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十八日,北京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北京市公安局长马振川公然宣称:天安门广场是国家举行重大政治活动和国事活动的重要场所,是观光游览的胜地,也是中华民族的代表和象征,今年国庆期间,共有五百万各地游客前来参观,但个别人把天安门做为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之地,这是法律绝不容许的,因此必须依法严惩。
读到这则报道,不能不使人感到愤怒。一些孤苦无助的老百姓,饱受欺凌,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万般无奈,才来到天安门广场,以自杀来表达自己的愤懑不平。政府非但不哀悯,不检讨,不反省,不努力做些弥补的事情,反而要给自杀者定上罪名,没死成的要关监狱,死了的要鞭尸要大批判。这是何等的残忍,何等的无耻,何等的冷血,何等的凶狠!
在《非暴力行动百科全书》(纽约与伦敦,加兰德出版公司, 1997年)里有一个条目叫“抗议性自杀”,其中这样写道:抗议性自杀是“以自杀方式表达对一种不堪忍受的环境或压迫性政权的全面抗议或彻底的不合作。这种自杀须是有意识地当众公开进行,清楚明确地表达抗议,把自杀当作直接行动。有人质疑这种方式是否属于非暴力行为。然而,自杀是对自己施加暴力,而不是针对别人。在这里,一个人自杀是为了唤起人们的关切,从而改变公众舆论,或者是改变对手的感情。由于人们对死者表示哀悼和景仰,这种死亡常常能激发起一种抵抗运动。自杀抗议最著名的做法是自焚,也就是在公共场所把自己置于烈火之上。”
看到被压迫受迫害的人自杀,中共当局的态度一向是,如果是一个无足轻重的人,无声无息地自杀死了,它理都懒得理,毫无怜悯,毫无内疚,也许暗地里还会说一句:“死了活该,死一个少一个。”如果是一个多少有点名气的人自杀,或者是那些默默无闻的小老百姓采取了某种公开的自杀方式,从而使得自杀成为一桩公共事件和公共话题,中共当局首先感到的是自己被“冒犯” 被“挑衅”,它清楚地知道这种自杀带有抗议性质,会激发起一般民众的同情心,它担心这种死亡会激起民众正义的愤慨,所以它恼羞成怒。它不但不感歉疚不思悔改,反而要给自杀者扣上罪名(!),给自杀未遂者施加惩罚(!)。文革时的说法是说你“叛党”,“自绝于党自绝于人民”,“以死向党威胁,以死向党猖狂进攻”。现在的说法是说你“制造事端、报复社会、发泄私愤”。词汇变了,意思没变;总之都是可恶之至,死有余辜。
如《非暴力行动百科全书》所说,抗议性自杀“是为了唤起人们的关切,从而改变公众舆论,或者是改变对手的感情”。殊不知中国共产党真正“是特殊材料制造的”,从来不吃这一套!
在古今中外的历史上,当被迫害被欺凌的人们采取抗议性自杀时,多多少少都会激起统治者内部的某种震撼和反省,很多残暴的政策就是在抗议性自杀行为的震撼下放弃的纠正的,起码也会有所软化。唯独中共的反应是相反的,别人越是自杀抗议,中共越是进一步强化压迫。
一个政府在老百姓抗议性自杀面前都能无动于衷,而且还能变本加厉地逞凶发狠,这样的政府还有一点人性吗?
胡锦涛上任以来,提出了亲民的口号。温家宝说他常常为了民间的疾苦而伤心流泪。然而就在所谓胡温新政之下,发生了频繁的自焚自杀事件,发生了北京市政府的极其恶劣的反应。
也许有人会说,这不是胡温的过错,北京市政府的态度不等于胡温的态度。可是这种说法有什么根据呢?如果我们看不到胡温对北京市政府的做法予以强有力的纠正,这笔帐就不能不挂在胡温的名下。最重要的是,一切还没有丧失同情心和正义感的人们,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向当局施加压力,为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以及我们所有人的权益而不懈地抗争。
(2003年12月号《北京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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