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國2017年8月23日訊】借錢還錢天經地義,可是現在借錢不還的人還真是大有人在。
據海外中文媒體報導,紐約布碌侖的張先生八年前借給親戚4萬2千元,原本說好每月還3%利息,之後對方卻食言,再也無法聯繫上。由於張先生當時沒有要求親戚在借據上寫明還款日期,而一旦合約超過六年,借錢方即喪失追訴權。
張先生說,「自己幫親戚工作多年,與小舅子是同事。2009年對方突然開口借錢,張先生念在兩人相識多年,又是親戚,就借給他4萬2千元,他在借據上寫了每個月以3%的月利率還錢,但沒有寫還本金日期。」
這筆錢借出後最初的三個月,對方每月都給張先生100元利息,但不足借據所寫的3%,可是三個月過後,對方不再接張先生電話,也找不到他本人。
張先生本月16日到美國華人餐飲業協會向律師諮詢,律師表示,借錢一定要讓對方寫借據,完整借據要寫明誰向誰借了多少錢、償還的利息,以及借錢時間和還款期限。但張先生與對方簽的借據不完整。
另外,張先生所說的月利率3%,是利滾利疊加形式,屬於高利貸,年終時達到36%利息,而紐約州法律規定利息超過16%即為高利貸,即使張先生打贏官司,也只能拿回本金,無法拿到高利貸的利息。
此外,紐約州法規定,違約超過六年後,不能在法庭提訴。
最後,律師提醒民眾,借錢時應讓對方在借據上寫明,萬一無法按時還款,要用對方名下房產或生意抵押,以便追不到債的民眾,可以在法院起訴欠債人,並在勝訴後嘗試通過法院審判抵押權(judgment liens),在十年有效期內追討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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