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人權問題,都應該舉國知曉,以便於解決這個屬於個人私域的問題。(圖:路透社/看中國配圖)
中國人自古以來信奉「家醜不可外揚」的信條,但這句話的另外一層意思卻被忽視了,那就是家醜確實存在,雖然不向外人張揚,自己家庭內部卻要深刻反思並依規妥善處理的。
在人權問題上亦如是。前一陣子媒體傳出謝亞龍遭刑訊逼供,還有一位姓陳的被地方當局非法軟禁,這些都是現實生活中違反人權的鮮明例證。如果說這位姓陳的尚屬普通人的話,那麼謝亞龍曾經高居顯赫的足協一線主持人的位置,連他都受到如此這般待遇,就更無須說其他人了。
最近,還有一位跟謝亞龍身份和經歷均相似的原河南省平輿縣法院院長劉德山向媒體講述了他從被調查、逮捕、起訴以及無罪釋放的特殊經歷。其中包括8天程序不明的調查、21天非個人居所監視居住、15個月的看守所監管、歷經兩次開庭拖了將近1年才宣判,前後長達19個月時間,中間多次遭到刑訊逼供。
上述三件案例都是經媒體公開報導並廣為流傳的,它們只是被公開報導的同類事件中比較典型的而已。可以想見,以中國之大,遭遇刑訊逼供,或者遭到非法拘禁、軟禁的,或者其他各種類型被侵犯人權的,可謂數不勝數,然而其多數都被有意識地埋沒了,外界無從得知更為廣泛的事實。
大量人權案件被刻意隱瞞的原因,歸根結底無非是不想「出醜」,並盡力阻止人們無限遐想醜事後面的「為什麼」。這種情況很多時候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比如在陳姓事件上,明明有這回事,卻長期依然如故,還不許人家來搭救,搭救了以後還不許大家公開議論,還要數落搭救者的不是;比如在謝亞龍事件上,公開報導後如石沉大海不見回音;比如在……
幾乎所有的事都無下文,極少數引起極大社會轟動的個案才能受到某種公正處理——這種公正與其說是遵循法律的、程序的,倒不如說是一種「額外施恩」,也即是一種臨時性的舉措。比如陳姓事件最後以輕喜劇收場,他離開了這個給他帶來傷痛的國度;再比如前幾年的鄧玉嬌,也得到善終。但毋庸諱言,即令如此,它們也猶如滄海一粟。
對待人權事件,人們是個什麼態度呢?總的來說,一是不許公開報導,能捂就捂,能遮就遮,能擋就擋,真摀不住、遮不住、擋不住,讓曝光了,又是一通「輿論引導」加「暗箱操作」,以達到擺平當事人、擺平事件的目的,接下來,老毛病又犯,如此循環往復,永無休止。
二是不許公開討論,廣播、電視、報紙等傳統媒體一律噤聲,但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博客、論壇、微博等新興交流工具使得以往在傳統媒體上難以表達的事物有了自己的通道,比如鄧玉嬌案件,完全就是在網際網路推動下解決的。
三是不許外國批評,對於外國的批評,中宣部畢竟鞭長莫及管不到,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它們都讓防火牆擋在外面了,除非翻牆,否則國內看不到,若有哪個國家批評了幾句,馬上就有人回應反過來指責人家干涉內政,並言我們一直都在改進,貴國人權事故並非少見云云……
彷彿批評了人家,眼前的事就會變沒了,自家的毛病就會消失似的。可惜,縱然他們不說什麼,也改變不了我國人權問題不絕如縷的現實。這就像歷史上的一個成語故事「掩耳盜鈴」,你掩了自己的耳朵,也擋不住聲響的。歷史上還有一個蔡桓公諱疾忌醫的故事,此公不相信名醫扁鵲的勸諫,最終病入膏肓死亡。
這兩個故事說明瞭一個簡單樸實的道理,不能因為某些原因就對客觀事實視而不見,乃至文過飾非,這樣做的結果只能導致問題愈來愈嚴重,以至無法挽救。
回到開頭。「家醜不可外揚」,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不向國外揚;一種情形是,不向國內的體制外揚。不向國外揚還可以理解,畢竟有關國體、國格,形象丟了不是小事。不向國內揚就有點不好理解了。
首先在於,人權問題從大處看是國家的問題,從小處看是個人私域的問題,但絕不是某個組織的問題,也不是政府的問題。這也就意味著,凡是人權問題,都應該舉國知曉,以便於解決這個屬於個人私域的問題。
其次,不論任何國家之任何組織和政府機構,都希望自己能夠長久保持影響力,也就必須順應民心,實現人權,在人權領域出現問題了,首要的是正視並竭力尋求解決之,而不是將它們掩蓋起來。
既然那麼害怕公之於眾,害怕「家醜外揚」,那麼,退一萬步講,作為一個小圈子,你不想讓人家知道自己的過失,以至損害權威,至少要有關起門來自我反思的精神,至少要在自己內部達成共識,採取實質性的步驟和措施,徹底解決人權事件頻發的問題吧,這樣才是合乎邏輯的,因為即使你們不希望「家醜外揚」,但肯定不希望由於人權問題頻頻發生導致民心背離而喪失執政權力,否則就會像那位拒絕扁鵲診療的蔡桓公一樣落得無以療治的結局。
然而,這裡的「家醜不可外揚」就純粹指的是將家醜藏掖在自己的懷裡,然後,就完全當它們沒發生,陳遭非法軟禁、謝亞龍、劉德山遭刑訊逼供,都會不了了之,既不會依法依規處理涉案人,也不會反思為什麼發生人權問題,更不會有任何改進人權的實際有效舉措出臺。正因如此,現實生活中人權頻頻遭到打壓,個人遭受公權侵凌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
導致這種負面結果的原因很多,最核心的一條是,把人不當人看,私權萎縮而不受法律保護,公權膨脹而不受任何制約和監督。
在這種情況下,人成了動物,成了工具。當他們有用時,他們是工具;當他們無用或者違犯戒律時,他們就是動物。法律不是用來保護工具和動物的,而是用來維護使用、驅使工具和動物的「公權」的。
由此可見,解鈴還須繫鈴人。徹底解決人權問題,保障個人私權,最根本的是要把人當人,尊重個體,從國家基本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個體的人身安全和自由;其次,改革現行體制和機制,逐步實現權力分享,確保公民的政治權利,對公權形成制約和監督。有關此點,我在今後的文章將會詳加論述。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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