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長春:和王某因孝順結成好友 拿錢是禮尚往來
市檢察二分院指控,2002年至2009年間,徐長春利用其任開縣副縣長、開縣新城建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51萬元。面對指控,徐長春稱自己收錢是事實,但沒有為行賄人辦事,收錢完全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構成兩項要件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徐長春如果沒有為行賄人謀取利益,便可能避開"受賄罪",這也是徐長春不段強調自己和相關利益人的"朋友"關係。
徐長春稱肖某和其弟是好友,其弟在2000年患癌症時,肖積極聯繫醫院,後其弟去世時,肖又趕到北京親自為弟弟穿壽衣,兩人因而結下深厚友誼。而對於王某,徐長春說王某和自己都是孝子,因此成了好友。
沒辦事 破壞"行賄行情"?
說到官員收賄,許多地方甚至有公定價格,還強調收錢一定辦事。評論家沙葉新分析,"腐敗市場"各個部門、各個行業都有約定俗成價碼,有核算、有討價還價、有投資、有回報。例如郴州官場家喻戶曉的買官賣官的市場行情,縣委書記-200萬;縣委副書記-60萬;縣長-120萬;副縣長-50萬;縣政法委書記-60萬;縣紀檢委書記-50萬;縣委常委-40萬;縣公安局長-150萬;縣檢察長-20萬;縣委辦主任-30萬等等。
如果徐長春收錢不辦事破壞了"行賄行情",讓以後想賄賂的感到投資報酬率差望而卻步,那也算是做了善事。但事實上徐長春到底有沒有"幫忙"行賄人?
51萬分9次拿 不符沒幫忙邏輯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09年5月期間,開縣建委職工肖某(另案處理)為感謝徐長春在其承接開縣中學房建工程、開縣水務集團管網工程、開縣新城建設開發公司人行道硬化工程及調動其侄兒工作等等的"關照",先後7次送給徐長春現金共計40萬元。
2002年至2004年間,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王某為請求徐長春在其承包開縣水泥廠工程的幫忙,先後兩次送給徐長春現金共計11萬元。
"只收錢,沒辦事"的貪官更可惡"評文中分析,從公訴機關指控情況來看,這51萬是在7年多的時間裏分9次、分別從兩個人手裡拿到,如果徐長春"只收錢,沒幫忙",那行賄人一定是傻子才會白白送錢好幾次,顯然不符邏輯。
徐長春堅持"只收錢,沒辦事",可以推測是想避重就輕,減輕罪責。因該案案情重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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