重用張堯佐是"失道敗德",言辭激憤,以致唾沫濺到仁宗臉上。
是年,宋仁宗迫於壓力與宰相文彥博將決定公布於眾:免除張堯佐宣徽南院使和景靈宮使兩職,同時規定外戚不得任宰相、參知政事、樞密使等要職。
但到第二年八月,宋仁宗又改任張堯佐為宣徽南院使,兼任河陽三鎮節度使。御史中丞王舉正立即上書,宣稱如仁宗固執己見,將辭職。殿中侍御史李兌,及知諫院官員相繼上書"必賜施行",一個"必"字,迫使宗仁宗最終下詔:"自今張堯佐別有遷改。"
宋代是古代監察制度的黃金(206,-0.84,-0.41%)時期,雖在南宋後期成為宰相擴張權力的工具,但總體而言,它對監察臣權、平衡君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此後歷朝歷代卻更多繼承了宋代監察制度的弊端,更加傾向於君主專制,對君權的制約因素逐步消失殆盡。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大一統王朝中,宋代"內廷"力量是最為衰弱的,也就是說,在正常官僚體制之外,沒有出現強大的皇權衍生勢力。
在監察中滋生血腥與腐朽--明
至明代,開國君主雖無學養,卻尤為重視歷代興亡經驗。表面上看,明太祖和繼承者都極力恢復唐宋官制,以示正統。實際上卻是棄其精華,揚其糟粕。
廢除丞相之後,隨著君主專制的加強,內部監察制度更加嚴密、機構更加繁複,而獨立性更加削弱,明太祖改御史臺為都察院,以"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 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成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從而完成臺諫合一,一般都察御史之上又增設總督和巡撫總攬地方監督;都察院外又設監督六部活動的六科給 事中。甚至在此之外又設廠衛制度,是為君權完全控制下的特務監察機構,共同構成一張明暗結合的多維監察網。
但明王朝幾乎比任何一個王朝都更迅速地迎來行政、軍事官僚的整體腐化。總體看來,明代監察制度教訓要大大多於經驗。
"臺諫合一"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更加職能不清、君權制約因素進一步削弱的表現。另一方面,明代御史職權過大,其職能被明文定為"代天子巡狩",每至府 縣,官吏跪拜。為御史濫用權力、索賄貪腐大開方便之門。天啟年間,東林黨與閹黨之間的"京察"、"大計"之爭,舉國官員悉數捲入。監察官員的介入更擴大了 黨爭規模和殘忍程度。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這些法家思想成為明代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一手段不但不能發揮實質作用,反而淪為當權者"反監察"的工具。
例如明代嚴嵩父子當朝時期,"竊政二十年,溺信惡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為奸臣"。但凡彈劾嚴嵩的,不是被殺就是杖責流放,監察官員雖前仆後繼卻不能改變既有政治格局。
嘉靖三年(1524年),因諫諍大禮事件,廷杖大臣134人,被廷杖死者多達16人。
明代監察法規雖非常發達,但由於東西廠、錦衣衛等"特別監察機構"超越既有司法、行政秩序,直接對君主負責,更加重了明代官場的血腥程度和腐朽速度。君權高於一切、對君權制約因素的空白造成了明代制度的致命缺陷,使得監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舉步維艱。
中國古代君權是不能分割的,也沒有任何第二股力量對其進行有效制衡。在此格局下,單靠監察制度是無法完成約束權力、提高行政效率任務的。哪怕諫者如何忠 君愛國,以致死諫、尸諫、碎首諫,如果缺乏分權制約和正當程序的原則作保證,沒有真正的無差別法治為監察制度保駕護航,無論多嚴密的監察工作也只能是一種 治標不治本、甚至是加速腐敗的權宜手段,所謂的監察體系和官僚體系也就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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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國時期,掌管文獻史籍的御史就已有了明顯的監察職能。秦代更是形成制度,設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貳丞相,掌天下文書和監察。之後成為一項歷朝歷代都採用的重要政治制度。
漢承秦制,在監察制度上較秦更密。中央仍設御史大夫,武帝時將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區,即州部,各設刺史一人。東漢後期,刺史逐漸變為凌駕於郡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長官,失去監察作用,改稱州牧,成為行政軍事大權集一身的割據勢力,地方監察制度土崩瓦解。
隋唐一體,唐代更進一步擴大了監察機構的權力。御史臺享有部分司法權,有權監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在地方上,全國分為十個監察區,即十道(後增為 十五道),每道設監察御史一人巡迴按察州縣。及至後來,在地方上觀察使(職同監察御史)事事干預,權力逐凌駕到州縣地方官之上,成為地方行政的最高之一 級,有如漢代刺史。觀察使巡按邊遠省份者,稱節度使。
明清兩代官制,由於剔出了宰相這一唯一有可能"相對有力"地制約君權的機構,雖然監察名目繁多,以致疊床架屋,但實際上只是在"用一個官員制約另一個官員","用一派官員制約另一派官員",本質上已經淪為"人盯人"最低端的監察方式。
歷代反腐難逃兩大困局
觀中國歷代監察之得失,雖然兩千多年的體制被整個冠以"封建制度",但比較不同朝代,還是有諸多區別甚至相去甚遠的之處。然而,以下兩個問題卻是歷代都沒有也不能解決的困境:其一是"監察悖論",即"誰來監察監察者";其二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亂。
這兩個難題伴隨中國兩千年極權體制始終。從另一個方面說,也正是由於這兩個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才創造出了一個個王朝"興也勃,亡也忽"的歷史循環。
極權體制下監察制度的最大弊病是一切監察權力來源於君主,君主才是最高的監察者,無論多麼龐大的監察體系對君權及君權衍生物都是無能為力的。只有做到 "臣權制約"和"君權制約"相輔相成,政體才能實現動態穩定。君主制大框架下,"君憲體制"是迄今唯一有效的辦法,近代西方君主國家在艱難中完成該轉型。 在大清王朝的最後幾年裡,最高統治者也發現了這一"萬世一系,永永尊戴"的秘訣,但為時已晚。
對於第一個難題,即"誰來監察監察者",宋代進行了有益嘗試,取得了有限經驗,但由於無法走出極權窠臼,對地方監察控制過嚴,以致犧牲了地方的發展積極性,不能形成帝國有效合力,正所謂"強幹弱枝",兩宋在艱難延續320年後走入歷史。
至於"一放就亂",極好理解,漢、唐兩個最為燦爛的王朝即亡於此,原來的監察官員利用手中的權力蛻變為行政官員之後,則意味著監察力量的徹底消亡,不可 逆轉的地方離心力就會蜂擁展現。"一抓就死"則集中表現為監察機構層出不窮被設置,而後迭次實效,不僅基本的肅貪功能無法實現,監察官員更有可能淪落政治 鬥爭的工具,整個官僚體制滑入準死亡的腐爛階段。
古代監察制度的黃金時代--宋
宋代官制大體延續唐代。在監察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宋代經濟審計工作較唐代有進一步發展。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主管經濟事務,是北宋最高財政機構, 號稱"計省",取代了尚書省諸多職務,是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系統。每司都對應設置有"勾院",是對各司進行經濟審計專門機構。如果說唐代的經濟審計工作還是 在每一機構內部由副職官員分管的話,宋代則建立起了獨立審計機構。
對於地方勢力的監察力度也逐步加強。唐代的"道"是朝廷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的單一監察體制,而宋代"路"級監察不僅有了固定機構,而且由轉運司、提點刑獄 司、提舉常平司等多部構成。嚴密的監察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官僚腐化、地方分裂的趨勢,但是又束縛了地方自主性。有宋之弱,不是因為兵不多、將不廣,或財稅 不豐,而是因為各級各部門受到體制性束縛;對外則表現為不能禦敵於國門之外。
君權制約方面,宋代不少君主對貞觀之治中的做法全面繼承,並且在兩宋具有連續性和習慣性。宋太宗建立起比唐代更為分工明確的專職封駁機構,規定所有君主的一切詔書都要經過"通進、印臺、封駁司"審核。
宋皇祐二年(1050年),仁宗擢升張堯佐為三司使,輿情大嘩;知諫院諸員聯合上書,彈劾張堯佐:"乃凡庸之人,只因寵私,驟居要職。"
張堯佐何許人?《宋史》載:溫成皇后之伯父,舉進士。任地方推官時,轄內有道士與商人夜飲,商人暴卒,道士逃,為巡邏者獲,牽連百餘人。堯佐複審,明其冤。後知諸縣,因地少人多,田訟頻繁,張堯佐為正其疆界,制訂條款,教育百姓。
張堯佐出身寒士,早年考取進士,處世謹慎,熟悉法律。但毫無疑問,他的被重用與其外戚身份直接相關。
在臺諫系統與君主經過數月博弈之後,仁宗最終罷免了張堯佐的三司使之職,但改授他為宣徽南院使、淮康節度使、景靈宮使、郡牧制置使四要職。
群臣不作任何讓步,再次諫仁宗。包拯越階趨前,責仁宗重用張堯佐是"失道敗德",言辭激憤,以致唾沫濺到仁宗臉上。
是年,宋仁宗迫於壓力與宰相文彥博將決定公布於眾:免除張堯佐宣徽南院使和景靈宮使兩職,同時規定外戚不得任宰相、參知政事、樞密使等要職。
但到第二年八月,宋仁宗又改任張堯佐為宣徽南院使,兼任河陽三鎮節度使。御史中丞王舉正立即上書,宣稱如仁宗固執己見,將辭職。殿中侍御史李兌,及知諫院官員相繼上書"必賜施行",一個"必"字,迫使宗仁宗最終下詔:"自今張堯佐別有遷改。"
宋代是古代監察制度的黃金(206,-0.84,-0.41%)時期,雖在南宋後期成為宰相擴張權力的工具,但總體而言,它對監察臣權、平衡君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此後歷朝歷代卻更多繼承了宋代監察制度的弊端,更加傾向於君主專制,對君權的制約因素逐步消失殆盡。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大一統王朝中,宋代"內廷"力量是最為衰弱的,也就是說,在正常官僚體制之外,沒有出現強大的皇權衍生勢力。
在監察中滋生血腥與腐朽--明
至明代,開國君主雖無學養,卻尤為重視歷代興亡經驗。表面上看,明太祖和繼承者都極力恢復唐宋官制,以示正統。實際上卻是棄其精華,揚其糟粕。
廢除丞相之後,隨著君主專制的加強,內部監察制度更加嚴密、機構更加繁複,而獨立性更加削弱,明太祖改御史臺為都察院,以"糾劾百官,辯明冤枉,提督各 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成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從而完成臺諫合一,一般都察御史之上又增設總督和巡撫總攬地方監督;都察院外又設監督六部活動的六科給 事中。甚至在此之外又設廠衛制度,是為君權完全控制下的特務監察機構,共同構成一張明暗結合的多維監察網。
但明王朝幾乎比任何一個王朝都更迅速地迎來行政、軍事官僚的整體腐化。總體看來,明代監察制度教訓要大大多於經驗。
"臺諫合一"是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更加職能不清、君權制約因素進一步削弱的表現。另一方面,明代御史職權過大,其職能被明文定為"代天子巡狩",每至府 縣,官吏跪拜。為御史濫用權力、索賄貪腐大開方便之門。天啟年間,東林黨與閹黨之間的"京察"、"大計"之爭,舉國官員悉數捲入。監察官員的介入更擴大了 黨爭規模和殘忍程度。
"重典吏下"、"明刑弼教"這些法家思想成為明代監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這一手段不但不能發揮實質作用,反而淪為當權者"反監察"的工具。
例如明代嚴嵩父子當朝時期,"竊政二十年,溺信惡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為奸臣"。但凡彈劾嚴嵩的,不是被殺就是杖責流放,監察官員雖前仆後繼卻不能改變既有政治格局。
嘉靖三年(1524年),因諫諍大禮事件,廷杖大臣134人,被廷杖死者多達16人。
明代監察法規雖非常發達,但由於東西廠、錦衣衛等"特別監察機構"超越既有司法、行政秩序,直接對君主負責,更加重了明代官場的血腥程度和腐朽速度。君權高於一切、對君權制約因素的空白造成了明代制度的致命缺陷,使得監察制度在實際操作中舉步維艱。
中國古代君權是不能分割的,也沒有任何第二股力量對其進行有效制衡。在此格局下,單靠監察制度是無法完成約束權力、提高行政效率任務的。哪怕諫者如何忠 君愛國,以致死諫、尸諫、碎首諫,如果缺乏分權制約和正當程序的原則作保證,沒有真正的無差別法治為監察制度保駕護航,無論多嚴密的監察工作也只能是一種 治標不治本、甚至是加速腐敗的權宜手段,所謂的監察體系和官僚體系也就沒有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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