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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驚四座:有時,我很同情貪官

 2003-09-12 06:26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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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常常以貪婪的物慾,卑劣的情慾,權與錢的交易為特徵。因而談到貪官,人們無不抱以厭惡與憤懣的心態;對於一個個大小貪官,則更感到非痛打便難解心頭之恨,什麼「蛀蟲」、「碩鼠」等等,便是對貪官們的習慣稱謂。

  然而,我卻覺得,貪官有時也不無值得同情之處。

  君不見,惡劣的環境有時會使一個原本較廉潔的官員變為貪官。我歷來認為,人呱呱墜地時都是赤條條無牽掛的,本無所謂性善與性惡,誰的哭聲也並不比別人的更美妙一些。是後天環境的影響,使一個人或者變成了天使,或者淪為了魔鬼。一個官員進入一個什麼樣的為官環境,有時會成為決定其做一個貪官還是清官的重要因素。因為人首先要適應自己所處的環境,然後才談得上去改造環境。而一些貪官的經歷說明,其在適應環境時便打了敗仗,根本沒有獲得改造環境的機會。如有的官員身懷「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宏圖大志走馬上任後,面對的是一個買官賣官成風、權錢交易橫行的環境。雖然其立志入污泥而不染,但其潔身自好的態度與行為,卻使自己處於了一個與世隔絕、脫離「群眾」的狀態。而要想開展工作,對當地的這些「群眾」敬而遠之,單槍匹馬地干是不行的。這時,也往往會有當地的官員向其或者發出「要想在此為官,就不要脫離群眾」的警告,或者施以「世風如此,何必世人皆昏你獨醒」的規勸。於是乎,一個本來還算廉潔的官員,為了自己能在新的環境裡生存下去,便不得不與當地的惡劣風氣妥協甚至同流合污了,從而最終步入了貪官的行列。曾為安徽省阜陽市市長的肖作新便有過如此的經歷。在其任市長之初到上海開會時,行賄者曾追到上海的賓館,肖作新也曾有過將行賄人強留在賓館裡的賄賂甩到門外的壯舉。但是,最終,肖作新還是在特定的環境裡敗下陣來,成了有名的貪官。

  對於這樣的貪官,我時常會產生一種同情之心,並且設想,如果他們到一個純淨的環境裡為官,也許就不至於落得如此下場。

  一個官員的家庭環境如何,對於其做個清官還是貪官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如若官員的配偶和子女是深明事理、奉公守法的公民,則官員一般不會徇私弄權、貪污受賄,即使偶有失足,家庭成員一般也會進行制止、規勸、幫助,避免其在犯罪的泥潭裡越陷越深。這樣的家庭成員實際上形成了一種監督官員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避免貪污腐敗的積極力量。孔繁森的家庭成員如此,絕大部分官員的家庭成員亦如此。相反,倘若官員的家庭成員惟利是圖、貪得無厭,總期望利用官員手中的權力為自己和家庭謀取非法利益,則官員往往容易變為貪官,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為家庭、為家庭成員謀取私利,最終不僅自己觸犯法網,為人所不齒,而且其家庭成員也常常會成為幫凶,一併鋃鐺入獄。比如山東省供銷社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矯智仁的妻子鐘某即是一個貪婪的「貪內助」,她經常縱容、教唆矯智仁收受他人財物,並親自以矯智仁的名義收受。在矯智仁的受賄數額中,有37.5%是鐘某以矯智仁的名義收受的。因此,矯智仁曾對鐘某說:「你早晚會把我送進監獄。」這樣的貪官之所以成為貪官,在一定意義上是被家庭成員逼的。對於這樣的貪官,我們在譴責其犯罪行為的同時,能不對他們處於如此惡劣的家庭環境感到些許的同情嗎?

  高薪養廉,是在反腐敗過程中經常談論的一個話題。肯定者有之,否定者也有之,而且常常兩軍對壘,唇槍舌劍,互不相讓,各自固守自己的陣地。我認為,歷史和現實的事實都已證明,高薪未必養廉。像成克傑、胡長清之流,再高的薪俸也不能滿足其無底的欲壑,因此,見小利而忘大義的貪官並不鮮見。然而,低薪肯定不能養廉。當一個握有一定權力的官員的薪水對於養家餬口來說都杯水車薪的時候,在哪怕是數額很少的賄賂也很難保證他們經得起誘惑。在這樣的情況下不發生權錢交易的事情反倒是不正常的。曾經發生過的正廳級幹部為了多次收受的三四萬元賄賂而鋃鐺入獄的案件,當是有力的佐證。

  對於這樣的貪官,有時我不免會產生一種憐憫之心。我想,如果他們有足以保證體面和有尊嚴生活的薪俸,他們還會對那區區的賄賂心動嗎?因此,我認為,雖然高薪未必養廉,但高薪可以把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大大減少,當是不爭的事實。

  完善而有力的監督機制是遏制腐敗產生和蔓延的堤壩。早有人說過,權力意味著腐敗,絕對的權力意味著絕對的腐敗。這一點已經被歷史和現實中的大量腐敗案件所證實。當一個人的權力無限膨脹,沒有任何力量可以與之抗衡,沒有任何措施可以對其監督時,權力的濫用將是不可避免的。尤其目前大量出現的「一把手」的腐敗案件,更加證實了這一點。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我們這種實質上一個人可以擁有不受任何監督的絕對權力的機制,導致了這些官員的權力「越位」,跌進了腐敗的泥潭。從這種意義上也可以說,這些腐敗的官員也是這種權力架構的受害者。因為即使一個道德完善的官員,一旦擁有了絕對的權力,也難保證所有權力的正常運用。任何人一旦進入了這種權力場,都難免會成為這種權力架構的犧牲品。這樣的一個個受害者,難道不應該得到一些同情嗎?

  另外,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往往使我們的官員在涉足腐敗之初不易被及時發現,即使被及時發現了,我們一些名存實亡的監督機制也難以迅速啟動,從而使這些官員的腐敗行為得不到及時遏止,在腐敗的泥潭裡越陷越深,甚至最終跌得粉身碎骨。假如胡長清在接受第一筆賄賂時就被及時發現並且被及時制止了,胡長清充其量會受到一些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較輕的刑事處分,也許胡長清現在還是一個改邪歸正了的守法公民。王寶森利用手中的權力將國家的一百多套住房送給了其情人、朋友和同黨。據有關材料記載,其在慷國家之慨向他人奉送房屋之初,就已被人發現。假如當時我們的監督機制能夠啟動,比如像國外的一些媒體一樣,迅速予以揭露,王寶森得到了及時的處理,也許懸崖勒馬的王寶森現在仍然在為黨工作。因此可以說,是我們不健全的監督機制,使小惡變成了大惡,使小貪變成了大貪,使小腐敗變成了大腐敗。雖然胡長清、王寶森們已經被永遠地釘在了歷史的恥辱柱上,從本質上來看他們也是罪有應得,但是我總為在他們犯罪之初,我們的有關機關、單位未能及時發現,發現後也未能及時予以揭露和制止,以致使他們最終走向毀滅而感到莫名的不安和些許的自責。此時我想起了貝卡利亞的話:「制止犯罪發生的一個最有效的手段,並不在於刑罰的嚴酷,而在於刑罰的不可避免。」「重要的是使每一個已為人們所知道的犯罪行為都受到處罰。」列寧也曾經重複過貝卡利亞的上述論述:「有人早就說過,懲罰的警戒作用決不是看懲罰得嚴厲與否,而是看有沒有人漏網。」

  我知道,憎恨貪官是國民的一種普遍情緒,任何具有良知的人都應站在痛打貪官之列,而不是相反。同情貪官起碼要承擔受到道德譴責的風險。但在研究貪污腐敗犯罪的現狀及其成因時,在對造成一些官員何以淪為貪官的原因進行了深入地考察後,我卻深深地感到,除了他們自身的意志衰退、貪圖享樂、物慾膨脹等原因外,我們社會機體上,社會風氣上,以及其所處的家庭環境上,委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正是這些問題的存在,滋生了官員的貪婪之心,縱容了其濫用職權的行為,甚至成為了其走向犯罪之路的主要驅動力。正是在這些方面,我認為這些貪官既是害人者,同時也是受害者。作為害人者,必當予以痛打;而作為被害者,當然也不無被同情之處。因此,對因身處惡劣的社會環境、家庭環境而「被迫」犯罪的那些貪官,對因現有的薪俸難以保證其體面和有尊嚴地生活,因而經不起誘惑,與他人做了權錢交易的貪官,對因監督機制不健全,擁有絕對的權力而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貪官等等,我委實會時常產生一種同情之心。

  對於貪官的這種同情之心,就如同對於貪官的憎恨之情一樣,我認為同樣是出於一種良知。

  在某些方面對貪官抱有一定的同情之心,是一種理智的心態。目的並不在於呼籲社會對貪官施以不必要的仁慈和寬恕,而是要使警鐘為所有握有一定權力的官員而鳴,讓我們的官員們「前事不忘,後事之師」,從貪官們的慘痛教訓中悟出一些為官之道,正確地、客觀地、冷靜地去面對社會的、家庭的以及現存體制上的各種誘惑和積弊,甘心於恪守為官的職業道德,把住守法這一為官的底線,為國為民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權力,最起碼不要成為遺臭萬年的貪官。

  在某些方面對貪官抱有一定的同情之心,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心態。目的並不是為貪官開脫罪責,而是要使我們的犯罪學家、專司反貪的機關和部門以及關注國家懲治腐敗進程的社會各界人士,都能客觀、全面地認識和把握貪污腐敗犯罪的成因,從而集全力去清除滋生貪污腐敗的各種土壤,並下決心去構建科學、合理、文明、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使每一個握有一定權力的官員,因生活得體面、自尊,珍惜自己的官位而不想去貪,因我們政治體制、權力機制和監督機制設置得科學、合理、嚴謹而不能去貪,因我們的法網恢恢,「伸手必被捉」而不敢去貪,從而形成一個社會機體健康,大小官場廉潔,民風淳樸,人心舒暢的美好社會。

  因此,雖然我也痛恨貪官,但有時我也很同情貪官。

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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