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人代会上,有代表认为:贪腐多是因为判刑较轻,若贪污50万元就判死刑就没有人敢贪污了。这当然不是个新话题,每次提到腐败总有人会这么说;而说这话的人可能忘了刘青山、张子善在1952年每人只贪污了1万多元,就被判处了死刑。依照“若贪污50万元就判死刑就没有人敢贪污了”的逻辑,1952年后是不是应该无人贪污了才对?为什么刘张二人被判死刑不但没有制止贪污,贪污反而愈演愈烈了呢?为什么陈希同、王宝森、胡长清等“尽是刘张去后栽”呢?难道是对这些人判刑较轻了?如果真是判刑较轻了,人们会问:为什么会判刑较轻?是哪些制度因素导致我们和皇权时代一样“刑不上大夫”?其实,如果真觉得“判刑较轻”了,“判刑较轻”也和“贪腐多”是一根蔓上结出的两个瓜,一根绳子上的两个蚂蚱,不存在因果关系。
不用说现行的权力格局下,立法机构为了唬弄民意可以任意制定他们想要的法律,因为他们在制定的时候就没有打算实行。既然不打算实行,那么,为什么不制定得漂亮些?即使制定的时候是真诚的,不是给外国人看的,又能怎么样呢?如果半数以上的人贪污了至少50万元,就能把半数以上的官全砍头么?因而,根本的问题不是判刑较轻还是较重的问题,而是要从根本上打破现行的权力格局,学习别国有效的治吏经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权力分散制约机制,而不是将判死刑的贪污数额定高还是定低。如果立法委员是真正民选的,法院又是独立而无偏见的,媒体的舆论监督又是不受阻碍的,立法机构将贪官判死刑的数额定得高还是低就成了一个技术问题。
朱元璋是个有名的反贪皇帝。他自己因为从小饱受贪官的敲诈,被迫当了和尚,因而参加起义后就发誓:一旦当了皇帝,先要杀尽天下贪官。后来做了皇帝果然不食言,迅速在全国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反贪”运动。他规定贪官判死刑的贪腐数额可不是50万元,而是60两银子。他在诏令里说:“奉天承运,为惜民命,犯官吏贪赃满六十两者,一律处死,决不宽贷。”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由于大量留用元朝旧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这些人便依仗权势公然枉法。朱元璋对这些官员进行了严惩,仅在“空印案”和“郭桓案”中,就有数万人头落地。洪武十五年,户部官员与地方官勾结,预先在空白报表上盖印,然后私自填充虚假数额贪污财物。朱元璋发现后,立即将各地衙门管印的长官全部处死,副长官打百棍充军。三年后,又查出户部侍郎郭桓和各司郎中、员外郎与各地到中央缴纳课税的官员结成贪污团伙,采取多收少纳等手段贪污国库物资,龙颜大怒,将这些贪官统统处死。最有名的是发明了“剥皮揎草”法。所谓“剥皮揎草”法,就是将贪官拉到府、州、县的“皮场庙”剥皮,然后在皮囊内填上稻草和石灰,填好后将这个“人体标本”放在该贪官后任的办公桌旁,以示警惕。其反贪决心不可谓不大,力度不可谓不强,措施不可谓不精确,但遗憾的是,从登基到驾崩贪腐现象始终未绝。据估算,在朱元璋当政的31年中,大约有10万到15万贪官被杀,但正如他所言“吾欲取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晚年甚至有“如何贪官此锁,不足以为杀,早杀晚生”的悲叹。
这是为什么?根本的问题还在制度。这个制度的集权性质必然导致贪腐丛生,贿赂公行。
如果这个制度不给中央特别庞大的权力,除了国防和外交,地方的大部份事务是由地方自己解决的;地方官都是由当地百姓一人一票选出来的,而且随时握有罢免或弹劾的权力;媒体又是客观而中立的,百姓通过它们能随时随地获得客观而详实的资讯;官员压根儿就不敢,而不是不想贪污。这样的制度当然首先是救了百姓,其次也救了官员。我的意思是说,洪武年间被“剥皮揎草”的官员本来可以成为造福于民的好官,无奈生于中国,死于集权,朝杀而暮犯,做了人体试验,被晒干,又让一些小孩拿去放在地畔,做了“照雀老汉”。某官员等本来也可以发挥个人的才干,在民主的框架内成为某领域的领袖,某行业的巨擘,奈何体制比人强,前仆后继,掳财数万,或下狱,或饮弹,或打针,身败名裂,妻妾入他人怀。岂不悲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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