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職責為何?我想大家應該能達成一個基本共識:警察作為用納稅人錢所養的政府機構中之公務員,其主要任務是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寧、防止一切危害民眾的行為、促進民眾福利。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也沒有因為強調「中國特色」而有所例外,如此看來,我們的警察定義在表述上應該算是與世界普世價值接軌了。但問題是,有了與世界普世價值基本接軌的警察定義,也頒布了不算完備但也還過得去的警察法,為何現在警察為惡的概率卻越來越高呢?
我們的「中國特色」在於,我們的定義是一套,執行的卻是另一套;法律是一套,而實質則有可能剛好相反。這也就意謂著我們這個國家是天然地分裂為「兩個中國」。即文字和法律裡的中國看上去與世界上那些民主自由國家的差距並不是想像的那般大,但具體執行和實際效果卻有可能與法律和文字表述剛好南轅北轍。這就造成如下可怕的後果:「兩個中國」陷民眾於分裂之中,信法律吧,它在該保護你權利的時候卻裝聾作啞,甚至被扭曲;不信法律吧,它在懲處你的時候,就顯得特別「正義」。民眾只好隨時處於囚徒困境之中,動輒得咎,左右為難,只能做甘願聽命的奴才。
由於法律不公正、司法不獨立,警察沿襲此前專政機器的意識形態而來,使得他們成為政府機構乃至官員私人的保護工具。再者,幾十年來的愚民宣傳,使得許多民眾和幾乎所有警察,都不知道警察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所養,為民眾服務才是他們天經地義的正事。但問題在於,官方(共產黨)給警察和民眾灌輸的就是,警察是黨和政府所養,因此聽黨和政府的話不容置疑。因此才有許多官員在大搞官商勾結,野蠻拆遷,盤剝民眾利益,造成群體事件時,大講特講「養兵千日,用在一時」的胡話,彷彿警察的確是他們奉養的。由此一來,警察便直接變成壓制民眾正當利益、危害民眾生命及財產安全的暴力工具,成了政府機構乃至一些官員的私產,對群眾的非法拘禁關押、刑訊逼供、致殘致死,就逐漸成為家常便飯,從而使「維穩」第一線的警察,處於與民眾高度的緊張和衝突之中。
眾所周知,由於官方變態的維穩策略,使得警察在與民眾打交道時為惡有增無減,一年勝過一年。中國政府在1988 年10 月4 日批准實施了它於1986年和聯合國簽署的「國際反酷刑公約」,但發生在中國的酷刑之多,真是令人瞠目結舌。單是最近一年來,雲南李蕎明的「躲貓貓」、 雲南邢琨的鞋帶上吊、海南羅靜波的「洗澡澡」,江西九江看守所猝死的李文彥「做夢夢」、河南魯山王亞輝「喝水死」,就可以證明中國警察是如何視「國際反酷刑公約」如無物。何況《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自身尚有缺陷,其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堪稱嚴重牴觸。任何不受真正監督的公權力之職業,其為惡概率都不低,但警察為惡的概率尤高,除了他們只聽命於領導外,還在於他們不受約束的執法權力,以及手中所擁有的常人所不可企及的為惡工具。這使得他們在執行具體任務的時候,肆無忌憚,這就是貴州安順農民被警察無辜槍殺,許多民眾進了警局便遭受酷刑的真正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三十二條謂:「人民警察必須執行上級的決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採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作出決定和命令的上級負責。」有錯不改,只聽命於官員顢頇愚蠢的行為,這便是警察為惡概率有增無減、乃至時常犯罪的根源。官方的權力不來自民選,他們違法犯罪起來,肆無忌憚,任何一個稍有權力的官員都可以通過違法使用公檢法,來達到其迫害公民的目的。對於蠻橫的第三十二條,警察法的第三十三條則說:「人民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並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這不是既賣矛又賣盾嗎?領導的話必須聽,命令必須執行,但超越法律和職權範圍的事可以拒絕,這是不是明目張膽地告知民眾,權大於法嗎?即便所做之事真的超越法律和職權範圍,又有幾個警察能秉公執法而不為惡的呢?所以警察為惡,在中國目前這個糟糕的制度下是絕對的。哪怕是並不直接執法的警察,阿倫特意義上的平庸之惡,他們又能避免嗎?那種用上級的命令來為自己執行錯誤做法背書的警察,遍佈中國大江南北的每一個角落,這就注定了警察這個職業在目前的中國與惡行為伍的必然現實。
我不是搞職業歧視,也不做道德審判,只是從職業為惡概率來講,警察絕對是當今中國所有職業中,除各級政府官員外,為惡概率較高的。有的人會說,警察只是工具,就像一把刀一樣既可以為惡也可以為善。可惜的是,警察不是一把刀,而是活生生的人,是人就得守法、就得有人性之善、有做人之底線和道德約束,不能說你變成警察後,這一切就不講了。事實上如今許多中國警察,就片面地強調其作為工具乃至作為一把刀的一面,絲毫不顧及人這個群體所應有的法律要求和職業規範,一味地為官是瞻,做起惡事來沒有絲毫的良心上的歉疚和愧悔,反而感覺是被政權認可的群體而沾沾自喜。我早說過,在這個糟糕的制度沒有改變的情況下——請參看以前的拙文《中國是個互害社會》、《聲援國安維權》等——中國是個互害社會,沒有誰能夠擺脫被迫害的命運。那種做惡起來不為自己留條後路的想法,使得一些稍有權力的人包括警察,肆無忌憚,當他某一天身陷不測深淵,反悔起來,為時已晚。事實上作為警察不顧一切地為惡,希冀得到上峰的注意、為官者的提拔,但當你由於為惡超過某種限度,引起群體事件,而官員的上級又要拿人開刀的時候,你作為警察可能就是第一個犧牲者。
總而言之,中國警察為惡概率比較高的原因,無非有下面幾點:一是無原則地聽命於官員,哪怕干違法犯罪和不屬於自己職權範圍內的事,為了得到官員的提攜、增加人脈資源而在所不惜。其二,無非是權大於法,官員的命令,任何稍有良心的警察也不敢違抗,你要違抗就只有被迫害、被整肅,因此干警察這一行就得昧著良心為惡,為惡成了一種必然,只是為惡多少的問題。其三,一些不良警察為了自己往上爬,不惜放棄良知,打壓公民維護自己正當合法的權益,這樣主動為惡的警察在官方的愚民教育下,也呈現越來越多的趨勢。其四,由於公權力肆無忌憚、不受約束,使得警察作為公權力的具體執行者,其惡行很少受到制裁,助長了一些警察為惡的本能沖能,不少警察做惡還洋洋自得。可以毫不客氣地說,警察的做惡行為,都是在為自己和政府掘墓,因為民眾不可能一直聽任你們的惡行繼續下去。要使社會良性發展,大家必須遵守目前尚不完備的法律,任何人不得有例外,否則社會將無法避免令人驚駭的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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