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革「公安6條」之第2條
公安六條,即1967年1月13日以中共中央、國務院名義頒布的《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規定》共6條,所以簡稱「公安6條」。主要內容有:……②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蔑偉大領袖毛澤東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在執行過程中,第二條規定實際上又擴大到凡是對江青、康生、陳伯達稍有不滿的也被打成現行反革命。「公安6條」以中共中央、國務院正式文件的形式發出,並在神州大地廣泛張貼,產生巨大的影響,是造成「文化大革命」中大量冤、假、錯案的主要原因之一。[1]
貧農大娘說太陽毒而獲罪
張增會父親是貧協副主席,母親也是貧農協會的幹部。那天去生產隊幹活天氣太熱,這個農村婦女說:「這太陽咋這麼毒,要把人晒死呀!」有人就打了報告。那大隊來人核對。這個農村婦女照實承認,卻不知災難臨頭,她被戴上壞分子的帽子,這便和「地富反」一塊成了「四類分子」。家裡出了四類分子,一家人進入下賤種群的行列。
增會剛上初中八個月,班主任叫他去了說:「你們村幹部來了,說你是四類子弟,學校不能再讓你上學了。」班主任說完扭過頭去也掉了淚,他真想留這個聰明好學的孩子,但他無能為力。增會想進入解放軍這所大學校,報了名,政審說他是四類子弟,沒有能到他嚮往的軍隊。
毛澤東死後「四人幫」被粉碎了,烏雲掃去,但增會母親因為「罵毛澤東」,沒有人提給她平反。增會從這一年,為了母親的平反,開始了漫長的上訪之路。
他先找縣信訪局,又找縣公安局。縣裡遲遲不辦,他們不敢平反。
增會想到了北京,找到國務院信訪局,中央辦公廳……增會講述了他母親的一生,他母親的冤枉,聽的人無不為這母親落淚……母親的冤案終於在1978年麥收時平反。[2]
註:
[1]張晉藩、海威、初尊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大辭典》,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08頁。
[2]任彥芳:《民怨》,北京:中國文聯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1頁。
(原文以毛主席稱呼毛澤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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