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特赦也許是政改不得不付出的代價。」話說得不錯,但特赦能否換來政改的成功,實在令人懷疑。
如今,腐敗已經成為官場主流,無官不貪,已是人盡皆知的常識。在這種情況下,一次特赦對貪官們來說,意義不大。在反腐措施原本就極為軟弱的當下,特赦,只不過是給貪官們更多的安全感,只不過是讓他們免除在權鬥失敗後因腐敗罪名下獄的擔憂,讓他們貪得很歡,腐得更猛。何況很多貪官濫權施暴,平日胡作非為,惡行並不僅限於貪腐,殘害無辜、強姦謀殺之類的事,也不知幹了多少。要是把這些刑事罪行通通赦免,讓所有受害人永遠冤沉海底,社會在道德上作出的退讓也未免太大了。
但現代政治畢竟是妥協的藝術,斷然否定特赦,也並不明智。思前想後,看來在討論要不要特赦時,我們得把特赦的條件想清楚。
首先,特赦範圍應該是有限的。如果特赦的目的,是換取政改成功,那麼政改不成功就無須實行特赦,而且對政改沒有影響力的那部分人完全沒有必要特赦。例如,一切在政改成功前已經卷款逃走的前官員,都不在特赦之列。
特赦項目也應該是有限的。殺人、強姦一類的刑事犯罪不應得到特赦,與平民之間的經濟糾紛等非公訴性質的案件,應由當事雙方自行起訴應訴依法解決。
其次,只有在被赦官員們再不可能繼續腐敗時,特赦才能成立。例如,凡接受特赦的官員,其直系及三代以內旁系親屬100年內不允許進入公務員系統,不得再染指公權力。
大家想想,貪官家庭拿著貪污來的錢,已經幾輩子不愁吃穿了,還要當公務員做什麼?而且這些人被迫成為平民後,深明特權之利害的他們,倒很有可能成為新政最警惕的監督者,新上臺的官員要想欺負他們,肯定比欺負普通平民要困難。
最後,那些自認為毫無問題的官員,那些覺得自己還想當官的官員,不應獲得特赦。若政改成功,腐敗被遏止,留在新政中的官員都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人,應該是不害怕被清算的人。否則,特赦就只對貪官有好處而對新政,對老百姓,都沒有好處了。真正才德兼備的人,如果過去曾經進入體制,現在,用放棄特赦權換取留在體制內的機會,也並不吃虧。既然他們本來就沒問題或者問題極小,怕啥呢?
當然,即使加上了這些條件,特赦也還有一個最重要的大前提,那就是政改必須是真正的政改。必須徹底瓦解腐敗產業鏈,用限權、法治、自由、民主,來防止濫權腐敗再次發生。只有權力被關到籠子裡以後,人們才能放心地繼續生活,寬恕也好原諒也罷,才有意義。
在凶手還拿著槍繼續傷人的時候,談寬恕談原諒,基本上等於縱容。在官員還擁有特權的時候,給他特赦有什麼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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