彷彿注定廈門要成為這個時代的焦點,遠華集團走私案驚現於世之後,奇聞不斷,鬧劇也不斷。先是有關部門為了教育幹部群眾,開放「紅樓」,竟然有人組織起了「紅樓」一日游的鬧劇,大發腐敗財。
接著,廈門又出奇聞。11月13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為「無一人捲入特大走私案,精心組織依法審理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榮記集體一等功。
如果按上述標準來衡量,最高人民法院還應該給國內更多的法院榮記集體一等功。法院的職責或者擴大了說,政府部門的職責就是嚴格要求自己,搞好本職工作,如果一個部門被獎的原因不是因為其貢獻特別突出,而僅僅是完成了份內的工作,達到了最基本的要求,那麼,這只能是社會的倒退和悲哀。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這種激勵行為本身也是非常危險的,因為,獎勵的目的是為了樹立榜樣,讓其他人學習和仿效。獎勵就要有一個較高的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顯然是選擇了一個非常低的標準,「無一人捲入特大走私案」,這哪裡是應該獎勵的理由?這幾乎就是人們堅守的道德底線。如果有些原本做得很好的部門,以此來作參照,是應該向前走還是向後退?
但願這樣的鬧劇少些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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