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改善人們——尤其是那些窮人的境況,但當這個政策推行之後,它卻似乎起到了「劫貧濟富」的作用,讓窮者愈窮,富者愈富。這恐怕是人們當初想不到,也是不願意看到的。但社保計畫確實會在多個方面造成這一效果,讓我們來看看。
第一方面,就是現收現付制度造成的。當前各國推行的社保主要是現收現付制度,即不是把社保繳存人的錢存起來,而是把收到的錢馬上花掉。就是馬上把這筆錢支付給了當下已經退休的人。這就可能產生窮人補貼富人的效果。當下已經退休並且正在領取養老金的老人當中,相當一部分,可能遠富於當下正在工作並繳存養老金的年輕人。
第二方面,是由目前養老金領取的戶籍歧視造成的。人們在繳存養老保險的時候,不需要看繳存者的戶籍,只要你在某個省市工作,那就得按照相關省市的相關規定繳存養老金。但是,當你要領取退休金的時候,可就不一定是這樣了。據人保部官員解釋,養老金領取將執行戶籍地優先。
這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2010年1月做出的一個解釋:如果參保地和戶籍地是一致的,就在戶籍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繳費滿十年的地方來確定待遇領取地;如果有多個繳費滿十年的地方,就按最後一個滿十年的地方來確定領取待遇的地方;如果在所有地方繳費都不到十年,就把養老保險關係和相關資金轉回到戶籍地,由戶籍地來支付養老金的待遇。
很顯然,假如你在多個城市工作並繳存養老金,且每個城市的繳費時間都不到十年,那最後就只能回到戶籍所在地領取退休金。而你戶籍所在地的退休金標準可能比你繳納養老金的城市的標準差很多。相對於那些擁有大城市戶籍,能在那裡穩定工作並退休、領取社保的人來說,你是吃虧了。就這點而言,不得不說是一種「劫貧濟富」。
第三方面,是由領取養老金的繳費年度限製造成的。國務院2005年12月3日發布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這就讓那些已經參加繳納養老金,但繳納年限不足15年的人為難了。那些沒有能力把繳費年限累計到15年的人,恰恰是工作不穩定,收入偏低,經濟壓力較大的人群。但當這些人到了退休年齡,收入狀況更差的時候,卻得不到一點補償,哪怕他們在早期也繳納了一些社保。
當這個限制條款被濫用時,一些窮人的生活將雪上加霜。例如,個別地方濫用最低繳費年限的規定,15年裡一旦有中斷,之前的繳費年限就作廢,使很多下崗失業人員處於兩難境地。他們要麼忍痛放棄多年前繳存的養老金,要麼一邊應付眼下的生活壓力,一邊還得找錢來繼續繳存社保金。此外,也有很多四五十歲的人,由於種種原因,過去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從現在開始繳,到退休時也不夠15年的繳費年限。
當然,退保的條款是有的,但對養老金繳存人來說也不盡公平。一方面,他們能退回的那些社保金只是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而這只是小頭。社保金以繳費基數的28%繳納,但繳納基數的20%劃入統籌基金,8%劃入個人賬戶。當人們退保的時候,就只能退回8%這部分,繳費工資的20%那部分,則是白交了。
以北京市2011年4201元的繳費基數為例,按28%的比例要繳納1176.28元養老金,其中的840.2元會進入統籌基金,即繳納基數的20%;你若退保則只能拿回336.08元,即繳納基數的8%。
聯想到自2008年以來,在廣東東莞、深圳等地發生的大規模農民工退保事件,不由讓人一陣心酸。他們來到中國經濟重地,幹著最苦最累的活,拿著最低的工資,可到最後,卻又迫於無奈只能退出社會養老保險之列,當他們要退出的時候,也只能拿回屬於自己的那一小部分錢。而被迫這樣做的人又不在少數,據媒體報導稱,近幾年來東莞每年都超過50萬農民工退保,2009年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倒閉,退保人數逼近100萬人次。
我們看到社保計畫能在這麼多情況下造成「劫貧濟富」的效果,那麼這些效果是不是那麼難以避免,是不是一旦實行社保計畫,就必定讓一部分人佔便宜一部人吃虧?這倒也不是。關鍵就在於我們實行什麼樣的社保計畫,是由政府來強制執行,還是由社會中的人自願組織形成互相擔保的保險體系和保障體系。
無論是養老金、醫療保險還是住房公積金,只要是能讓人們自主決定參與與否,自由選擇服務機構,那很多弊端就會得到改進,因為如果參與這些計畫不划算,人們也就不會參加。也不會因此而有什麼損失,而不會像農民工退保一樣,當他們選擇退保時,只能無奈地放棄之前繳存的一大筆錢。
(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立場和觀點) 来源:
- 關鍵字搜索:
- 現行
看完那這篇文章覺得
排序