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5年10月09日訊】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浙杭刑初字第44號陳樹慶顛覆國家政權案,被告人陳樹慶法庭最後陳述如下:
一、無論中國民主黨還是其成員陳樹慶以和平、理性、公開、合法的行為方式捍衛人權、推動中國實現民主法治,從主觀動機以及從客觀行為、效果上,都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為什麼這樣說?因為我們國家號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共和國就是民主國家的意思,是天下為公而非天下為私。與共和制度相對應的是一家之思御天下的君主專制或一黨之私竊天下的一黨專政。共和國國家政權的實質內容是主權在民,公民權利平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將其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共前領導人鄧小平、胡錦濤等先生也曾講過「沒有民主,就沒有真正的社會主義」。所以說中國民主黨的組黨行為包括被告人陳樹慶的參與,只是對國家政權的循名實質而已,將其指控成「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是混淆是非,顛倒黑白,是亂扣帽子,亂打棍子的政治迫害。
二、我們深刻認識到,只有法治才能持而久之而最廣泛地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才能有效保障共和國國家政權的民主實質。中共現任領導人習近平先生一再倡導法制浙江、法制國家。而法制的核心內容就是將一切公共權力關入制度的籠子,受到法律的規制和權力制度的制衡。執政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權,無論從其權力的來源、設立權力的目的、權力運行的程序及權力運行的後果,也必須嚴格限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並接受社會包括輿論、在野反對黨及民眾個人等的監督制衡,應該說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因為法制社會決不允許任何主體只享有權力而不承相應的責任,不允許任何主體擁有凌駕於法律和民權之上的政治或社會特權。
本案即使中共組織對民主黨或其成員陳樹慶有糾紛,也應將中共組織作為維權的主體原告來起訴被告人陳樹慶,而不是應該將中共組織始終凌駕於法律主體之外,操縱司法以權謀私,實施政治迫害,打擊異己,這顯然與建設法治中國背道而馳。
三、中共當局不少領導人口口聲聲說「立黨為公」。我們不難發現,捍衛人權,推動中國實現民主法治,不僅僅是中國民主黨的宗旨,而且中共當局及其領導人在許多公開場合也有相同的語境及相似的表述。說的是一回事,但做的又如何呢?
中國大陸有幾百萬軍隊、警察、各種國家強力機構設置也很齊全,如果真的是人民共和國政權因其「民有、民治、民享」而得到人民的普遍擁護與捍衛,國家政權當為基礎堅持、牢不可破。但遺憾的是,本案將民主黨以和平、理性、公開、合法地捍衛人權、推動中國實現民主法治進程的活動污蔑成「顛覆國家政權」,似乎將國家政權比作了衰敗透頂,不堪一擊的豆腐渣工程,被告認為,不僅是再一次開了有損司法公平的玩笑,也再一次製造了一個當權者對人權、對民主法治葉公好龍似的荒唐故事而讓今世與後人永遠恥笑。
四、實際上,早在1998年中國民主黨在中國大陸公開組黨及隨後被告我參與民主黨活動前,本人在學習中國近代史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政以後的歷史時,就產生過這樣的一些疑惑;假如在上世紀五十年代末有一個反對黨能夠存在,並敢於對執政的中共當局發起的「大躍進」活動進行公開的批評與抵制,那麼隨後的大飢荒是否可以避免或至少大大降低國家與人民所遭受的災難?假如上世紀六十年代有一個公開、合法的反對黨能夠堂堂正正的監督執政黨的中共,瘋狂的所謂「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否可以避免或減輕損害?改革開放後,假如有獨立而強大的在野反對黨監督機制,貪官污吏是否還能如此猖狂的盜掠國民財富甚至製造了一起又一起嚴重侵犯民眾人權的大事件?等等,等等疑惑及思考,使本人深信,來自民間遵循和平、理性、公開、合法行為準則並獨立自主的反對黨,對執政黨,如今是中共當局的監督制衡,不僅利於國民,也是當今時代發展的歷史潮流。中國民主黨公開形成後,我有幸能夠成為一分子,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為之做出了一分微薄的貢獻,亦是我人生最有價值與意義的行為,哪怕我今日再次面臨政治迫害,也是義無反顧、無怨無悔。
最後,我要對自己所深愛的家人,包括妻子、女兒、岳父母等表示深深的歉意,畢竟因本案或多或少給他們的生活,學習,與工作帶去了一定的痛苦與不便。但是因為「在外盡忠」與「在家盡孝」不能兩全,我現在只能對國家與人民盡忠,等將來有機會一定回家好好對家人盡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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