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的致命傷(圖片來源:Adrian/看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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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5日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二(6月30日)早上以162票全票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媒體簡稱為《港版國安法》),並決定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由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即日施行,特區政府也在當天公布刋憲生效。在這個法案通過之前,大多數的香港市民和國際主流輿論對其基本上持負面看法,認為這是中國共產黨進一步背離「一國兩制」承諾的舉動,當人們看到最後的法律條文時,發現北京的態度比預想的更加強硬,背離「一國兩制」更加明顯。
從立法程序看,這個法律缺乏民意基礎。當政者事前不向律師、法官、警察和社會公眾公布法律草案,香港人只是在人大常委會通過法律之後才了解各項法律細節的。通常,立法的討論環節是一個凝聚社會共識的過程,聽取社會意見和收集修改建議是一個法治社會的立法基本實踐。北京爭辯,不讓香港普通民眾討論條文,是因為去年「反送中」抗議活動證明,香港市民不會贊成這個立法,因而中央要採用強制措施推行,但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在一個社會裡遭到大多數人反對的法律條文不經討論便強行通過,這種做法不具有程序上的正當性。
從法律的內容來看,有許多條文與香港《基本法》和其他現有的香港法律相違背,因此嚴重違反了「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例如:不予保釋、秘密審判、免陪審團等條款,違背了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的「無罪推論」原則;再如:中央人民政府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享有各種特殊權利,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不受任何香港機構、組織干涉,它的決定不容司法覆核等,更是直接與香港現有的法律制度相違背,將這些機構的權力凌駕於香港的司法權力之上,是對「一國兩制」中「兩制」的藐視和凌駕。
《港版國安法》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的定義都非常模糊而且廣泛,實際上給執政者和執法機構留下了任意解釋的空間,尤其是,這個法律似乎有意地模糊批評、反對共產黨和政府的言論自由與通過武裝暴力推翻政權之間的邊界,這樣一來,任何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的批評以及對官員和警察的揭露,都很容易被安上推翻和破壞中國的根本制度、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引發特區政府或中央政府憎恨等罪名。
這個法律給自己規定的管轄範圍和對象無遠弗屆,不僅適用於居住在香港的香港居民和外國人,甚至連居住在境外的香港人和外國人也要收該項法律管轄。如此含糊的罪行定義,再加上如此廣泛的管轄範圍,令人不能不懷疑這個法律的真正目的。事實上,對於一些暴力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香港的現有法律已經有所針對,既然如此,公布這個法律的真正目的似乎在於恐嚇政治反對派,壓縮社會言論自由的空間。既然以恐嚇為目的,就容易解釋其任意擴大管轄範圍和對象的做法了。
用中聯辦負責人的話說,《港版國安法》意味著「第二次回歸」。而所謂第二次回歸的本質是要由中央政府收回香港的治權。香港特首和立法會多數本來一直由中央親自挑選、控制,現在又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名義將政治鎮壓的權力直接應用到香港。這是對「一國兩制」原則的進一步違反。不僅如此,中央政府欽定的特首林鄭月娥幾個月前在撤回送中法案時曾經說過:我聽到了香港市民的反對聲音,在我的任期內不會再次啟動該法,我相信她是按照中央的旨意這樣說的。可是,其承諾餘音未絕,一個比送中法案更嚴厲的《港版國安法》卻被強行通過。無論是對「一國兩制」的基本承諾,還是對一個特定法案的具體承諾,這個政府如此言而無信,怎能令香港人信服?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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