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庇護者有回國的合理性
最開始在律師所接觸政治庇護的案件時,常常會不解,經常會有客人問我,他們遞交申請庇護之後,多久可以回到母國?對我而言,這些問題是非常古怪的,甚至是可疑的。真正害怕受到迫害而申請庇護的人應該不會希望有一天還能回到母國。
但是,隨著時間流逝,那些在我看來是真正的申請庇護的人,也很關心他們能否回中國這個問題。所以,我逐漸意識到他們可能有合法的理由在獲得庇護以後回到國家探望他們生病的父母和家庭成員,參加婚禮和葬禮。我漸漸意識到,那些迫害他們的政府和人們可能不會在他們的短期旅途中瞭解到他們的行蹤而對他們實行迫害。
一位因為支持法輪功和民權運動而受到中國政府監控的朋友,其本人在美國做醫生,閑暇的時候寫些文章,發表在美國的主流期刊上,屬於典型的異見人士。2011年拿到美國的庇護綠卡,2012年,因為母親癱瘓,所以不得不回國。他說在當初申請庇護綠卡的時候,已經做好了不再回中國的心理準備。但是沒想到母親身子太弱,不能來探親。每年回國都是一件讓他頭疼的事情,既擔心在中國被政府監控,問詢,不讓入關,又擔心回美國的時候,被移民官盤查或者沒收綠卡。後來,他向我諮詢能否回國的問題,美國的移民法是否明確禁止庇護人士回國?庇護人士回國究竟要承擔多大的失去綠卡的風險?
我反問他,你寫文章說中國政府不好,你回中國不會有問題嗎?他告訴我,理論上說,雖然有些異見人士可能確實一下飛機,就可能被逮捕。更多的人們實際上也只是和地方的政府和勢力發生衝突,於是沒有在短暫的旅途中引起任何的注意。而只有當他們停留的時間過久的時侯,他們才會成為迫害的對象。中國政府未必對每一個異見人士都在意。中國政府在意的是對國際輿論有重大影響的異見人士,比如像民權領袖,法輪功的協調人。對於不少異見人士,如來紐約大學做訪問學者的盲人人權律師「陳光誠」,中國政府更希望他離開中國,所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異見人士並不都是主張暴力推翻政府的人士,也並不都是極右派。有的也很溫和。異見人士都有血有肉,愛遠方的親人。庇護人群還包括早年被計畫生育部門強制流產或者結紮的人們。所以,作為律師,我覺得自己有使命去澄清這個問題。
庇護申請者、難民、綠卡三種身份如何回國答案不同
「從美國移民法角度,庇護人對迫害的‘害怕’和回國之間沒有必然聯繫。」
簡單的邏輯是,如果某人申請了政治庇護,就意味他放棄了受到母國保護的權利,不能再使用母國的護照了。但是,移民法並沒有一個明確地禁止庇護身份的人回到母國的規定。進一步說,這還取決於他持有何種具體的移民身份。如果他是難民身份或者庇護申請人的話,回國一定是要避免的,除非有最緊迫的理由。比如說直系親屬的死亡和嚴重的疾病。從另一個角度上說,如果他已經是永久居民(綠卡)的話,是可以回到母國的,只要他的回國不會和他的庇護申請有嚴重的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從某種程度上看,不會構成他在調整身份(綠卡)階段「害怕迫害的」相悖的證據。
這裡解釋一下難民身份(asylee)、庇護申請人身份(asylum applicant)和庇護綠卡(permanent resident based on asylum)身份的區別。申請庇護的人首先要向移民局申請589表格,移民局如果拒絕(假設庇護的人沒有合法身份),案子就進入了法庭程式。申請人通常在一年或者兩年以後要上庭陳訴。如果法庭上批准了庇護身份,和先前移民局批准了庇護身份具有同等的效力。法庭上拒絕了庇護身份,申請人馬上進入遞解程式,隨時都有被遣送出境的危險。
拿到難民身份(asylee)以後,等於就拿到了申請綠卡和入籍的通行證。在美國難民身份的人已經可以享受政府的福利和去公立學校讀書的待遇。難民身份一年以後,申請人可以調整身份,也就是申請庇護綠卡。庇護綠卡和其他的綠卡(婚姻綠卡、投資移民綠卡、勞工綠卡等)沒有本質區別。唯一的區別是,綠卡右上方有一個」as6″的標記。
1、庇護申請人回國:回美證+強有力理由
首先,很明顯的一點是,如果庇護申請人沒有回美證(Advance Parole),就離開美國的話,不論他去了他的母國還是其他的國家,都代表他自動放棄了庇護。然而,如果去他的母國的話,即便有回美證,也是不被鼓勵的。根據聯邦移民法的規定,一個申請人如果持回美證,去了他申請庇護的國家,會被視為是放棄庇護申請,除非申請人」有強有力的理由。」(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什麼才是「強有力的理由」呢?國土資源部的規定(DHS regulations)中,並沒有界定這個概念。但是一個法庭曾經引用的判例中,對這個概念理解為是「配偶,孩子和父母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死亡。」法庭認為,如果申請人要陪伴自己的父親回到母國接受治療的話,也被認為是允許的。另一個法庭認為,申請人本人回到母國接受手術,如果是從經濟深淺的角度考慮的話,是不被允許的。雖然法庭不排除申請人可以回母國接受重大手術的權利,但是申請人在此案中無法證明他們不能承受在美國手術的費用,是不得已而回母國手術的事實。
這兩個判例給我們的啟發是,如果申請人為了自己的直系親屬的嚴重疾病和死亡,是可以回到母國的。但是,如參加婚禮則不會被認為是「強有力的理由。」如果申請人本人生病需要回母國看病的話,也必須要先排除在美國接受治療的一切可能性。然而,案件的裁判都必須是根據案件本身的事實基礎的。不論什麼樣的理由,申請人都必須解釋他們「害怕迫害」還要回到母國的原因。
2、難民回國:需要調整成為綠卡
一個人被批准庇護申請以後,不應該馬上回到母國。移民法Section208(c)(2)(D),規定,難民,如果自願接受國籍所在國的保護,回到自己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國家,或者,如果沒有國籍,回到他自己最後的居住地,他的庇護身份身份就會被取消。
如果一個難民希望能夠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一個難民必須證明他在調整身份的時候,他還是一個難民。所謂難民的定義是,他不願意或者不能夠回到自己的母國,或者不願意,不能夠接受自己的國籍所在國的管轄和保護。基於對因為種族、宗教、國籍和社會團體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導致的對迫害的害怕和恐懼。
3、庇護綠卡回國:需要做某種準備
一旦難民調整身份成為永久居民,那麼法律界定就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沒有一個法條說,永久居民回到自己的母國,會導致他們放棄美國的身份,或者失去他們的綠卡。根據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所指出,一旦難民成為了合法的永久居民,他就不再擁有難民身份。因此,上述的法律解釋【移民法Section208(c)(2)(D)規定】不適用庇護綠卡持有人。
根據移民法的規定,一旦一個外國人成為永久居民了,這個永久居民身份的取消需要一個終審的行政令(遞解令,驅逐令,廢除令)。一旦一個難民獲准永久居民,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會被取消綠卡:一、因為刑事罪或者移民的犯罪,而被取消永久居民身份。二、他們在美國境外的時間過長,(超過一年的時間),而被認定已經放棄了他們的美國居留權。三、如果證實他們獲得永久居留的理由原本不成立的話,那麼這個永久居留的身份同樣也可以被取消。
但是回到自己的國家,並不能直接認定他們原本獲得永久居民的權利(上述第三條)是不成立的。在用第三個理由廢除這個永久居民權利的時候,政府必須用明確、有說服力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換言之,政府具有舉證責任。
律師觀點:是否回國,視具體情況來判斷
作為多年從業的移民律師,我從來沒有聽說美國政府因為某人回到自己的母國,而吊銷其綠卡的。我從來也沒有找到過這樣一個公開的判例。即便入關時,庇護綠卡的人可能或遭到邊境移民官的問詢。邊境移民官沒有吊銷綠卡的權力。
如果要取消永久居民權,需要法庭來裁決。政府要用明確、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難民在過去調整身份的時候,缺少「對迫害的害怕」。而只是居於他回到自己害怕迫害的國家這一個簡單的事實,是不足以的取消永久居民權的。而對於尚未取得永久居民權的難民或者庇護申請人,我強烈建議他們選擇不要回到自己的國籍所在國。任何持有庇護綠卡的人或者難民,在回到自己的母國之前,應當向移民律師請教。而律師應當根據客人所有的事實來推斷他這次國際旅行的風險。
──編者按──
政治庇護綠卡是否可以回中國,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經常聽到人說,拿政治庇護綠卡回國沒有事,有人說回去幾次了。也有人說,政治庇護綠卡不能回國──因為自己的綠卡「吊銷」了。讀了吳律師和Piston律師的文章,我知道所謂的「吊銷」也是法庭的判決,而非是邊境移民官的權利。因此,要順利的回美國,還是最好請專業律師針對自己的情況做個詳盡的諮詢。
Michael E.Piston律師,資深移民律師。1982年畢業於美國韋恩州法學院。1985年從業至今,是美國備受矚目的移民律師。他的辦公室每年處理300個PERM和超過1000的非移民簽證,擅們長訴訟挑戰H簽證的否決和L簽證的否決。近年處理大量庇護案件。是全美聲譽頗高的移民律師。
Louisa Wu是紐約執業律師,現供職於湯學武律師事務所。
回國後順利回美國是大事,也需慎重,讀者可以找這兩位元律師諮詢,電話是212-920-0692,中英文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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