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4年05月03日訊】一、在我因工傷殘後,廠方侵害我合法權益
1996年1月15日,我因工負傷住進濟南市中心醫院治療,同年4月22日出院;出院時醫院要出具證明我需再做修復術。1996年12月28日,醫院通知我住院做修復手術。廠方(濟南天齊特種平帶有限公司)認為住院押金高,要求醫院拿出醫療費用的明細帳來。醫院說要等手術後才能有明細帳。因廠方拒付住院押金,使我第二期手術至今未能做,造成殘疾;我工傷後還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廠方就將我的工資改為病假工資,剋扣我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而且廠方未向勞動行政機關申報我的工傷事故。
在我等待二次手術期間,2002年濟南市勞動局在報紙上刊登公告: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的工傷,全市統一補報,但辦理工傷後沒有任何補助。廠方為推卸拒不支付進行第二期手術修復費用,使我不能做第二期手術的責任,強迫我進行傷殘鑑定。並分別向市中心醫院和省中醫各開具一份證明,讓我複印住院病歷。除去單位丟失的我出事故當天的門診病歷以外的全部病歷及住院病歷複印件,我全部交給廠方。廠方卻把我的傷情「漏報」。在做鑑定時我發現漏報,即向濟南市勞動局醫保處劉海軍主任提出漏報傷情的情況,劉主任讓我先做鑑定,看看再說。鑑定結果出來後,我立刻向廠方提出申請復議,廠方讓我自己到市勞動法醫保處申請復議,當日上午八點我到市勞動局醫保處申請復議,醫保處劉海軍主任說我無權申請復議,只能由單位申請復議,劉主任並立即打電話通知了廠方,廠方卻不予辦理。廠方仍是不申請復議,使我被評定為拾級殘。
我向廠方堅持要求做二期修復術和要求複查工傷等問題但廠方一直沒答覆。2003年4月30日我與濟南天齊特種平帶有限公司合同到期,廠方未通知我續簽勞動合同,在廠方與我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兩個月後,突然登報稱我勞動合同於2003年6月10日到期不再簽勞動合同(以往雖然是簽4月30日的日期,但實際都是錯後幾個月簽訂書面合同),幸好同學看到報後告訴我。在公告之前三十日,廠方未向我本人送達關於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
在我被評定為因工傷殘後,按照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動爭議仲裁處編輯供勞動爭議仲裁工作人員辦案使用的《勞動爭議處理手冊》所刊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手冊第四冊第6頁)」;《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手冊第五冊第37頁)」;《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在目前工傷保險和殘疾人康復就業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況下,對因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仍由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醫療等待遇(手冊第六冊第87頁)」;《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魯政發[1995]57號)第十條:「用人單位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應當安排適當工作。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本人要求終止的除外(手冊第六冊第149頁)」;山東省勞動廳《關於因工至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人員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否與其終止合同的復函》[(99)魯勞仲函字4號]「經研究答覆如下:根據《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魯政發[1995]57號)第十條:「用人單位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應當安排適當工作。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本人要求終止的除外」的規定,因工致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人員,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能與其終止勞動合同(第八冊第162頁)」。因有以上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我被評為十級因工致殘後,廠方與我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就應當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廠方在我沒提出解除時,不得解除或者是合同期滿後,也不能終止《勞動合同》。而且,我兩次因工受傷並未痊癒,還需要做修復手術,廠方更不能與我不續簽《勞動合同》。我是否還需要再做第二次手術,不能由廠方說了算,因為廠方不是醫療機構,缺乏基本醫療知識。做不做第二次手術,應當由醫生決定,既然醫生出具《住院通知書》,那就證明我還需要做第二次手術。因為廠方拒不交付住院費用,使我不能住院做第二次手術,使我殘疾。因有上述事實,就證明說我等待做第二次手術是「違紀」,就是「莫須有」的罪名!廠方以此為藉口不和我續簽勞動合同就是違法行為。
我從1994年進廠做工。《勞動法》實施後,1995年5月廠方與我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從1998年5月開始每年一簽《勞動合同》,至2002年已經超過四次。而且還有1994年9月至12月和2003年5月1日至6月10日事實勞動關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我沒有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情形,從1999年5月起,我沒提出訂立固定期限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廠方就應當和我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解除或不續簽《勞動合同》。以上法律證明廠方侵害我合法權益。
二、該局仲裁委員會支持廠方違法行為
我到槐蔭勞動仲裁訴單位,開始訴的是要求廠方補發剋扣的工資(包括工傷後剋扣的所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支付住院費用給我做手術和要求重新鑑定傷殘等級,但肖家慶不同意不給立案,讓我和廠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再來打勞動爭議。因為廠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同時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我不同意和廠方解除勞動合同。肖又說我只能打續簽合同,他不讓提工傷後剋扣的工資福利待遇等,他甚至強迫我交了一些與本案無關的證據。開庭時,肖讓雙方回去寫的調解意見。庭後,肖走過來對我講:「你不能上班,不是無故,是有故。」(指我等待做第二次修復手術。)庭後我和律師下樓後,看到肖家慶早已在槐蔭區勞動局樓下等候,他笑著對我說「你是有故不上班,不是無故。」肖走後,我的律師對我說你馬上給肖送禮,我說我沒錢,我律師說:那你就等著敗訴吧。
我去交調解意見時,肖又讓我把調解意見拿回來,說我不明白,讓我過一天和我律師去,他一塊給我們講講,讓我和廠方解除勞動合同,我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我問肖開庭時他說庭後調查的證據是否調查,肖不予答覆。在廠方宴請肖家慶等人及雙方的律師一塊喝酒吃飯後,肖便說:我是無故不上班,是違紀!?2004年2月10日,該仲裁田勝利來我家說我是違紀,還說他可以讓廠方把補償的費用增加。我不同意其意見,我說:與其讓別人依法執法,不如你自己依法執法。田勝得讓我看了未蓋公章的裁定書讓我找他領導,如果領導同意改裁定他就重新下裁定,於是我向槐蔭區勞動局分管局長江局長反映情,江局長讓我等候答覆,並收下我們的證據。且本案開庭時肖家慶稱有些證據需庭後去廠方調查取證,但後來我再三追問他們既不答覆調查取證情況,也未依法再次開庭質證。
另外,該局未按法律規定告知合議庭組合人員等屬程序違法。
三、該局「裁決書」和《關於姜志戈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違法
1、我向該局提出申訴,要求廠方與我續簽《勞動合同》,為我繳納住院押金和補發其剋扣我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等。開庭後首席仲裁員說我是有故不上班(指我在等待做第二次手術),不是無故不上班。在廠方宴請該局人員後,肖家慶在裁決時就說我是無故不上班,是違紀。因此,該局就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山東省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辦法》、山東省勞動廳《關於因工至殘被評為七至十級的人員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否與其終止合同的復函》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規定,裁決廠方與我續簽《勞動合同》,而是支持廠方的違法行為,並且,該「裁決書」並未向我送達。
2、該局《關於姜志戈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違法
《答覆意見書》第12行寫道:「2004年2月26日仲裁委派三名人員到您家中送達裁決書,因您對裁決不滿拒絕簽收,遂仲裁委將裁決書留置送達。」這是該局又在說謊。在送達的問題上,我和該局都是當事人。既然,該局說已經「留置送達」,那就請該局拿出符合法定程序的「留置送達」的證據。如果該局拿不出證據證明已經「留置送達」,該局就應當承擔說謊的責任。
3、該局堅持不糾正其違法行為,我向上級信訪我的問題後。2011年10月8日,濟南市人社局信訪處王存孝處長給我一份該局在《生活日報》上刊登「公告」全文如下:「公告姜XX:您的信訪事項已辦結,因您聯繫方式不準確無法送達,請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槐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領取答覆意見。特此公告槐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1年4月7日」。至今我通的信地址仍然是濟南市歷下區岱宗街24號。在每封信上我均寫明通信地址及聯繫電話。該局田勝利等人又來過我家。該局因為撒謊的需要,就「公告」說我聯繫方式不準確無法送達!而在2013年4月3日,在該局《答覆意見書》的信封上寫的收信地址還是濟南市歷下區岱宗街24號。我既能收到《答覆意見書》,那就證明「聯繫方式不準確」之說不存在,是該局又在謊言。
4、該局《答覆意見書》說:「您提出撤銷裁決書的要求,目前尚沒有任何相關法律依據,只能通過申請法院訴訟的方式予以解決。」這是該局又在自欺欺人,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勞部發[1993]276號)第三十四條就規定:「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和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 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早在我立案前的1993年10月18日就有了這條辦案規則,該局卻說「目前尚沒有任何相關法律依據」!證明:該局不是依法辦案,並極力掩蓋違法行為。
在與槐蔭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法律法規處通話中,該處欒小泉告訴我他們尊重仲裁的意見,他們的答覆內容就是仲裁給他們的報告內容。該局沒有聽取我的陳述,沒有調查,就如此尊重仲裁的意見,那還要他們法律法規處幹什麼?另外,信訪答覆也不符合法定格式。
我對槐蔭區局的意見不服,向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複查復議,第一次濟南市人社局要求槐蔭區人社局重新答覆;第二次申請復議時,濟南市人社局答覆不予受理。證明市人社局一事二理。對此,我有向濟南市人民政府信訪事項複查復議辦公室申請複查復議。2013年8月6日10:08從0531—66609243來電話。濟南市政府複查復議辦公室李老師來電話稱,我7有21日寄出的復議申請他們8月1號才收到,幾個人一商量不在他們的受理範圍。所以下了個告知不受理我的申請。因為,濟南市政府複查復議辦公室不受理,不符合複查復議程序的規定。為此,我在2013年9月7日用掛號信向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寄交《行政復議申請書》,該件於2013年9月12日送達,並有回執為證(國內郵政回執XA23875303137號,附後)。但是,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至今沒給答覆。
做工傷鑑定時因廠方對我的傷情有漏報,當即向濟南市人社局工傷處劉海軍提出,但劉讓我先做完鑑定再說。鑑定結果出來我不報提出申請複查。劉海軍說我不是當事人不能申請,只能由廠方申請。然後廠方卻不給提出申請。2011年10月8日濟南市人社局副局長徐為民說濟南市人社局工傷處劉海軍的做法不對。但卻未對該行為進行糾正和補正。
至今無人依法維護我的合法權益。這些侵權行為,使我沒有工資,沒有城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依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維持生命,生活極端艱難困苦。因此,我向上級信訪。在事實如此明朗的情況下,山東省三級人社部門以及槐蔭區政府均不糾正該違法行為;我到人社部信訪引起人社部的重視,2012年3月山東省人社廳說回來督導,濟南市人社局說回來協調,但回到濟南市後又石沉大海。因此我再次到人社部信訪而引起了信訪處及工傷司的重視;下面卻更加瘋狂的截訪。
我單位轄區是濟南市槐蔭區,並且本案涉及槐蔭區人社局;然而在2012年11月9日,濟南市歷下區信訪局駐京辦帶著濟南市信訪局駐京辦的人,到人社部以次日談話為由將我們帶走並軟禁起來。
在被軟禁期間,我犯了心臟病,很厲害。歷下區信訪局及大明湖辦事處和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分局大明湖派出所的人不讓我去看病。
2012年11月11日凌晨四點多,在我們撥打120後,企盼來的不是北京市的120醫生,而歷下區信訪局、大明湖辦事處和大明湖派出所的綁架者,他們都身著便衣,他們從濟南市帶來的120醫生,自稱是專門心內科的醫生(濟南市第一人民醫院的王洪良),沒有行醫執照,沒有心電圖儀,更沒有救死扶傷的藥物。他們對我們動用暴力,並且搶去我父親的枴杖,就向拉動物一樣的把父親從北京市木樨園的如意酒店二樓上拖到車上,扔到座位之間。當時由於我犯心臟病很厲害,我乞求大明湖辦事處舜井街管委會副主任陳詩冬、大明湖辦事處政法委綦浩(醫生出身)、王小東,還有另外一個中年婦女,等我心臟好受點再下樓,結果綦浩和王小東拚命錘打我的後心並往床上摔打我。他們把我父親的眼鏡弄壞、上衣撕裂、棉鞋撕毀,打得我父親身上多處傷痕,打得我也是遍體鱗傷(這有醫院病歷和證人證詞和照片為證)。
把我們從北京非法綁架到濟南市後,歷下區公安分局大明湖派出所副所長王威、民警楊振祥、協警左某和歷下區大明湖街道辦事處政法科綦浩、王小東及辦事處人大辦公室的段林勇等人,到濟南後剛下火車他們就對我們父女大打出手;在鐵路工作人員幫助下我和父親逃到二樓,綦浩和王小東仍然跟著我們。我打110轉後濟西站派出所後他們讓車站值班民警[陳振(音)]等兩人申請輛車護送我們安全回家,結果該鐵路民警竟然將我父女出賣給大明湖派出所。辦事處和派出所將我們從在濟南西火車站綁架到章丘海龍假日大酒店。另外還有區政府雇佣的以宋滿為首的六個「濟南特勤」。從濟南西火車站到章丘海龍假日大酒店一個半小時的路程,他們用了五個小時,期間我們父女要求小便,我們再三苦苦哀求,宋滿就是不准,甚至對我父女動用暴力,到達章丘海龍假日大酒店後,我已經小便不出來,此後我小腹不斷疼痛。到達章後海龍假日大酒店王威竟然對我殘疾和父親動手暴力。
在被綁架的過程中我們向濟西站鐵路公安求救過,得到的是漠視。我又多次撥打110求救,然而鐵路公安和濟南市公安局營市街派出所的推諉,使我們失去獲救的機會。甚至濟南市110的一位女接警員讓我把電話給綁架我的黑保安宋滿,她要和宋滿說話,宋滿放下電話後立刻將我手機搶走。我始終沒有放棄生的希望,在到章丘海龍假日大酒店後,我給區裡趙東升副書記打電話求救,趙副書記說他在外地不瞭解情況。他卻指示綁架者立刻安裝了手機信號屏蔽器。但我並沒有放棄生的希望,夜裡曾停過電,我看到了生的希望,我給區裡趙東升副書記等領導和市信訪局王世民局長發簡訊救助;然而換來的不是生的希望,而後是一場更大浩劫和羞辱。大明湖派出所左某手持錄像機帶著宋滿等六個黑保安(就是區信訪局的特勤)及辦事處、居委會的工作人員,其中就有曲水亭居委會的黨支部副書記李春艷,按察司居委會的副主任兼區人大代表鮑顏;他們對我們父女兩人進行了非法搜身。我們的東西被灑落到處是,包被弄壞。他們還脫下我的內衣搜身,這還不算完,我剛穿好內褲,李春艷甚至又把手伸進我的內褲去摸。我一個沒結婚的姑娘卻要經受這樣的「洗禮」!在搜身的過程中,我們再三提出我們不是犯罪嫌疑人,他們沒有《搜查證》無權對我們搜身,他們的行為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我們的抗議,他們置之不理。大明湖派出所副所長王威及大明湖辦事處政法科的綦浩在這次違法行動中是知法犯法。他們故意對我們進行人身污辱,他們搜身的理由是我給領導發簡訊了!把我的三部手機都搶走後,刪除裡面關於他們的違法行為的錄音和錄像。他們還不放心,他們又把屋里加入了兩部大功率的手機信號屏蔽器,距離我們只有短短的幾十公分。因為我上廁所關門和不讓吳賢璽跟著,黑保安宋滿就把廁所門弄壞了。十二號夜因受到手機信號屏蔽器的輻射而導致我父親犯癲癇,我的心臟病加重,大明湖派出所李向陽稱他們帶的120救護人員沒有藥。我要求去醫院救治我父親,李說給領導匯報。到在次日上午九點多,李才告訴沒買到藥。我和父親只能就這樣忍受。
綁架者對我們動用暴力,天天辱罵我們,24小時不准關門、不准息燈、非法搜身,不讓看病不給藥吃;不讓睡覺;不給或者給變質的食物食用。我們被拘禁的章丘海龍假日大酒店1018號房間的窗戶被用鐵螺絲釘釘死,六個黑保安及派出所、120醫生坐在距我們幾十公分的距離吸菸,使我們房間內煙霧瀰漫,我父女二人不斷咳嗽,當我們提出他們不要吸菸時,黑保安宋滿說我們無許可權制他們吸菸的自由,甚至和黑保安劉某多次威脅我們。在我們被放出來後到醫院檢查拍片時,我的肺部已被感染。黑保安宋滿不讓我睡覺的理由是:怕我睡了覺養足精神逃跑了!黑保安宋滿們想盡辦法,拚命折磨我們。使我父親犯了癲癇病,我的心臟病加重。會議結束,他們又將我們綁架回濟南,宋滿將手機扔給我們時,我們發現三部手機全都出了問故障,其中一部完全不能使用了,另其餘兩部也不能正常使用了。
在2013年11月11日我再次去人社部時,人社部讓山東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孫處長和我談話。他們沒和我談幾句就打電話。一會歷下區駐京辦於廣賓和我和父親轄區居委會人員又進去人社部接談室,限制我人身自由並且企圖非法綁架我。我打北京市110,和平裡派出所來一個便衣,他說人家沒把我怎麼樣他不能管,我說那你把我帶走吧。我剛走出不到二十米,這些截訪人員就跟了上來。
2014年3月7日下午,有人冒充我親戚轄區辦事處的給我打電話。我出去一看結果是大明湖派出所的楊振祥等人。等我出來後,又來一群衣冠不整的警察及協警:警號為008506的警察,大明湖派出所的吳震、楊振祥、協警左某等近十人,要非法綁架我未果。自此開始大明湖辦事處和大明湖派出所不允許我出屋門對我進行非法監視居住限制人身自由。2014年3月12日下午我在院裡倒垃圾時,大明湖派出所的杜新成及一名不明身份的人將我打傷(兩人均穿便衣),不久大明湖派出所副所長王威立刻開警車跨越管轄區到親戚院裡示威。當時晚十點我打車去醫院看病時,大明湖辦事處李某堵車頭,楊振祥上來拉車門子,其他數人把出租車圍住不讓去看病。3月13日「協警」和大明湖政法委胡濤攔著電梯不讓看病,還有「公安便衣」數人其中就有十八大期間在北京搶我電話不讓我報警的人。導醫台辦錯卡給我糾正年齡時,他們截住醫生交談許久。辦事處司法所閔鵬等人在院裡堵著。甚至入侵我的電腦、封我的IP致使我無法在網上求救。我只是替我七十三歲殘疾的父親上訪,要求依法給其辦理工傷、退休;使他有退休金和醫保,不再靠低保生活,我有什麼錯?中國是法制國家,為什麼法律不能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而這些違法者又為什麼至今仍然招搖過市?現在提出老虎蒼蠅都要打,如果虎頭蠅尾的怪獸該誰打?
2014年3月28日下午14:35我撥打山東省12388,一位女接線員讓我打山東省公安廳的電話。本身就涉及公安部門參與的事件,這樣處理是否欠妥呢?
現在,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要求對組織、參與非法的非法綁架、非法拘禁、非法搜身的行為進行調查,追究刑事責任和進行問責;並行我們賠禮道歉,賠償在這違法行為中損壞的物品和造成的精神損失。請將處理結果函復受害人。
大明湖派出所電話 81937200
歷下區維穩辦電話 8815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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