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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香港終審法院首席大法官張舉能的公開信(圖)

 2024-01-26 00:0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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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圖片來源: 合成圖 Hyder 合成) 

【看中國2024年1月26日訊】尊敬的張舉能大法官:

我是一個普通的香港市民,近日看到您在「2024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的講話,又適逢黎智英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本人內心有諸多疑慮,出於求知慾旺盛,大膽寫下這封信就教於您。我地位之低與您地位之高固不可以道里計,但人生而平等,我就僭越一次。

您在講話中一再強調香港仍然是普通法適用地區,這與我們普通市民的認知大相逕庭,自從有了國安法,香港就沒有普通法了。您作為香港最具權威的法律專家,可否向公眾解釋一下,國安法在多大程度上與普通法相適用。

針對黎智英案,我有三點很不明白,第一是為何國安法有追溯期?黎智英被控的涉及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名,實際發生的時間點,都是在國安法頒布之前。當初林鄭月娥曾公開宣稱,國安法沒有追溯期,但現在香港法庭分明將黎智英的「犯罪」事實,追溯至國安法不存在的年月,這有什麼法律依據?

人不可能遵守一項不存在的法律,香港在普通法下,言論自由一直都受到保護,黎智英與蘋果日報在國安法頒布之前所做的一切,都沒有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否則當時就理應被控。那麼大法官先生,你認為香港法庭如此加諸違反國安的罪名在黎智英等人身上,是否符合普通法的原則?

第二點是,依香港法庭慣例,實行無罪推定原則,這是否意味著,當一個疑犯未被判定有罪前,他是無罪之身,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不能罔顧事實與法理,將疑犯無理囚禁。至今,黎智英已被囚超過三年,更多民主派人士也遭同樣的非法監禁,這在普通法的範疇裡,是不是一項合乎法治精神的處置?

第三點是,審理黎智英的法庭,取消了陪審員之設,您在發言中強調以三名法官代替陪審員作出定罪與否的裁決,程序上沒有分別,甚至有好處。筆者不明白的是,當西方法律先賢們在法庭設置陪審員制度時,難道他們不明白,法官比平民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嗎?他們為什麼一定要設置陪審團來取代法官裁決?如果法官裁決比陪審員更公正更有效,當初何必多此一舉?

我的認知是,法界先賢們之所以設計這個制度,沿用數百年,正是因為他們看重一般公眾的良知,陪審員資格中,特別排除了法律專業人員,證明只有以最普遍的人性,以最基本的良知來衡量罪行,那才是最體現公義,也最公平和最具有普適性。

公義建基於普遍人性,法律也建基於普遍人性,只有人性才是衡量一個人是否犯罪的最高準則,法律只不過是體現人性而設置的條文而已。古老的法庭之所以重視陪審員制度,原因便是不具有法律常識的普通人,可以用他們基本的良知去審視案情,作出符合人性的裁決。

法庭之所以不以法官來取代陪審員,便是希望以陪審員的公眾身份,以每個人具有的基本人性來平衡法官的法律修養。您認為三位法官非但可以取代陪審團,甚至更有好處,請問這些好處體現在什麼地方?他們能使被告有更公平的待遇嗎?照此說法,是否世上所有法庭都應該永久性取消陪審團?

很抱歉我是法律門外漢,我所知的都只是普通常識,但以上三點,我相信是相當多香港市民共同的疑慮,需要您對此作出權威性的解答。只有市民更理解當前香港的法律環境,我們才能更好地守法,是不是這個道理?

黎智英的言論自由權利,理應受到聯合國人權宣言的保護,也應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保護,也應受到基本法的保護。如果黎智英受不到言論自由的保護,那麼我們每個人,包括大法官先生你自己,都受不到應有的保護。以上的國際大法、國家大法以及香港回歸中國的基本大法,都應該高於國安法。國安法應該遵循以上三項大法的基本原則,而不是三項大法應該俯就國安法的具體規定。

如果一個國家可以隨時立法,以削弱和取消國際大法、國家憲法等等最高法律原則,那麼國際大法與國家憲法還有什麼法律權威可言?還有什麼貫徹始終無遠勿屆的保障?以低層次立法來肢解和強姦最高層次的法律原則,這是所有專制與獨裁政體的共性,他們的法也叫做法,但那不是人民的法,是他們自己的法。這也是常識了,大法官先生沒有理由不明白。

中共宣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立法機構,香港國安法便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訂立,但可惜,這裡的人民代表沒有一個是經過合法的程序,由中國人一人一票選出來的。大法官先生也沒有理由不知道這一鐵定的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人有言論與結社自由,基本法也規定香港人有言論與結社自由,這些自由是否可以由國安法剝奪,這也是我想就教於大法官先生的一點。

如果香港人依法享有的個人權利,都可以由中國共產黨立法取締,那麼你口中那麼有效的普通法,還能為我們提供什麼保障?

尊敬的大法官先生,以你的地位,你是香港法治社會的象徵,你應該比我們更明白,法律之設絕不是建基於統治者的利益,而是建基於公義。公義是什麼?公義是公眾的利益.公眾的意願、公眾的意志。服從於公義,或服從於一黨之私,這是衡量一個法律專業人士是否具有個人良知與職業道德的根本標準。

當法律與公義相違背,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衝突時,法官應該站在什麼立場,這不是你接受西方法律教育的初衷嗎?現在你不但接受中共的專製法律,為其前呼後擁,充當他的說客,還執行他的意旨,你心中還有香港人在嗎?公義還在你內心守護著嗎?靜夜無人時捫心自問,你覺得自己的良知還在嗎?

你說美國對你們一班法官實施制裁,是「與法治背道而馳,絕對不可接受」。在我認知範圍內,這是美國議會第一次對他國法官作出制裁決定。美國議員們如此得閑,「冇端白事」來找你的麻煩?唯一可以解釋的,便是他們對你作為象徵的香港法治的墮落,也已經看不過眼了。你作為西方教育出來的法律專業人士,受到西方體制下的議會的制裁,你是否需要有一點自省,看看自己做了什麼,會令自己的老師都要拍案而起了。

我不知道寫這封公開信,會不會被你強加藐視法庭的罪名,但在言論自由的社會,一個人應該有權質疑一切不合理的社會現象,這是我們的社會得以保持理性與進步的條件。我不揣淺陋大膽直言,希望得到你的垂注,若有三二點回覆,釋我疑慮,則幸之甚矣。

謹此,若有冒犯之處,懇請包涵,並祝您每日有良好睡眠。

香港市民顏純鉤

2024年1月23日
(文章由作者授權轉載自顏純鉤facebook臉書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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