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判決前,趙春華女兒王艷玲(右)與和律師合影。
【看中國2017年1月27日訊】1
今天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趙春華非法持有槍支上訴一案,以「非法持有槍支罪」改判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一審是判了實刑三年半),並當庭解除了對趙春華的羈押。這意味著,在經歷了三個多月的無妄之災後,趙大媽可以暫時回家過年了。
這是現行法律下眾望所歸的結果。
趙春華案曝光一個月以來,全社會都在幫助全國人大、公安部和天津法院反思現行「槍支」定義的荒謬,以及這種荒謬帶來的嚴重法律後果。天津一院能夠幡然悔悟,從善如流,顯現應有的良知與理性,比之我們慣見的威權部門的妄自尊大和一意孤行,我不由地要給天津一院點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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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事情並沒有完結。趙春華案只是個開始,是清理相關不合理法律的開始,是讓法律回歸正義本源的開始。
有人說,經過一個月的普法討論,大家都明白了趙春華案的荒唐。那天津一院應該判趙春華無罪啊,怎麼還要判三年(儘管是緩刑)呢?
因為法院只能按現行法律判案。按現行法律規定,天津公安抓人沒錯,天津法院判刑也沒錯。按現行法律的「槍支」定義確定趙春華「違法」後,在《刑法》對非法持有非軍用槍支處三到七年的量刑區間中,天津一院已經把量刑降到了「三年」這個底線,又判了緩刑,應該說在現有法律規定範圍內天津一院已經做了能做的。
趙春華案的荒唐源於相關法律條文本身,也就是說,錯的是現行不合理的法律,特別是公安部於2010年12月出臺的、把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就定義為「槍支」的離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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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華案荒唐在哪裡?
按2010年出臺的「槍支」定義,目前全國可能有數千萬人正在違法造槍、賣槍、買槍或持有、使用槍支,這些人包括玩具槍的製造商、銷售商,替孩子買玩具槍的父母,玩玩具槍的孩子,當然也包括那些擺氣球攤餬口的草民和到氣球攤上打氣球的遊人。
單說趙春華案,如果她的持有氣槍的行為真的是法律必須制止的「違法」行為,那要抓要判的不僅是趙春華一人,連槍帶攤2000元賣給趙春華的原攤主也要抓要判,誰賣的這些槍也要追究,還要順籐摸瓜,查一查這槍是誰製造的,誰是批發商、誰是零售商、在哪個商場賣出來的,所有捲入這些環節的都是「涉案人員」,都有同樣的甚至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天津地方法院為何只抓了趙春華一個持有「違法槍支」,卻對這個犯罪鏈上如此眾多的「犯罪份子」不聞不問?
只抓持槍的,不抓造槍的、賣槍的,就像前兩年網約車合法化以前,只抓違法的網約車,抓到了高額罰款,卻不去查封滴滴、優步等組織網約車運營的平臺。這不是跟只抓吸毒的,卻對製毒販毒的視而不見一樣荒唐麼?
法律制定出來了,本該嚴格執行,否則就是兒戲。但為什麼目前的「槍支」法實行6年以來,全國只有不到一百人被抓受審?全國各地無處不在的氣球攤,各地公安為什麼熟視無睹?這不是把法律當兒戲嗎?如果只是選擇性執法,那法律的公平性、嚴肅性何在?
我知道常識始終在起作用。
常識告訴執法者,如果嚴格執法,該抓的人就太多了,監獄裡裝不下。常識告訴執法者,這些人基本對社會無害,不是法律應該嚴懲的人。常識還告訴執法者,如果你隨便衝進人家裡,連手持玩具槍的孩子都抓,老百姓就會造反!可法律又偏偏這樣規定,把成千上萬的公民變成了潛在的罪犯。
有點常識的人,都不難從這種矛盾中看到法律本身的荒唐。正是法律本身的不合理,才造成了目前「嚴苛立法、普遍違法、選擇執法」的荒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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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春華暫時可以回家過年了,但她的罪名並沒有洗刷,一個對社會完全無害的公民依然在不知不覺中成了「罪人」。更嚴重的是,戕害她的「槍支」定義還在威脅著成千上萬的無辜公民,包括你的親人、你的孩子。只要這個荒唐的「槍支」定義還在實行,你我就都是曾經的或現行的「罪犯」,隨時可能像趙春華一樣,在懵懵懂懂中獲刑入獄。
趙春華案是一次很好的全民普法。在這次全民普法之後,有關部門特別是全國人大和公安部,該認真考慮一下如何修改這個荒唐的「槍支」規定,從源頭上制止這類荒唐案的再次發生了。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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