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副主任陈佐洱18 日主动对香港传媒表示,“香港立法会有议员提出要什么悼念啊、设灵堂啊,我觉得如果在立法会这样做的话,这是违反《基本法》的。”陈佐洱表示,《基本法》第73条,对立法会的职责规定是很清楚。他的言下之意是,他认为香港立法会“悼念赵紫阳违反《基本法》”,是基于有关的条文。
《基本法》第 73条订明香港立法会可以合法行使10项职权;其中包括: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向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提出弹劾案;和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按需要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应该指出,陈佐洱如果只是以为 “悼念赵紫阳并非香港立法会职权范围”,这是绝对合理的说法。问题是,这次有香港立法会议员要悼念赵紫阳,并非行使甚么职权;这些议员只是要对一位他们认为对“一国两制”,“中国改革开放”等问题上有贡献的前中国领导的死去致意。所以,即使议员在立法会悼念赵紫阳,也不应涉及“违反《基本法》”的问题。
在行使职权以外,香港立法会过去也曾多次重大事件作出表态。就邓小平去世,中国驻南斯拉夫使馆被炸,以及南亚海啸等事件,香港立法会都曾致哀,当时也未有听见陈佐洱跳出来指责这些行为“违反基本法”。陈佐洱当时没有反对这些行为,一来固然是因为向邓小平致哀等行为不会开罪中国中央政府,但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为并不是“行使职权”,而仅仅是就一些重大事件表示应有的人文关怀。
事实上,香港立法会的很多正式活动,不少都跟行使基本法内的职能无关,例如议员之间的聚会,议员跟社会各界的联谊等,如果按陈佐洱这么严格的要求,都可能被归入“违法”的范围。
按陈佐洱的逻辑,特区立法会涉及“违法”,他也应该及时阻止特区政府作出违反《基本法》的行为;事过多年,他才忽然“顿悟”,作为港澳办的负责官员,陈佐洱是否涉及失职?
陈佐洱指责香港立法会议员违反《基本法》,其实他自行解释《基本法》法例,才真是违反《基本法》。根据《基本法》158条,《基本法》的解释权只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获授权的香港法院。正如香港立法会主席范徐丽泰所指:“经常有人说甚么违反《基本法》,甚么符合《基本法》,除非人大常委会正式作出释法,否则我都不会视这些意见为权威性的解释”。
最妙的是,范徐丽泰本人解释她以何标准否决香港立法会悼念赵紫阳的理据,也具有相当大的争议性。据香港传媒,范徐丽泰1月18日表示,根据立法会惯例只会在在任立法机关成员、在任或卸任总督、或对香港有重大贡献的政治家逝世时,才会在会议期间进行悼念,赵紫阳不在此例。
范徐丽泰提出立法会只会就有“三类人”逝世才会进行默哀,其实不然。范徐丽泰1月5日便带领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开会前,就印度洋地震海啸死难者默哀。立法会议员亦曾在1999年5月12日,为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轰炸而死亡的三名新闻工作者默哀。
范徐丽泰解释,这些都是天灾人祸,与为某个人默哀有不同准则,若将来有其他“深深触动港人心灵”的事情发生,主席亦会因应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批准。赵紫阳去世是否属于“深深触动港人心灵”的事情,也许是各有不同看法,但她公开表示“邓小平对香港影响较赵紫阳大”的说法,却必然会引来一些批评。
范徐丽泰18日指,“他(邓小平)在任内所做作的决定,对香港有很大影响,当时签署这个(中英)联合声明是赵紫阳,是代表我们的国家,当时他职务是总理,总理的职务就是签署这文件,重要的程度,不能与邓小平先生相比。” “邓小平对香港影响较赵紫阳大”的说法不一定不对,但赵紫阳作为中英谈判香港前途联合声明时期的中国总理,其对香港的影响力也必然甚大。光以“邓小平对香港影响较赵紫阳大”而否决悼念赵紫阳,恐怕不会让所有香港人都信服。
纵使范徐丽泰否决立法会议员为赵紫阳默哀,25名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 19日在开会时,自行站立进行默哀,范徐丽泰因而宣布暂停会议。其后,自由党、民建联和泛联盟议员,不满立法会会议屡次受干扰,所以拒绝重回议事堂进行会议,最后会议因未有足够法定人数而流会。范徐丽泰宣布休会,待26日继续会议。
还是这么一句,公道自在人心,历史会验证他们的行为。(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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