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認為在這宗家庭糾紛案中,被告並無悔改之意,因此一審判決合理,駁回上訴。
曾在中國當過公安的新移民林榮(Rong Lin,音譯),來到加拿大後因為毆打妻子被捕,獲法律服務機構推薦的一名法學院學生作為代理人上法庭辯護,最後敗訴,被法官輕判守1年的行為。林榮其後向安省高等法院上訴要求改判,主要理由是那名法律代理人學生不稱職,令他罪名成立,影響他入籍,法官最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文件顯示,被告林榮來加拿大之前曾在中國當過公安。他被控掐妻子的脖子,插受害人的眼睛並且以熊抱(Bear Hug)方式限制受害人的行動以防止她報警。
在一審期間,林榮沒有找律師為自己辯護,而是向中區法律服務社(Downtown Legal Services)求助,由對方安排了一名多倫多大學法學院學生作為辯護代理,幫助他打這宗簡易罪行案(summary offence)。
最後一審法官麥克阿瑟(McArthur)判林榮故意傷人罪名成立,但對他從輕發落,只判了守行為1年。但林榮對判決不服而提出上訴,主要理由是代理他案件的法學院學生,沒有有效地為他辯護。
受理上訴的安省高等法院法官在上週四(6月4日)發出判詞認為,雖然在一審時林榮最終未能獲判無罪,但在庭審過程中,他還是獲得合理的成功(Reasonable Success),而這是由那位法學院學生的有效工作帶來的。
法官:不要律師卻要律師級服務
這位法官又表示,被告既不要律師,卻又要享受律師級別的有效服務,這樣的事情絕無可能。既然被告已經選擇不要律師,那就不可能期望有律師檔次的辯護。
按家庭法律師黃嚴煥卿的說法,一個去買A貨的顧客,卻要求A貨有正品的質量保證,那就是異想天開了。
況且在正式上庭之前,法律服務機構已經用普通話向林榮說明,代理的法學院學生不是律師,林榮隨時可以終止學生代理,轉由法律援助提供的律師辯護。
如果審訊結果判被告有罪,則被告不能以代理人是學生為由提出上訴。而且中區法律服務社已向林榮表明,他有可能敗訴而被判有罪。這些內容都已由林榮簽名認可。
一審判決合理不信受壓簽名,斥被告毫無悔意
林榮在上訴狀中辯稱,他是迫於壓力而簽名的。上訴法官形容,林榮是一個難以相處且好爭辯的人,對於一些重要的問題卻經常提供漫不經心(unresponsive)的回答。他曾在中國當過公安,在一審上庭作供接受交叉盤問時也是言之鑿鑿,不存在什麼受逼迫的情況。
在法學院學生方面來說,他在法庭上及時抗辯,對控方提供的證人做出非常徹底的交叉盤問。他引導林榮作供時,條理清晰且合乎邏輯,結案陳詞也是全面和有效。更何況,這位法學院學生的工作一直都處於中區法律服務社的妥當監管之下。
林榮抗辯稱,一審法官認為他以「熊抱」方式阻止妻子報警的看法有誤,因為普通話裡面沒有這樣的表達方式。上訴法官則認為這一說法準確無誤。
林榮還稱,一審法官判他守行為1年,導致他的入籍申請被拖延。上訴法官反駁稱,移民法的確規定,守行為1年的這段時間,不能被計入他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的確阻礙了林榮的入籍申請,但林榮是在發生家庭糾紛時確有侵害(Assault)他人的行為,且毫無悔改之意,因此一審判決合理,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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