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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強拆」改「幫拆」 換個馬甲 也違法

 2011-01-14 13:32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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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小紅門法西斯流氓鄉長 李賀 副鄉長李興泉 13601234478 龍爪樹村委會主任 劉志紅13910770603 上堂法律課

(2011年1月8日,北京市小紅門龍爪樹村委會給郭家村,崗上村村民下通知,稱「執行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對拆遷「滯留戶」事實幫遷。鄉政府負責人表示:村委會找人或拆遷公司負責。

2011年1月13日下午2點,韓秉祿 等二家的房子在警察的護衛下,被拆毀)。

2010年終2011年初始,中共治下的中國大陸「新聞不斷」,給坊間徒增談資。

2009年四川強拆唐福珍自焚事件發生,更加激起了國民國民對中共當局野蠻掠奪行徑的憤怒和不滿,,北京大學五教授上書中共當局,指出「拆遷條例違憲.違法」,隨後,國務院法制辦拋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草案)」徵集意見,被地方政府解讀為「最後的末日」,拆遷大躍進進入瘋狂狀態的「血的拆遷」。

軍隊,武警,防暴警,開槍,拘捕,傷人,致命,活埋,碾壓,各種手段慘不忍睹,整個中國大陸以當局的血腥,老百姓的眼淚與反抗進入2011年。

新年伊始,胡錦濤到北京市朝陽區常營,以「77元」租住45平米的離奇價格,假惺惺詢問「承受得起」?被坊間譏諷為「胡欺欺」。溫家寶到內蒙詢問蔬菜價格,再現「影帝」遠離百姓苦難的「風采」。

胡欺欺在常營演繹親民秀,小紅門在加緊土地掠奪進程,政府直接主導「拆遷」與民眾直接對立,無法脫身,就指使「村委會」出面,「條例」違法,就用「民主決策」,「拆遷」不好用了,就強行「幫拆」。

「馬甲」常換常新,中共當局的法西斯匪徒和流氓的本質不變。

附: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的權利。

龍爪樹村委會主任認為:村民代表是村民選舉出來的,因此有權代表村民對滯留戶採取措施「幫助他們騰退」。聽起來振振有詞,實際上暴露出是個十足的法盲,或者就是個不守法的流氓,因為我們沒理由認為作為村委會主任不瞭解《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的權利。

只是他賣身於利益集團,為從中分得一杯「羹」而厚顏無恥,流氓十足。

[憲法]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財產不受侵犯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民法通則》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小紅門鄉政府負責人對媒體的表示:可能由村委會招人活著拆遷公司負責「幫遷」,不打自招,村委會的行為是小紅門鄉政府在指使和操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小紅門鄉政府對郭家村發生的農民房屋財產被侵害的事件必須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別看你們今天鬧得歡,早晚與你們拉清單。

共產黨六十一年的歷史,一次次動亂後,就是對追隨者「走兔死,走狗烹」的清理,尤其是文化革命後對「造反派」打成「打砸搶」分子慘遭清理,時間會證明,做替罪羊的下場在等著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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