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一個陰沉沉的大風天。一清早我就爬起來,因為那天我有一件非常重要的事──上庭。當然我不是作為原告或者被告,而是作為證人出庭。即便如此我也不敢怠慢,因為我接到的通知單上寫得明白:「如無故缺席,則處以高達2000加幣的罰款,和 /或多達30天的監禁。」乖乖,這麼厲害,彷彿做錯事的是我。
法庭的地點在McCowan/Milner,停好車,我快步走入大樓,找到自己所應去的7號庭。在我一進門的時候,我就已經認出了一年前那起車禍中的肇事司機、警察以及另外一名涉及撞車事故的司機。看到他們,思緒一下就拉到了一年前:
那是2008年夏季的一個週末,晚上大約六點左右的時候,我從朋友家歸來,就在離家還有500米的時候被一輛車追尾了。當時Steeles大街上車流量比較大,我在過了一個紅綠燈之後發現前面的車突然停下來了,於是我也趕緊踩了剎車,並習慣性地往車裡的後視鏡看去。這一看不要緊,從後視鏡中我觀察到有一輛車正全速通過十字路口,並沒有任何剎車的意思。在我心裏暗暗喊了一聲「糟了」的同時,那輛車也毫無防備地撞了上來。只聽得「砰──」的一聲巨響,我的大腦有了那麼幾秒鐘的空白,等我醒過味來的時候,發現不僅自己車裡所有的東西都撞翻在地,而且我的車還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下,撞上了前面的車。
對於這種事情我真是一點經驗和思想準備都沒有。車上還坐著剛四歲的孩子,無奈之下只得拿出電話打給先生,讓他趕緊趕到現場來。確定了女兒沒有問題之後,我開門下車,往後面一望──不僅倒吸了一口涼氣。撞我的車是一輛老舊的Honda Civic,車子前面的車廂蓋大約有四分之三的面積已經完全扭曲變形了,掉了一地碎玻璃。「這車都爛成這樣了,我的車肯定也慘不忍睹了。」滿以為我的車屁股也肯定撞得不成樣子了,結果發現只是後保險槓被撞裂了4到5處,劃掉了一些漆,其他部位還完好無損,心下稍安;而我前面的車則損失更小,僅掉落了一些車底盤的鐵鏽。在我們撞車發生後不到一分鐘,一輛拖車就奇蹟般出現在我們旁邊。
三輛車的人陸陸續續都下了車,本來就擁擠的Steeles大街這下更擠了。肇事車輛上坐著一群留學生模樣的南美人,開車的是個小姑娘。他們的認錯態度倒是不錯,一開口就說所有的責任都由他們來承擔,但是希望我們能夠「私了」,也就是不叫警察、不報保險公司。前面車的司機很快就同意了,畢竟他的車沒有任何損失,不想耽誤自己的時間;但是我卻很猶豫,首先因為這次車禍所產生的損失粗略估計至少有5000加幣以上,按照安省交通法理應報警;其次肇事車輛提出僅給我800元更換保險槓,而我打電話問朋友的結果是更換一個原廠保險槓的費用約在1500元左右。這時候我先生也到了,在跟他們交涉的過程中,拖車司機不耐煩地報了警,警車也很快到了。
警察辦事的效率很高,很快就處理完事故,告訴我可以回家聯繫保險公司了。就在我們回家報完了保險公司之後,肇事司機突然跑到我家來按門鈴,手裡攥著一大把錢,還是懇求我私了。原來那個肇事司機才剛剛17歲,拿到G2駕照不久,連自己的車都沒有,這次是開朋友的車出來練車技,沒有想到就出了這樣的事故,而且出事故的時候她駕照還沒有帶。她一邊敘說、一邊哭,弄得我和先生左右為難。記得我們來到加拿大的時候,別人告訴過我們,在這裡第一不能借錢,第二就是不能借車了。這個小姑娘開的是朋友的車,把朋友的車撞毀了不說,如果我報了保險公司,朋友的保險還要連漲幾年,而且她自己本身所扣的點還會有記錄,真的是犯了北美的大忌!
心軟歸心軟,我們在分別諮詢了朋友、保險公司的顧問之後,最終決定還是要走正規的途徑──報保險公司。賠償金額是小事,最大的考慮就是我們車上還有個孩子。車禍所帶來的隱患不是錢能解決的,如果「私了」,只能解決經濟上的賠償,但是如果報了保險公司,才能帶給我們真正的心安。出於這樣的考慮,我們拒絕了對方要求私了的要求。也許這能夠幫助她徹底記住這件事情所帶來的教訓吧……
思緒回到眼前,那個身披黑色大「斗篷」的法官已經把這次車禍的肇事司機叫上去詢問。看見警察以及車禍所涉及的兩名證人都到場了,那名司機只得乖乖認罪。最後的處理結果是扣3分、罰款85元、留檔3年。問訊結束後,一年前處理此次案件的警察把我和另外一名證人叫到門口,跟我們說非常感激我們能夠及時到庭,否則這名肇事司機可能就無法得到應有的懲罰了,這真是名認真負責的警察!
人人都說到了北美沒吃過Ticket、沒上過庭,人生是不完整的,當然這只是一句玩笑話。遵守交規、人人有責,這不是為了不吃Ticket、不上庭,而是為了尊重別人和自己的生命權益,這一點沒有國界,在哪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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