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四川涉案金額最大、涉嫌受賄1859萬餘元和1330萬餘元巨額財產的犍為縣原縣委書記田玉飛一案經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田玉飛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檢察機關訴稱,1999年至2004年,田玉飛在擔任樂山市沙灣區區長、犍為縣委書記期間,先後多次收受樂山東能集團董事長王德軍、四川某集團董事局主席宋某、犍為縣委某部部長楊某等36人的錢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59萬餘元。案發後,田玉飛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總額折合人民幣為3361萬餘元,扣除田玉飛及其家庭其他成員的合法收入和田的涉嫌受賄金額,還有1330萬餘元的財產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
在檢察機關查證的田玉飛受賄金額中,其中有一筆高達1200萬元。據介紹,田玉飛在任犍為縣委書記期間通過對其他公司設置障礙等方法,協助樂山東能集團公司董事長王德軍收購了一個國有電站。
在兩次庭審中,田玉飛對公訴機關的受賄指控全部承認,對公訴人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 書證等證據也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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