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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上一生清譽?梁家傑:施覺民對林鄭說不(圖)

 2020-09-26 22: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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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覺民2日辭任,有外媒引述他稱請辭原因與《港區國安法》有關。梁家傑指,施之所以辭職,是覺得「我不值得賠上我一生的清譽」
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覺民2日辭任,有外媒引述他稱請辭原因與《港區國安法》有關。梁家傑指,施之所以辭職,是覺得「我不值得賠上我一生的清譽」(圖片來源 : 李明/看中國)

【看中國2020年9月26日訊】(看中國記者李晴採訪報道)香港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9月2日辭任,港府9月18日刊憲,公佈特首林鄭月娥撤銷施覺民委任;有外媒引述施覺民稱請辭原因與《港區國安法》有關。港府9月19日發稿表示,根據《基本法》第8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梁家傑對此指,施之所以辭職,是覺得「我不值得賠上我一生的清譽」。

來自澳洲的終審法院前非常任法官施覺民由2013年起獲委任為香港終審法院院非常任法官,原定2022年任滿。其在2016年接受香港律師會會刊《香港律師》專訪時曾經表示,海外法官接受委任出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是「充分體現一國兩制下的法治」,他跟其他海外法官,十分願意在這方面獻一分力。

雖然港府堅稱,《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制度的暢順運作,包括終審法院」。仍有大律師為事件感到憂慮,並列舉出不尋常之處。香港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在接受《看中國》記者專訪時,以英國煤礦中的金絲雀比喻施覺民,指「金絲雀奪籠而出,預示危險而要自保。」他預計,未來其餘13隻金絲雀也會陸續飛走。並指出港府處理今次事件,在法律上有犯駁之處。

終院內陪審員如「煤礦中的金絲雀」

梁家傑指,香港終審法院成立於1997年7月1日,成立時要加入一些來普通法地區、聲名顯赫、且在司法界地位一直備受尊崇的大法官來香港終審法院做陪審員。「我們形容這些來自普通法管轄區的大法官是『煤礦中的金絲雀』Canaries in coal mines」。意指上百年前英國煤礦開採時,煤礦工人帶入礦坑中的那個鳥籠子中的金絲雀,一旦裡面有易燃、有毒氣體洩出,或在煤礦坍塌之前,金絲雀首先會預感到危險而掙扎著奪籠而出。這是一個危險的信號。

梁家傑表示,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要取信於跟香港一直有生意來往,來做上市融資及貨幣交易等的國家,就要令其相信97後,香港司法制度一定要有司法獨立和自主,並且是用法律來保障自由、人權,最重要的是,法律可以確保公權力行使,受到限制及有規矩。「這些都是重要的使香港成功的原則及元素,回歸到一個行『馬列毛思想』的信奉共產主義宗主國,你怎樣確保你的司法系統不變呢?那就要有一些金絲雀在這。」他指,來香港終審法院做非常任法官的「金絲雀」-外籍大法官,個個都是聲譽響噹噹,在法律方面的造詣和修養廣受認同和尊重的。

他說,在施覺民大法官辭任前,香港共有14位非常任法官,他們真正扮演著「金絲雀」的角色,但是「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他們感覺到香港有危險,正如100多年以前英國煤礦的礦坑可能會出現崩塌,或有毒氣洩漏一樣產生危險時而欲奪籠飛走時,他擔心其餘13隻金絲雀也會陸續飛走。

提及另一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現任的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Robert Reed),也在今年7月發出了最後通牒。梁家傑指,英國長期都派兩位大法官來香港任非常任法官,英國首席法官何熙怡女男爵今年早前退休,職位懸空時,韋彥德曾經被問及為何不補上另一個空缺時,韋彥德很技巧的、沒有正面答這個問題回答。

「他說:如果香港的司法自主及獨立是可以延續及有信心的話,當然英國會再派另一位法官來的。我的解讀就是,這是最後的通牒,他覺得好像金絲雀那樣,感覺到有問題,所以他遲遲未派另一位法官來香港在終審法院服務。」梁認為,施覺民大法官(曾在澳洲新南威爾斯當過首席法官)的離開,正正預視了危險,因為這是一個歷史淵源以及他們的角色。

特首處理事件繞過「第三者」涉嫌違法

梁家傑指,施覺民大法官離任事件極其重要。而港府在處理事件的過程中,有涉嫌觸犯《基本法》繞過「第三方」之嫌,促請立法會跟進事件。

據報導,施覺民大法官寫給特首的請辭信是在9月2日發出。而之前發生了什麼呢?8月31日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提出要修改教科書,指香港從來都沒有「三權分立」,其實是行政主導。9月1日,林鄭月娥在行會前的記者會上,再次以特首身份確認楊潤雄局長此番說話,指「香港是從來沒有三權分立,我們只是有三權分工而已」。

梁家傑指,林鄭沒有膽量去講,香港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權,而且是互不從屬,互相監察及制衡。她為什麼不敢講呢?因為《基本法》寫得很清楚,特首仍要去立法會接受質詢,仍然要接受司法覆核的監督很彈劾,她只能夠講是三權分工,然後是行政主導。梁家傑分析指,三權分立與行政主導沒有必然的衝突。

他並分析指,施覺民大法官之所以辭職,是覺得「我不值得賠上我一生的清譽」,他續指「施已經73歲了,一世英明,難道真的喪於香港,跟中共和特區政府做一些助紂為虐的事嗎?」他堅信,「不會」

提到港府處理手法,9月2日施覺民辭職,之後的16天港府竟然不發一言,直到9月18日,才用一個政府公告的形式刊憲公佈,解除施覺民大法官的職務。施在19日接受了澳洲廣播公司記者的訪問,該記者在其推特發文,引述了其訪問施覺民大法官時他的講話,他承認辭職跟北京立《港區國安法》有關。

梁指,香港97前,一直實行《普通法》及《衡平法》為成文法律,此為香港唯一的法律來源。但自從今年7.1有了《港區國安法》後,則格外兀突地加了兩個法源,其一是《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執行時成為一個法源,其二在《港區國安法》第55條所預見的,香港人送中,成為第二個法源。而這個新加的法律來源,終審法院則不可染指。

梁指,《港區國安法》就算在香港執行,由前線警察,執法警察到律政司,決定怎樣起訴?上訴?在哪個法庭審等等,有個叫作律政司的國安部,到了法官,有十個八個法官,是由特首委任,專審《國安法》的。這個系統是完全不假外求,是完全絕緣於外間的制度以及規章,這就是第二個法律來源。

他說,林鄭處理施覺民大法官離任,有不合法之嫌。9月18日港府憲報講明了,林鄭特首是根據香港法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42條

解除施覺民大法官的委任的,42條簡單一句,意指:「如果一個人他有權去委任」、「另一個人一些公職」、「或者委任一個公家的組織的話」、「那這個委任的人」、「他自然就會有權去解除」、「或者重新委任這些」、「被委任的人和組織」就是這麼簡單而已,所以特首的想法就是說:「我是委任施覺民大法官的」、「我自然可以解除他的職務」,所以她就簡單根據這個42條這件事是香港回歸23年以來從沒試過的,這次是第一次,所以她這一個做法,就會成為一個先例。

第42條香港法律第一章是講什麼的?你委任的權也是有解除的權的,最重要是有一個「但書」,「若行使該權力或職責的人」、「須在另一人的建議下」、「或須得到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該權力或職責」、「則其同時具有的權力」、「也須在該另一人的建議下」、「或得到該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那就是簡單一句,如果特首委任施覺民大法官,是要經過一個第三者的同意,或者經過一個第三者的推薦、建議,那她行使那個解除施覺民大法官權力的時候,她同樣要得到第三者的同意,那第三者存不存在呢?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的第7大A條那裡講得很清楚的,「終身法院的常任以及非常任法官」、「在被特首委任之前」、「必須要得到」、「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得到立法會的同意及批准」,然後特首才去委任的,就是說這個第三者的確是存在的。這個第三者都包括立法會。但這次9月18日刊憲之前立法會是不知情的,到由9月2日到今天我們的首席法官馬道立大法官是未發一言,你們注意馬道立大法官是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主席,林鄭這個處理是違法,因為她如果行使香港法例第一章42條,她不能夠當那個「但書」不存在,而「但書」裡面預視的第三者是不知情的,那怎麼可以?立法會議員是應該跟進一下這件事的。

香港法例第一章42條,有這樣的「但書」呢?如果一個大法官,他是自己寫辭職信的就可以不用立法會去了解實情的,如果有一個特首,我不是說這次是她,如果有一個特首,他用很多旁門左道的方法逼到這個終審法院,某一位大法官知難而退,他說「不要搞了」、「基於這樣那樣的理由」、「你有這麼大的壓力給我」、「我離開」、「我寫一封辭職信給你」,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就這樣簡單刊一個憲報,就可以處理了問題的話,這一個行政機關向大法官施壓的這件事,永遠都不會曝光。

所以「但書」我覺得是有它的理由,實際上,在地操作是有它的價值的,所以這件事我們不可以輕易放過特區政府,我當然明白,施覺民大法官,他都不會說再講多一點話,因為以他一直在司法界的訓練,以及他的專業操守,我想他接受澳洲廣播公司訪問已經去到極至了,其餘的那些事,在政治上我們是需要跟進一下。

就近日文匯大公以及一些親政府、親共、保皇的媒體大肆評擊香港司法機關事件,梁家傑直言:「我為什麼講,她經常說三權分立不存在,其實她劍指的是司法機關,她劍指的是司法權,因為司法只要有一天,還保持獨立和自主是不受制於中共中央,透過她的傀儡政府來發號施令的話,中共都不會滿意的。」

他預示「在司法機關的頭頂的烏雲會越來越濃密,越來越大的十級風暴會向這個司法機關吹過去,香港人要保持香港的獨特的地方,《基本法》承諾我們的自由、人權以及法治,我們一定不能掉以輕心,因為只有保持恆常的警惕,我們才能配繼續得到司法獨立、司法精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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