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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購房者補交「土地出讓金」法律依據何在?(圖)

 2016-04-21 08: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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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溫州市民愁壞了:因為他們上世紀九十年代末購買的房屋,土地使用權20年期限馬上就到了。(網路圖片)

【看中國2016年04月21日訊】最近,不少溫州市民愁壞了:因為他們上世紀九十年代末購買的房屋,土地使用權20年期限馬上就到了,國土部門表示要繳納「土地出讓金。」那麼繳多少呢?答:相當於房價的三分之一。即:如果你的房子價值100萬,就是繳納30多萬的「土地出讓金。」

要繳納相當於房子價值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夠嚇人吧?當事人怎能不愁壞呢?

有人問:法律不是規定我國的房屋產權是70年嗎?怎20年就要補交土地出讓金了呢?

答:當今我國,還沒有與房產所有權期限相關的法律出臺。換言之,房屋所有權究竟多少年,並沒有法律規定。目前房產所有權期限的相關執行政策,是1990年5月19日發布,自1990年5月19日開始執行的國務院第55號令,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居住用地七十年條例」條例,而出現了「個人房屋產權70年」的解讀。

對房地產開發商而言,「房屋產權」與「土地使用權」本應同步,即:房屋產權是70年,「土地使用權」當然也應70年。溫州的問題出在嚴重的制度缺失和監管漏洞上——為少繳「土地出讓金,」一些黑心房產開發商故意鑽政策漏洞:如溫州為例,按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張少清所言:「為了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並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

張處長不經意間暴露了國土部門自行制定的與國務院第55號令嚴重相牴觸的土政策:根據國務院第55號令,土地權使用許可權,分別是70年、50年、40年。使用期限最低的旅遊、商業用地使用許可權為40年。然而,國土部門卻擅自將最低期限降至20年。這是一個必須嚴厲追責的嚴重違規行為。

張少清一番話,還暴露了一個膻味熏天的貓膩:繳納20年土地出讓金,辦理70年房產證給買房者。如此天大的事情,有關職能部門絕對不可能不知道。既然知道,不禁要問:這僅是土地開發商一方的問題嗎?——縱然不存在錢權交易問題,也有嚴重瀆職之過吧?

如此黑心開發商絕非少數——經有關部門初步排查,僅溫州鹿城區內便有600多套房屋即將面臨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大難題。那麼,整個溫州市又有多少?整浙江市又有多少?整個中國又有多少???

房產開發商少交土地出讓金,責成其補交土地出讓金,這本是天經地義之事!然而,國土部門卻要求購房者「補交,」真正豈有此理!就是張少清處長也承認:「現在讓受讓人承擔,確實有點不公平。」

然而,「有點不公平」卻難免讓人上火——要受害方繳納相當於三分之一房價的土地出讓金,在張處長眼裡,只是「有點不公平!」如此「人民公僕,」用「狼心狗肺」一詞,也難於形容其可惡、可憎!

如此說張處長不會有人說「太極端」吧?——房屋產權是70的,房子下面的宅基地使用權卻是20年的。這意味著70年間要補交2·5次「土地使用金!」100萬買的房子,事實上出的價錢相當於180萬左右。如此一來,一些本來就被壓得喘不過氣來的「房奴」們,世世代代恐怕也難於還清房債了!

我這樣說,不會太誇張吧?——記者告訴張處長:「面臨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將到期的市民,很多都是工薪階層,甚至收入偏低群體。」既然如此,我想,有些人的房貸可能還沒還清呢!

這就難怪有些網友激憤道:「看到這怪事,連想死的心都有!」

明明是賺得盆滿缽滿的房產開發商挖了個大坑讓買房者跳,相關部門不去向開發商追繳土地出讓金,卻把手伸向了可憐的受害者,天理何在???

張少清處長向記者訴苦說:「立法的滯後,使得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張處長也真正法盲一個了:《物權法》明明規定「自動續期!」何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

採訪張少清處長的記者說:「面臨20年期限到期或即將到期的市民,很多都是工薪階層,甚至收入偏低群體,要一次性繳納高額土地出讓金,對他們是很重的負擔,況且他們都是從房產開發商或者他人手裡買過來的房子,對於這些群體,國土部門有沒有考慮減免等優惠政策?」

看到記者上述一番話,不禁一聲長嘆:記者先生,您很有惻隱之心、悲憫情懷,這點,應當為您隆重地點個讚。但,你連最簡單的法律常識也不懂啊——明明是黑心房地產開發商必須補交的錢,您為何不提醒張處長他們去向房產開發商們追錢,而可憐兮兮為無辜的買房者求情?再說,「土地出讓金」屬於全民,是全民享有的紅利。世界上任何一個「走邪路」的國家,非經代表全民意志的國家立法機關同意,政府皆無權動用它。在「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中,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國土部門,有何權力「考慮減免等優惠政策?」

有主旋律學者說,縱然土地使用權是70年的,到期也必須「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這裡不禁想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到目前為止,國家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到期必須再交「土地出讓金!」既然如此,「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溫州的做法是十分惡劣的。它的做法會不會蔓延開來?這,確是令人憂慮的,正如一位網友所言:一個地方,有一項好的政策,比如高中免費教育、居民免費醫療、官員申報財產,其他地方的政府都諱莫如深,避之唯恐不及,絕不會跟風;而一個地方發明瞭一個搜刮老百姓錢財的新方法,一個卡企業脖子的新招數,其它地方會迅速模仿,要不了多久,這一套就普及了。

「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是幾千年來國人的「偉大中國夢。」然而自上世紀五十年代「合作化」之後,祖輩傳下來的田地山林,成了「國家」和「集體」的。農民要耕田,需向「集體承包!」能賺錢的土地,又成了「國家」的。這也罷,房產,作為國民最重要的財產——大多數民眾節衣縮食一輩子才能買下一套房子,所以,萬惡資本主義國家的房屋產權是千秋萬代的。然而偉大的特色之國呢?雖然也說是「永遠的,」卻70年補交一次巨額的「土地出讓金!」縱然如此,國家至今也沒有相關的立法出臺予以確定。而是依據「條例」進行「管理!」在「領導的想法」大於法律的條件下,隨心所欲、漏洞百出「管理,」成了無數國人的心頭之痛。也成為一個巨大的社會隱患——「無恆產者無恆心,」古今中外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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