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國務院三令五申要求關閉不合格的小煤礦和小金礦,這些地方卻頂風作案,無非是經濟利益的驅使。這方面的評述很多,在此,我不想再過多地評說。
我注意到陳耳金礦一份《坑道施工安全合同》中有這樣的表述:「乙方(民工)施工期間必須保障個人安全,如發生傷亡、致殘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概不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由乙方引起的不安全事故及火災、人為事故;在甲方施工工地發生疾病,因其它引起的非正常傷亡事故,由乙方自行負擔。」
我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是用人單位的義務,陳耳金礦沒有按法律規定給民工提供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反而要求民工自己保障個人安全,這是把法律規定的義務轉嫁給了民工。試問,在那樣惡劣的條件下,民工能怎樣保護自己的安全?!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對雙方都是一種約束。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發生傷亡、致殘等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解決,甲方概不承擔一切後果和責任」,這樣的合同不僅談不上平等,更不符合法律規定,是無效合同。
一些人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不願在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上投放經費,想通過簽訂「生死合同」來規避責任,殊不知如果出了安全事故,這樣的生死合同是不可能成為他的「避護傘」的。任何人也不能逃避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消息來源:深圳熱線(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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