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德蒙•伯克說:「邪惡獲得勝利的唯一條件是善良的人們保持沉默!」
馬丁•路德金說:「我們最終會記住的,並不是敵人的話語,而是朋友的沉默。」
有諺語說:「面對不義,沉默即是同謀!」
自由、公平、公正是每個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也應該與生具有。然而,人性也有貪婪自私的惡,於是,有的人為了滿足自己的貪婪踐踏著公平正義,剝奪著他人的自由權利;人性也有膽小怯懦的弱,於是,有的人對專制強權採取著沉默、服從、低頭甚至認可的態度。
於是,政權可以肆無忌憚的無視人權了:他們壓死了人可以狂叫「我父親是李剛」,因為李剛代表著權力;他們面對人民的政改要求可以狂叫「絶不」,因為他們手中有著權力;他們的家中可藏有幾億、幾十億的髒款,還自飾為無產階級、社會主義的保護者;他們嫖娼養奶,還裝作代著三個表的道德的楷模。他們扒人房、逼死人命說和諧;他們讓人喝毒奶、吃地溝油講科學發展......這一切,都是因為我們自已的忍受和默認。
但,向專制的服從,是我們的屈辱;向暴力的低頭,是我們靈魂的自我岀賣;對虛假的認可,是我們的無德的自欺。我們都在按潛規則行事。但是,當我們為了尋得一點保護、獲得一點公正而屈膝送禮時;當我們忍氣呑聲、不敢伸張正義時;價值意志,被我們放遂了,而權力意志被我們捧上了聖壇。
默認,是人民的集體棄權。棄權是權力瘋狂的開始。而沒有民主和法律制約的權力瘋狂,是沒有盡頭的瘋狂。你開始還能忍受、默認,後來會叫你忍而無所可忍:因為這不斷擴大的權力瘋狂,會讓你處處磕頭求拜,否則寸步難行;還會叫你默卻非默不可,因潛規巳脅迫了所有的人,還因為暴力也巳因集體默認而成為強大的神聖。
所以,政治上對專制權力假惡醜的揭露抗爭,是一個人為之「人」的道德必須;我們每個都有責任敢說他應說、敢講他所想、敢揭穿所有的虛假、敢指責暴力與奴役的政治,敢大聲地在中國每一塊地方宣傳民主、自由、公平、正義!
讓我們重溫人類歷史上兩篇光輝的「宣言」吧:
*獨立宣言*
在人類事務發展的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同另一個民族的聯繫,並按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旨意,以獨立平等的身份立於世界列國之林時,出於對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驅使他們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讓與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存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中間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是經被統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據的原則和組織其權利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有可能使他們獲得安全和幸福。若真要審慎的來說,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無關緊要的和一時的原因而予以更換的。過去的一切經驗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尚能忍受,人類還是情願忍受,也不想為申冤而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形式。然而,當始終追求同一目標的一系列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的行為表明政府企圖把人民至於專制暴政之下時,人民就有權也有義務去推翻這樣的政府,並為其未來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這就是這些殖民地過去忍受苦難的經過,也是他們現在不得不改變政府制度的原因。當今大不列顛王國的歷史,就是屢屢傷害和掠奪這些殖民地的歷史,其直接目標就是要在各州之上建立一個獨裁暴政。為了證明上述句句屬實,現將事實公諸於世,讓公正的世人作出評判。
他拒絕批准對公眾利益最有益、最必需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殖民總督批准刻不容緩、極端重要的法律,要不就先行擱置這些法律直至徵得他的同意,而這些法律被擱置以後,他又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絕批准便利大地區人民的其他的法律,除非這些地區的人民情願放棄自己在自己在立法機構中的代表權;而代表權對人民是無比珍貴的,只有暴君才畏懼它。
他把各州的立法委員召集到一個異乎尋常、極不舒適而有遠離他們的檔案庫的地方去開會,其目的無非是使他們疲憊不堪,被迫就範。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眾議院,因為後者堅決反對他侵犯人民的權利。
他在解散眾議院之後,又長期拒絕另選他人,於是這項不可剝奪的立法權便歸由普通人民來行使,致使在這其間各州仍處於外敵入侵和內部騷亂的種種危險之中。
他力圖阻止各州增加人口,為此目的,他阻撓外國人入籍法的通過,拒絕批准其他鼓勵移民的法律,並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條件。
他拒絕批准建立司法權利的法律,以阻撓司法的執行。
他迫使法官為了保住任期、薪金的數額和支付而置於他個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濫設新官署,委派大批官員到這裡騷擾我們的人民,吞噬他們的財物。
他在和平時期,未經我們立法機構同意,就在我們中間維持其常備軍。
他施加影響,使軍隊獨立於文官政權之外,並凌駕於文官政權之上。
他同他人勾結,把我們置於一種既不符合我們的法規也未經我們法律承認的管轄之下,而且還批准他們炮製的各種偽法案,以便任其在我們中間駐紮大批武裝部隊;不論這些人對我們各州居民犯下何等嚴重的謀殺罪,他可用加審判來庇護他們,讓他們逍遙法外;他可以切斷我們同世界各地的貿易;未經我們同意便向我們強行徵稅;在許多案件中剝奪我們享有陪審制的權益;以莫須有的罪名把我們押送海外受審;他在一個鄰省廢除了英國法律的自由制度,在那裡建立專制政府,擴大其疆域,使其立即成為一個樣板和合適的工具,以便向這裡各殖民地推行同樣的專制統治;他取消我們的許多特許狀,廢除我們最珍貴的法律並從根本上改變我們各州政府的形式;他終止我們立法機構行使權力,宣稱他們自己擁有在任何情況下為我們制定法律的權力。
他們放棄設在這裡的政府,宣稱我們已不屬他們保護之列,並向我們發動戰爭。
他在我們的海域裡大肆掠奪,蹂躪我們的沿海地區,燒燬我們的城鎮,殘害我們人民的生命。
他此時正在運送大批外國雇佣兵,來從事其製造死亡、荒涼和暴政的勾當,其殘忍與卑劣從一開始就連最野蠻的時代也難以相比,他已完全不配當一個文明國家的元首。
他強迫我們在公海被他們俘虜的同胞拿起武器反對自己的國家,使他們成為殘殺自己親友的劊子手,或使他們死於自己親友的手下。
他在我們中間煽動內亂,並竭力挑唆殘酷無情的印地安蠻子來對付我們邊疆的居民,而眾所周知,印地安人作戰的準則是不分男女老幼、是非曲直,格殺勿論。
在遭受這些壓迫的每一階段,我們都曾以最謙卑的言辭籲請予以糾正。而我們一次又一次的情願,卻只是被報以一次又一次的傷害。
一個君主,其品格被他的每一個只有暴君才幹的出的行為所暴露時,就不配君臨自由的人民。
我們並不是沒有想到我們英國的弟兄。他們的立法機關想把無理的管轄權擴展到我們這裡來,我們時常把這個企圖通知他們。我們也曾把我們移民來這裡和在這裡定居的情況告訴他們。我們曾懇求他們天生的正義感和雅量,念在同種同宗的分上,棄絕這些掠奪行為,因為這些掠奪行為難免會使我們之間的關係和來往中斷。可他們對這種正義和同宗的呼聲也同樣充耳不聞。因此,我們不得不宣布脫離他們,以對待世界上其他民族的態度對待他們:同我交戰者,就是敵人;同我和好者,即為朋友。
因此我們這些在大陸會議上集會的美利堅合眾國的代表們,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義,並經他們授權,向世界最高裁判者申訴,說明我們的嚴重意向,同時鄭重宣布:
我們這些聯合起來的殖民地現在是,而且按公理也應該是,獨立自由的國家;我們對英國王室效忠的全部義務,我們與大不列顛王國之間大不列顛一切政治聯繫全部斷絕,而且必須斷絕。
作為一個獨立自由的國家,我們完全有權宣戰、締和、結盟、通商和採取獨立國家有權採取的一切行動。
我們堅定地信賴神明上帝的保佑,同時以我們的生命、財產和神聖的名譽彼此宣誓來支持這一宣言。
*人權宣言*
序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視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瞭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歧視為無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一)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一)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二)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二)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二)任何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工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一)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一)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二)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一)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三)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四)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一)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二)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的瞭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三)父母結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一)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傷口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一)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參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確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三)這此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體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人個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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