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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制度充滿對中國公民的防範、不信任、歧視和侮辱

 2010-12-25 22:1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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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朋友們,當你被莫名其妙要求查驗身份證的時候,如果你感到了侮辱,如果你產生了憤怒,請你勇敢的拿起身份證法大膽地對這些執法者說「不」。

12月18日,範亞峰被傳喚失蹤八天之後第一次回家,晚飯後我們幾個朋友約定前往亞峰的寓所探望,到了他的住處,一個保安披著屎黃色的軍大衣蜷縮著橫亙在他的家門口,這個保安看我們到來興奮而急切的向他們的主子回報,兩位便衣迅速到場,惡煞般的要求我們出示身份證,我們拒絕後,走下樓梯,沒想到在一樓的出口遭到了更大的麻煩。

他們一定讓我們出示身份證,我們要求他們先出示證件,要求他們出具檢查身份證的依據,他們一個說警察法,一個說身份證法,一邊尋求增援,增援的警察更牛,大體意思是,他的警察證就是規定,公民應該隨時攜帶身份證以備他們查詢。當我們繼續交涉的時候,他們不由分說極為粗暴地把我們塞進警車。

警察粗暴執法的部分我不多說了,任何一個遭到暴力執法的人都比我更深切的感受。事情的發展我也不再多說,可愛可敬的網友們已經做了細緻而生動的直播,我的問題是,拒絕出示身份證,我們就有違法的嫌疑嗎?我們就妨害了公務嗎?我們就擾亂了社會秩序嗎?!

我想絕大部分出門在外的中國公民都有被查驗身份證的經歷,當你坐在舒適的火車座位上靜靜地閱讀的時候,當你行色匆匆地穿過地鐵的人流奔向下一個人生旅途時候,當你躺在旅館的大床上正在享受美夢的時刻,你被打斷了,你被叫住了,你被要求從被窩裡爬起,你被要求出示身份證,在這一刻你有沒有被侮辱的感覺?有沒有一種被不信任的憤怒,還是你迫不及待地掏出身份證向政府表明你沒有犯罪記錄沒有上訪經歷家裡房子沒有被拆沒有土地被征沒有信仰和參加某個NGO 家庭教會網上沒有發表過x國家政權的文章只是一介從小到大徹頭徹底根正苗紅的良民?

現行身份證制度理念發生有限轉變,警察的思維一點都沒變

從廣義上來說,身份證制度可以是浩大龐雜的中國戶籍制度一個部分,另外一個是暫住證制度和戶籍制度,暫住證和城鄉戶籍制度已經被民間聲討的徹底喪失正當性基礎,但是很多人對身份證制度卻已經習慣。支撐漫長的身份證制度的兩個法律文件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前一個文件生於1985年死於2004年,後一個文件2003出生,2004年開始對全國人民發號施令。

對比前後兩個文件,我們可以看到其中發生理念的變化,這個變化就是由國家職權主義向公民權利主義的輕微轉變。譬如舊的身份證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執行任務時,有權查驗居民身份證,被查驗的公民不得拒絕。第15條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一)拒絕公安機關查驗居民身份證的;那麼我們看到這個舊的條例是的確是賦予了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的絕對而不容置疑的權力,而且如果公民拒絕的話,可以進行處罰。也就是說2004年前的警察查驗公民身份證如果很牛x,也有他牛x的法規依據。

但是升級後的身份證法則限制了警察任意查驗身份證的權力!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這個法條明確給予我們這樣的啟示:

首先,警察查驗身份證的權力是可選擇的而不是必須的,就是說,如果那些特定的情況出現,你警察是可以查驗身份證的,而不是必須要查的,或者說這個法條對警察的授權是彈性授權,而不是強制義務,警察大哥千萬不要因為沒有查驗公民身份證而感到有失職的部分。

其次,警察查驗身份證是必須符合一些條件的,不是無條件的,哪些條件呢?違法犯罪的嫌疑,突發事件,現場管制以及「其他法律的規定」,那麼其他法律沒有規定,所以警察只能在前面的三種情形下選擇查驗身份證,如果不符合前三種情況,警察就無權查驗。

最後,如果公民拒絕查驗身份證有什麼法律後果呢?身份證法再次發揮了我們傳統文化「醬缸思維」的特點: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有關的法律規定」在哪裡?從2004年到現在整整六年過去了,我們也沒有看到「有關法律規定」的出臺。至少身份證法的司法解釋我們沒有看到,警察執法必須源於法律的授權,在沒有「有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警察就沒有得到法律的授權,也就根本無權對拒絕查驗身份證的公民採取任何處理的措施!

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和警察斤斤計較的法律依據,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警察的權力遭到了限制,身份證法向尊重公民的權利傾斜,但是目前的全國大多數警察並沒有跟著法律的發展而改變自己的思維,仍然沿用了「我讓你出示身份證你就得出示,不出示就是妨害公務就是擾亂社會秩序」這種混亂不堪的邏輯。

歷史的淵源——編戶制度 四等人制度與保甲制度 良民證

如果從歷史中尋找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淵源,我們看到編戶制度應該是他的祖師爺,當然這個淵源也是目前戶籍制度的源頭之一,根據歷史教科書的描述,編戶制度是西漢政府為控制和剝削農民而實行的一種戶口登記制度。西漢政權建立後,為加強對勞動人民的剝削和控制,下令逃散在外的農民一律返回本鄉,進行人口登記,把民戶的人口、年齡、性別、土地財產等情況,詳細登記在戶籍上,建立周密的戶籍制度。(我們的戶籍制度還不如編戶制度,人家編戶制度還至少表明那時老百姓有土地,我們的戶籍上公民有自己的土地嗎?)

再一個源頭就是元朝民族等級制度,根據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後分人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在行政、法律地位及其它權利、義務各方面都有不平等規定。我們身份證制度當然沒有在表面上把人分為三六九等,但是當你看到身份證背後的東西之後,你就知道我們的身份證制度和這個也差不多了。

最近的一個淵源則是日據時代的良民證制度,是日本鬼子佔領中國的時代,對中國老百姓的身份管理制度,日本人為了佔領區的安全,進行了工程浩大的居民身份管理,為每一位公民發放良民證。日本人頒發良民證完全是為了自己的安全,如果中國人有抗日的「犯罪記錄」,是不能獲得良民證的。

從這些歷史淵源的政治的角度來看,身份證頒發者和承受者是一種征服和被征服、統治和被統治的關係,而且這種關係始終處在一個緊張的狀態。在統治者的思維體系中,人民都是不安定的叛亂分子,都是潛在的「抗日分子」都要嚴加防範。政府對人民沒有任何的信任,而我們現在的身份證制度幾乎完全沿襲了這種思維。

目前身份證制度被廣泛的濫用

(1)身份歧視
越來越多的公民身份證上被加註了越來越多信息,你拿身份證一刷卡,你不能登機,你不能出國(護照和身份證也被捆綁在一起),基於某種身份的對公民權利的限制五花八門。譬如對倪玉蘭律師的判決卷宗裡面,其身份證戶籍信息上赫然標注著:2002年9月1日被新街口派出所列為重點監控人員。浙江公民徐菊芳的兒子參軍,每次到最後一次政審的時候都要被淘汰,原因是就是母親的身份證信息上標有上訪的記錄,最後許菊芳的兒子精神受到很大打擊,母子關係也緊張。

(2)任意盤查
在每一個重大的節日,我們幾乎都能看到人民警察在火車站、汽車站、碼頭一些交通要道忙碌的身影,「身份證,你的身份證呢?」這些刺耳的吆喝聲是否讓你感到麻木?或者讓你感到汪精衛「寧可錯殺千人不可使一人漏網」的白色恐怖時代再度降臨?

(3) 捆綁使用
遼寧錦州的火車站竟然出現了買火車票要憑身份證購買的神奇現象,有些有上訪記錄的人是不能買到火車票的。

可以想見,當一個社會公民的行為要和某種身份聯繫在一起的時候,這是多麼可怕的現象,印度的種姓制度,南非的種族隔離制度,美國的奴隸制度,都是跟人的身份緊密聯繫在一起,可是,這些身份歧視的制度在這些國家已經消亡,全球都在從身份社會向契約社會邁進,而我們的身份證制度卻大行其道,不能不說是對社會潮流的悖逆。

民主國家沒有身份證制度

有很多人會反駁說,身份證要承擔很多功能,譬如辦理銀行貸款,大額度消費和交易等等,畢竟我們生活中好多方面需要身份證的。

說得沒錯,身份證的確承擔了現代社會的某些功能,但是,具備這些功能並不是必須只有身份證才可以完成。

在美國,沒有居民身份證這個概念,這個概念本身就是一種政府統治人民的思維結果,這在一個人權立國的國家裡不可想像的,沒有身份證不意味著美國政府對公民不能做事了,有駕照,出生證,特別是「社會保障號碼」,其背後有個完備複雜的社會保障制度,美國公民的社會保障號碼除了記載個人的相關信息之外,還有血型等基本數據,完全是為個人的安全提供一種全方位的國家服務。此外,如果真的出現需要核查公民信息的時候,駕照,信用卡都完全可以承擔此類功能。在美國住旅館是不需要護照、身份證的,信用卡就夠了;到美國的國會也不需要身份證護照,通過安檢就可以了;美國的選舉登記也不需要身份證,交電話費的單子、一年以上的租房合同就會使你獲得這個選區的選民資格。

那麼美國警察如何盤查公民呢?公民有哪些權利保障呢?這涉及到憲法修正案第四條,Fourth amendment law of 「search and seizure.」 不展開論述。

不要小看這些稱謂的不同,這裡面蘊含著完全不同的執政理念,是「執政為民」還是「執政為官」就呈現在是「身份證號碼」還是「社會保障號碼」上面。

身份證制度根本上侵犯人權

即使現行的身份證法出現了由國家職權向公民權利傾斜的理念上的變化,我仍然認為身份證法在根本上仍然是一部惡法,一部侵犯人權法律。

(1) 涉嫌歧視

身份證把中國公民安放在這樣的假設之中:任何一個公民都是這個社會不安定的分子,任何一個公民都是一個需要被管理者(就是成龍那個狗奴才所講的「中國人確實需要管」的思維)。信任都是相互的,一個公民如此的不被政府信任,政府還有什麼資格讓公民去相信他。如果政府和公民的信任關係都不存在,社會還有什麼和諧穩定的可能?這種不信任在身份證所捆綁的不均等的機會、不平等的權利之下進一步擴大為對某些公民的歧視,這些歧視成為新仇恨的源泉,那些因為仇恨產生的血腥事件難道跟身份證制度沒有關係嗎?

(2) 涉嫌侮辱
在神話中,在宗教中,人類都是神的造物,這就賦予了人類一種向善的基因,人類會因為自己是神的子民而倍加自豪,並且每時每刻都在做靠近天堂的努力;但是在無神論和進化論中,動物也就是畜生才是人的祖先,但沒有人願意認同並渲染這種關係,你看人家肇事也會說「我爸是李剛」而沒有說「我爸是金剛」。在這樣的文化背景下,用幾個數字化的東東把人定性為「維穩八度」、「維穩三度」而區別對待,難道不是對人的一種侮辱嗎?

親愛的朋友們,當你被莫名其妙要求查驗身份證的時候,如果你感到了侮辱,如果你產生了憤怒,請你勇敢的拿起身份證法大膽地對這些執法者說「不」。

2010年12月22日杭州深夜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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