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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檀:吳英案餘波未了

 2012-05-23 12:1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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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意料之中的消息,讓很多人鬆了一口氣。

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

吳英的罪名沒有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且其行為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於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主動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其中已查證屬實並追究刑事責任的3人,綜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判詞強調了吳英案的集資數據,以及對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破壞,顯然,對於吳英案所顯示的金融風險,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很難想像,有關方面會允許一些法律人士援引這一案例,對集資詐騙案網開一面。一旦允許民間集資,則中國金融固守的利率堤壩、金融向特定企業輸送資金的渠道將消泯於無形。

這是一次勝利,又是一次失敗。所謂勝利,是刀下留下了慘淡的生命;所謂失敗,是千萬個活躍在地下金融「戰線」的吳英並沒有因為這次判決,而得到制度上的保障,或長久的赦免。

事實上,同在浙江,2009年到2010年,就有杜益敏、高秋荷、王菊鳳等人被判處死刑。根據《浙江省非金融機構借貸報告》,2008年-2011年3月,金華市法院接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51件,集資詐騙罪案件數為14件;共中2009年情況最為嚴重,全市涉案7件8人,其中上千萬規模案件4件5人。2010年全年,浙江全省共立非法集資類案件206起,2011年以來,由於國內外經濟形勢再度緊張,訴至法院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進入高峰期。無數的集資亡靈,構成了吳英案的幽暗背景。

吳英集資詐騙罪名成立,民間金融屢敗屢戰、屢禁難止,印證目前的金融體制千瘡百孔、不敷所用。民間集資案之所以成為市場經濟體中的一道哭牆,正是因為體制性歧視下,民間金融身兼二任,既揹負發展經濟的重任,又在額頭上刺有攪亂金融秩序的紅字。民間金融推動市場與擾亂市場功罪交集,由此導致圍繞民間集資案背後的輿論戰役,孫大午案是如此,吳英案同樣如此。

拋開無數為吳英辯護的言論,筆者找到較為代表性的反對派吳其倫的民間判詞。他提出的理由是,吳英非法集資、惡意詐騙數額巨大,對事主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對其處以極刑符合當前刑法死刑認定標準;非法集資詐騙獲死刑有先例可循;近年來,民間非法集資詐騙盛行,主要原因在於違法成本較低,從重打擊此類犯罪利於警示他人。前三項可以不論,因為受到傷害的事主「鮮有指控」,並未主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權益,集資詐騙判處死緩的案例也不少,而民間集資詐騙盛行、必須抑制的說法則代表了相當一部分民間人士的觀點。也有學者認為吳英案是典型的龐氏騙局,理當嚴懲。

在筆者的文章後面,常有讀者留言,有少數人提出了相同的觀點,他們指責筆者不該為吳英這個「詐騙」者辯護,「你在為吳英辯解的時候,有多少人因為掉進高利貸陷阱痛哭」,筆者甚至可以想像他們身陷高利貸一無所有後的憤怒,可以理解某些書齋學者對吳英明知不能償債而大舉借債的道德憤怒。

即便如此,吳英仍不該處死,用吳英血祭不能解決中國民企融資難、不能斷絕高利貸,更不能讓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推進半步。這麼多人的血祭未能解決體制性難題,血祭甚至成為推卸惡劣的金融環境的藉口,鮮血不能解決金融問題,正確的激勵機制才是關鍵。既然如此,就應該堅決放棄血祭,轉而進行體制改革,讓更多的企業家、金融業者在尊重規則的、寬鬆的環境下經營。

當然,吳英絕不是一個反抗壟斷的金融體制的英雄,更不是反腐戰士,她在無意間因為個人的抱負與慾望,被捲入輿論的漩渦,成為社會的桿竿,她無意於推動體制的進展,而只是體制發展過程中的一個註腳。

2003年捲入集資案的企業家孫大午先生在恢復冷靜之後,有一段清醒的表述,覺得自己與吳英不同,「我和她不同的是,她的企業是膨脹的,我搞了18年才搞到億萬資產,是一步一步地發展起來的。我的企業是有很強償還能力的舉債,我是真實的億萬富翁,而她不是。她借的是高利貸,我不是,也就沒有這種壓力。我用等同於銀行的利率,甚至低於銀行的貸款利率去借的錢」,但即使是誠實經營、已經度過了生死週期的企業,目前依然難以從銀行得到貸款。

孫大午先生誠實經營,而吳英超出其能力進行泡沫式運營。要追問的是,為什麼目前的金融體制無法區分泡沫式經商,為什麼誠實經營的民企依然得不到貸款,為什麼金融機構不能在吳英與孫大午這兩類不同的企業家之間進行恰當的風險定價?體制性歧視與風險定價能力的喪失才是關鍵。重建金融秩序,要害在於重建風險控制系統與風險定價系統,不再讓金融機構患上體制依賴症,以央企與民企作為劃分風險高低的準繩,不再讓金融機構躺在大企業、大項目身上,旱澇保收。

溫州正在進行金融改革,試圖在控制民資與打破壟斷之間,走出一條中間道路。其中建立民間借貸平臺,在陽光底下加強監管,對民間資金與融資者進行撮合交易,向正確的路上走了一小路。

最大的金融安全,莫過於金融企業有充足的風險控制能力,而要控制風險,最好的做法是,讓龐大的民資有公平的、規範的而不是掠奪式的投資渠道。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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